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

时间:2024-07-06 22:4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贸系统仓库(包括冷库,下同)是外贸商品流通的储运基地,是我国出口创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经贸系统仓储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努力改善仓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速商品流转,防止积压浪费,维护存货方和保管方权益,使仓储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对外
贸易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贸系统仓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凡有条件的仓库,都要建立收费制度,计算盈亏,考核经营效果。收入和支出都要有预算和决算,认真搞好财务计划管理和财务分析,努力提
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贸仓库,不论是储运部门统一管理,还是各专业公司自行管理,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收费用。(费用标准详见附表一、二、三)
第四条 经贸仓储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本着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制订的。存货要收费,由于仓库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各经贸仓储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改善仓储管理,搞好商品的保管养护和仓库的安全工作,提高
库容利用率和设备完好率,在既定费率的基础上,努力节约各项开支,降低储存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第五条 经贸系统仓库租费标准作为国家指导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适当上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上浮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同项目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计 费 单 位
第六条 仓库存货按吨收费。每张入库或出库单所列商品,吨以下取三位小数,三位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月末累计核算费用时,吨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计费吨分以下三种:
一、重量吨:一件或一批商品的体积2立方米,毛重超过1000千克者,按重量吨(毛重)计费。
二、体积吨:一件或一批商品的体积2立方米,毛重不足1000千克者,按体积吨计费,即每2立方米折为一个计费吨。
三、面积吨:入库的商品由于本身的特性不能堆高,或批量小、规格杂无法堆高,或货主经仓库同意利用库房加工、挑选、改装、整理商品,按实际占用面积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楼面)的设计负荷能力折成计费吨收费。整仓包仓,按库房实际面积的80%和每平方米地坪(或楼面)的
设计负荷能力折成计费吨收费,也可按库房的储存定额吨收费。
第八条 为了做到合理收费,各仓库对经常存放的各种商品,都要认真测算出每件的毛重和体积,列出一览表,作为计量收费的依据。商品的包装改变时,重新测算。

第三章 商 品 分 类
第九条 贵重商品包括:电子计算机、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机、录像机、精密仪器仪表、特种工艺品、历史文物、名贵字画、名贵药材和成药、高级补品、其他贵重商品。
第十条 需精心保管养护商品包括:蚕茧、厂丝、毛条、毛线、丝线、尼绒绸缎及制品(包括丝、毛、化纤、人造丝、混纺纱、线及制品)、皮革及制品、裘皮及制品、抽纱、地毯、香烟、酒类、茶叶、食品、罐头、高级香料、高级化妆品、乐器、其它需精心保管养护商品。
第十一条 冷藏商品除鲜鱼、鲜肉等商品外,还包括需要存放在冷藏库、冷风库、空调库的商品。

第四章 仓 租 和 加 成
第十二条 仓库的库房、仓棚、货场存放商品,均需向货主收取仓租费。仓租费按吨/天计收。一张入库单所列商品分批入库,按第一批入库的日期开始计费,一张出库单所列的商品分批出库,按最后出清的日期结算收费。
第十三条 经贸系统仓库分为四类,即港口前方周转仓库、口岸仓库、内地中转仓库、其它仓库。为避免内地出口商品盲目运到口岸或港口,上述四类仓库收费标准应有所不同,港口高、内地低(仓租标准参看仓租费率表)。
第十四条 可以露天存放的商品,上苫下垫的按普通商品费率收费,只垫不苫或只苫不垫的按普通商品费率的80%收费,不苫不垫按普通商品费率的50%收费。
第十五条 包仓按仓库实际面积的80%计算。
第十六条 为了加速港口前方周转仓库和口岸仓库的商品流转,规定储存合理周转期和超合理周转期的加成收费。港口前方周转仓库以3个月为合理周转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有关费率标准200%收费,6个月以上的按300%收费;口岸仓库以1年为合理周转期,超过1
年不足两年按有关费率标准200%收费,2年以上的按300%收费。

第五章 工 力 机 力 费
第十七条 商品进库或出库,不分作业环节,不论使用人工或机力,一律按吨(毛重吨或体积吨)定额收费,进、出库各收一次(附工力机力费费率表)。
第十八条 进库或出库的商品,货主要求仓库负责装卸的,仓库按工力机力费费率表中装卸作业收取装卸费。仓库利用社会装卸队为货主作业的,装卸费用由仓库代垫,并按实际支出向货主结算。
第十九条 库存商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货主要求翻桩倒垛的,或超过周转储存期的,为了保证商品质量,必须翻桩倒垛的,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并按工力机力费费率表有关定额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如货主要求调整储存仓间的,还应核收进、出库费。仓库在商品周转储存期内,
为了搞好商品养护或为了扩大仓容而调整货位、仓间,自行进行翻仓倒垛搬运的,不论使用人工或机力均不向货主收费。
第二十条 商品在进、出库时,需要进行检斤过磅的,按工力机力费费率表的有关定额收费标准收费。货主要求对库存商品进行清点、单独检斤过磅的,除按标准收费外,还应另收翻桩费。

第六章 集 装 箱 费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作业的收费标准,是本着有利于发展集装箱运输的原则确定的。具体标准见集装箱作业费率表。该费率表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储运部门向国内货主收费使用,对外的收费标准,由外运总公司根据与国外船东的双边协议确定。

第七章 其 它 费 用
第二十二条 仓库的其它作业费率,如加工、挑选、整理、包装、改装、换装、修补包装、组装托盘、刻唛、刷唛、熏蒸、晾晒、化验、代收、代发、代运、代商检、代报关等劳务费、手续费和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使用费,由各仓库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或有关部门规定标准计收。若当
地没有标准,则由仓库与货主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费 用 结 算
第二十三条 仓库每月向货主结算一次费用。从上月26日起到当月25日止为一结算期。
第二十四条 货主接到仓库的各项费用结算凭证后,要及时审核,并在3天内办完承付手续,把款付清;超过3天者,仓库有权计收利息。如发现溢收或短少,在付款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办理补退手续,但不计算利息,超过3个月者,不再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贸系统办理非本系统的仓储业务,或机力设备外出作业,一律按当地物价部门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办法计收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当地的实际情况与货主协商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物价局(委员会)联合制定补充收费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货主到仓库存货时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以及违约责任应在双方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双方签定合同时,本办法应作为合同中的有关部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物价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各外贸仓储业务收费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仓租费率表

仓 租 费 率 表
(计费单位:元、吨天)
-------------------------------------
商 \ 仓 | | | |
品 \ 库 | 港口前方 | 口 岸 | 内地中转 | 其 它
类 \ 类 | 周转仓库 | 仓 库 | 仓 库 | 仓 库
别 \ 别| | | |
---------|------|------|------|------
贵重特殊商品 | 0.28 | 0.22 | 0.19 | 0.16
---------|------|------|------|------
需精心养护商品 | 0.25 | 0.19 | 0.16 | 0.13
---------|------|------|------|------
危险品 | 0.28 | 0.22 | 0.19 | 0.16
---------|------|------|------|------
冷藏商品 | 1.18 | 1.11 | 1.03 | 0.96
---------|------|------|------|------
普通商品 | 0.19 | 0.13 | 0.10 | 0.07
-------------------------------------

附件二:工力、机力费费率表

工 力 、 机 力 费 费 率 表
(计算单位:吨、元)
---------------------------------------------------
商 \ 作 | 进 出 库 费 | 装 卸 作 业 | |
品 \ 业 |-----------|--------------| 翻 桩 | 检 斤
类 \ 项 | 进 库 | 出 库 | 汽车 | 火车 | 驳船 | 倒 垛 | 过 磅
别 \ 目 | | | | | | |
------------|-----|-----|----|----|----|-----|-----
普通商品 | 2.10| 2.10|1.20|1.50|2.10| 2.10|0.45
------------|-----|-----|----|----|----|-----|-----
贵重商品 | 2.40| 2.40|1.35|1.80|2.40| 2.40|0.60
------------|-----|-----|----|----|----|-----|-----
危险品 | 2.70| 2.70|1.50|1.80|2.70| 2.70|0.75
------------|-----|-----|----|----|----|-----|-----
冷藏商品 | 2.70| 2.70|1.50|1.80|2.70| 2.70|0.75
------------|-----|-----|----|----|----|-----|-----
|251千克—1吨 | 3.00| 3.00|1.80|2.10|3.00| 3.75|0.83
笨|----------|-----|-----|----|----|----|-----|-----
|1001千克—3吨 | 3.75| 3.75|2.10|2.40|3.75| 4.20|0.90
重|----------|-----|-----|----|----|----|-----|-----
|3001千克—5吨 | 4.50| 4.50|2.70|3.00|5.10| 4.50|1.28
商|----------|-----|-----|----|----|----|-----|-----
|5001千克—10吨| 7.50| 7.50|3.60|5.10|7.50| 7.50|1.65
品|----------|-----|-----|----|----|----|-----|-----
|10吨以上 |10.25|10.25|4.50|6.00|9.75|10.25|2.25
------------|-----|-----|----|----|----|-----|-----
超长商品(8米以上)| 3.75| 3.75|2.40|3.00|4.50| 3.75|3.00
------------|--------------------------------------
零 工 | 每工每天10元,超过半天不足一天(8小时)按一天计
---------------------------------------------------

附件三:集装箱作业费率表

集 装 箱 作 业 费 率 表
(计费单位:箱、元)
-------------------------------------------
箱 型 |20英尺 | 40英尺 | 备 注
----------|-----|------|-------------------
保 管 费 | 3.00| 6.00| 每箱每天,包括空、重箱
----------|-----|------|-------------------
拆 箱 费 |60.00|120.00|
----------|-----|------|
装 箱 费 |80.00|160.00|
----------|-----|------|-------------------
空箱翻箱费 |15.00| 22.50| 仓库为调整货位
----------|-----|------|
重箱翻箱费 |30.00| 45.00| 自行翻箱不收费
----------|-----|------|-------------------
箱上下车费(空箱)|15.00| 22.50|
----------|-----|------|
箱上下车费(重箱)|30.00| 45.00|
----------|-----|------|-------------------
短 途 | 6.00| 10.00|按每公里计,以10公里为起点(不包括
运 输 费 | | |箱上下车费)。
----------|-----|------|-------------------
清 洗 费 |80.00|150.00|消毒清洗
----------|-----|------|-------------------
清 扫 费 | 4.00| 6.00|一般清扫
-------------------------------------------
集装箱装卸设备外借,按使用设备的标定负荷吨每小时4.5元计,超过1小时不足
2小时按2小时计,余类推。
存储外国集装箱的保管费按上述标准加50%收费。
-------------------------------------------



1993年10月5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审查认可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审查认可的通知




  依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国家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分别对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经研究,批准四川、重庆、河北、福建省(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通过烟草行业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体系(2001年版)的审查认可,并颁发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

  附件:
 
  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

  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0号;
  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1号;
  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2号;
  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审查认可及授权证书编号:[2003]国烟质检认字013号。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

卫生部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
卫生部


为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必须实行改革,使科研任务与经费直接挂钩,科研投资与成果、效益挂钩,发挥科研单位的动力和活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
力,为“四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从1985年起,卫生部对全国医药卫生科研计划的管理,试行科研课题“招标”,科研经费实行“科研基金制”。
医药卫生科研以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医学基础研究,重视开发研究。着重解决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和防病治病中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突出重点,集中优势,组织攻关,力争在重大科研课题上有所突破,为提高防治疾病能力和医学科学水平,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延长寿命提供科学技
术措施。

招 标 项 目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死因顺位和疾病谱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防治疾病的对象,以急慢性传染病为主逐渐转向非传染病为主;医学研究的重点由生物医学模式逐渐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
化。
从目前全国医药卫生科研现状来看:一方面,占我国死因前三位的重大疾病已为脑血管疾病、心脏病、恶性肿瘤,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顺位下降;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卫生状况比较落后的农村和老少边地区传染病、寄生虫病仍很严重;由于经济、文化的发展不平衡,也伴随着出现了
医疗卫生保健水平在地区之间的差距。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促使医学科学走向分化、综合和各学科相互渗透,出现了许多新学科、边缘学科;在新的技术革命到来之时,医药卫生科技将是其中重要部分之一,会对社会、经济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必须研究新问题,迎接挑战,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根据以上情况,提出以下招标项目及范围;
(一)恶性肿瘤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食道、胃、肝、鼻咽、肺癌国家攻关项目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宫颈、乳腺、大肠癌和白血病的病因学、癌变机理、早期诊断、阻断途径与方法的探讨,治疗的有效方法、手段和综合方案的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二)心、脑、肺血管疾病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心瓣膜研制、心脏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对高血压、脑卒中、冠心病、动脉硬化和肺动脉高压症的流行病学研究,干予试验、一级预防、早期诊断与治疗方法研究。冠心病与糖尿病的关系、主要合并症及实验动物模型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三)病毒性肝炎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乙肝血清疫苗、基因工程疫苗的研制、临床与机理研究,实验动物模型及综合性防治措施研究等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分离和O——抗原的研究;肝炎的病原学、免疫学、血清学等方面的检测试剂的研制;甲肝减毒疫苗小试研制。(全国范围招标)
(四)大骨节病、克山病
大骨节病病因学研究,结合现场对早期诊断方法、亚硒酸钠和其它有效防治方法和实验动物模型建立等实验研究。
克山病,结合现场科学综合考察,寻找防止心肌坏死发生、改善心肌功能、控制心律不齐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方法。(区域范围内招标)
(五)血吸虫病
江洲湖滩和大山区开展消灭易感地带钉螺的对策研究,寻找低毒杀螺剂及血吸虫感染方法和综合措施的研究。(区域范围内招标)
(六)流行性出血热
在完成病毒分离的基础上,进行多种疫苗的研制及基础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七)急性腹泻病(包括副霍乱,成人和小儿腹泻)
流行规律和生物性状的研究,监测方法和有效菌苗的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八)疟疾
生物灭蚊的研究,寻找毒性小的根治药物,恶性疟抗氯喹株的治疗,疟疾疫苗研制。(区域范围内招标)
(九)环境卫生、工业卫生、职业病和食品、营养卫生
环境卫生:研究重金属毒物和多环芳烃类毒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工业卫生:寻找快速、简便、准确率高的测尘方法及测定器,研究出防尘降尘方法,微波卫生防护标准。
职业病: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合同课题。
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洗涤剂,食品微生物,毒性和中毒的研究。
营养卫生:探讨适合我国营养标准与膳食结构(包括老人、幼儿)与常见病如心血管病、糖尿病、小儿缺铁性贫血等的关系。(全国范围招标)
(十)医学基础理论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遗传疾病基因定位和用于遗传性疾病诊断的技术方法研究;免疫遗传和免疫调节的研究等。(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细胞融合技术、基因工程、高分子材料、激光、同位素等方面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生物技术方面,研究重点疾病的单克隆检测方法;建立一批如单克隆抗体诊断用的酶制剂等新产品;建立和完善淋巴细胞杂交瘤技术。
高分子口腔粘合剂材料研究;医用高分子材料血液相溶性体外评价方法研究。
放射免疫分析技术研究。
激光防护标准研究,激光治疗血栓的研究。(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二)药理、毒理和临床药理
重大疾病的药物和生物制品方面的研究纳入各类疾病课题范围。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重点疾病的药物的药理、毒理和临床药理及其重要技术方法的研究。(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三)社会医学与医学科研管理
根据改革的精神,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和流行学、统计学,研究适合医药卫生科研工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总结经验,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医学卫生发展理论。对全国基本卫生状况人口抽样调查,为卫生部规划和决策提供卫生事业的主要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等。

(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四)计划生育与妇幼卫生
继续进行国家已签订的避孕药、生殖激素放免药盒、宫内节育器、前列腺素等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研制抗早孕新药、抗生育疫苗,进行出生缺陷监听和遗传优生研究。
对小儿病毒心肌病的研究。降低围产期死亡率的研究。(部直属单位范围内招标)
(十五)中医中药
继续进行国家攻关项目中已签订的中医治疗肿瘤、肝炎和中药等合同课题。
新开课题:中医辨证论治的临床规律和原理研究;针灸、针麻的临床规律、原理和经络、穴位实质的研究。(全国范围招标)

招 标 程 序
1.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招标项目及范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医学院校和部直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科研课题。(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2.科研课题的分配比例:基础研究占20—25%,应用研究占60—70%,开发研究占10—15%。
3.招标形式
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课题采用科研资金资助办法(基础研究要填写计划任务书,应用研究签订合同)。
对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的课题采用合同办法(包括有偿合同)。
4.申请课题的单位按上述招标形式,分别填写申请标书,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给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业务办公室。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增强招标课题的严肃性,经研究,规定申报科研课题收手续费,每个课题收10元。请按规定将款随科研任务书一同送交中国医学科学
院医学情报研究所。
卫生部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负责标书的初审工作。根据申请标书的情况,各项目负责单位或专题委员会按照卫生部提出的对课题评议要求,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审查。包括从课题的科学设计、科技效果、社会经济效益、科研实力和水平,以及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等方面进
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
5.课题评议工作采用多种形式,书面请专家或开会进行同行评议。同行专家评议出的课题和每个课题所需经费额,经卫生部批准,将课题与经费下达各部门和承担单位,并办理签定合同手续。
这次招标课题年限为2—4年。

投 标 条 件
1.投标项目应主要针对目前急需研究的预防、临床和基础医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科学问题和防病治病中关键性科技问题。
2.有利于新技术、新方法消化吸收,提高疾病的诊断和防治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开发性研究。
3.结合国际上医学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内有一定工作基础,起点高,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课题。
4.课题要有明确目的性、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在2—4年内能出成果。
5.对中、青年、少数民族科学家思想新颖,确有真才实学者申请的课题予以优先照顾。

中标课题的管理
1.中标课题,按课题不同性质,卫生部(甲方)与承担任务单位(乙方)办理协约手续,双方要信守协约。承担任务单位的直接上级领导部门(丙方)对课题负有保证、监督、协调的责任。
2.中标单位及其领导部门对中标的课题必须在人员、设备、物质及有关条件上给予优先支持,使课题顺利进行。
3.中标单位对中标课题,每年年底将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甲方,如有重要进展、阶段成果、发现新的苗头,随时报告,如对原计划作重要变动或有某些原因影响计划进度时,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动,如私自更改,甲方有权停拨经费或追究责任。


4.甲方对研究成果水平高,任务完成出色,讲究科研道德的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出国进修、考察,技术职称晋升、晋薪等。
附注:
1.招标课题中国家已签订的攻关项目不包括在内。
2.“全国范围招标”只对卫生系统;“区域范围内招标”指:病区及有关研究单位。
3.“部直属单位内招标”指:部直属单位及医学院校。



198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