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4:2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



  第三条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



  第四条 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



  (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



  (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



  (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



  (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七条 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5年8月召开的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评审通过了北京黄松峪等28个单位的国家矿山公园资格。会议要求28个单位按已颁布的国家矿山公园有关标准,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向部申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搞好矿山公园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要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已通过评审的矿山公园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职能。


二、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并重,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考虑矿业遗迹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与周围资源、人文景观环境的整合性,结合旅游市场的开发潜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完善矿山公园建设规划。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出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的分步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妥善处理开采矿区与矿山公园的关系,保障矿山公园范围安全和环境质量。


三、矿山公园建设要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各地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在有必要、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重要矿山的自然、文化遗迹的保护和相关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


四、积极探索矿山公园建设和矿业遗迹保护的多渠道投资机制。要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方向,拓展多元投资渠道,争取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争取各地政府和当地的财政部门的支持,使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得到保护和科学的开发利用。


五、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按期揭碑开园。国家矿山公园所在地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督促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突出特色、突出重点,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矿山公园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设要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待发)的要求,在两年内完成建设任务,报经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正式揭碑开园。
国家矿山公园揭碑开园具体要求是:


(一)按照《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指南》,设计和建立国家矿山公园标志碑;


(二)在公园标志碑处或公园门口建立公园简介和景点导游指南;


(三)在公园内重要的重要矿业遗迹和地质遗迹景点建立相关知识介绍牌;


(四)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建立科学内容较丰富、技术水平较高的矿山公园博物馆,普及地学以及矿业开发的相关知识;


(五)编辑出版高质量的导游宣传手册,并抓紧培训矿山公园导游队伍;


(六)为了更好地宣传国家矿山公园,各矿山公园应建立独立网站;


(七)揭碑前经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对于两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为期一年的警告,警告期限到期仍未建成的,将取消其国家矿山公园资格。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