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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7 17:34: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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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


(二000年三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工作,加强商标代理人队伍的素质建设,根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负责对商标代理人资格申请人的考核审查和资格授予工作。


 第三条 考核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应根据经济发展对商标代理人的需求状况和商标代理人队伍发展的状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商标代理人素质和水平。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5岁以下,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商标法律的文章,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后拟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
  (一)具有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注册或者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工作或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商标注册工作八年以上或者从事商标行政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担任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五年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


 第六条 申请考核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书件材料:
  (一)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申请书;
  (二)申请人学历或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的工作简历和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拟调入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意见书;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商标法律的文章的复印件;
  (六)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对申请考核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书件材料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授予资格或者不予批准授予资格的决定。对批准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的,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 经考核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代理人资格,并收回《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二)取得资格后二年内不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安市统一征地统一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8)10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统一征地统一供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统一征地统一供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一九九八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统一征地统一供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规范用地程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集体、个人和外商凡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统一征地和统一供地工作。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和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统一征地和统一供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统一征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单位向市、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用地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及规划定点等有关批准文件;
(二)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商定供地方式,签订用地协议。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用地批准权限,向人民政府报批;
(四)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征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政府批准文件实施供地。
使用现有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泰政发[1996]13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实施供地。
第六条 统一征地、统一供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时,将用地的有关费用一次性缴纳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列收列支。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征用泰安市城市规定区内土地的补偿,按泰政发[1996]137号文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安置补偿,按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补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同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
第九条 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对违反规定擅自签订用地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报批件不予受理。
第十条 在统一征地、统一供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

杨涛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在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至少派出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占出国培训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一,许多读者对此发表措辞激烈的批评。经记者多方核实,发现这个消息不实。(《法制晚报》9月4日)
记者这一核实行动,可能让许多读者和官员都放心了,事情原来并非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但是读者们的批评和担心却是有道理的,近年来,官员们出国接受各种名义的进修培训和打着各种幌子的考察越来越多,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一大批中国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而民众对官员们的这些行为并不知情,因而,在所谓“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消息一出来,他们就完全可能相信其为真实消息,也有理由责问这么多人“进修培训”有必要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和官员们仅仅满足于记者核实了这一消息是不实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去追问民众为什么对这一不实消息产生如此大的反响,不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就无法了解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决策得失,也就无助于提高自身的执政水平。
首先,政府和官员们应当重新审视各种名义的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考虑当初作出这样的决策时是否进行过合理论证,这几年实践下来是否取得了实际成效,是否应当考虑对出国的人数和要求什么岗位人员出国作出重新界定等等。重新审视是对自身决策的反思和总结,带来的必将是决策的更加科学和合理,符合民意。
其次,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是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而钱是花得是纳税人的,因而,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这笔开支是否得到民意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向他们作出详细和合理的说明,并在使用上接受审计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以此增强政府对这笔开支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在使用中不被挪用和滥用。
最后,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于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花费的开支要给予民众以充分的知情权,让这些开支公开并对使用的原因和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必要时还应当让民众参与决策和讨论。阳光有利于监督,知情有利于消除民众的猜疑,民主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对民意的吸纳和重视,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举措,也是衡量政府和官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民意不仅是来自于民众对政府实际工作的评价,也包括民众对不实消息的评价和对政府产生的误解,对于后者的重视能让政府在将来的决策中更加科学、民主,收到“防患于未然”之功效。因而,政府和官员们应当要对民众批评“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事件作出合理回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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