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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3:4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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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现对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务发明奖收入征税问题
在专利批准和实施后,对职务发明人从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能与其他收入划清界限的,其税负应与非职务发明人相同,可比照《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税。
二、关于个体行医、私人办学收入征税问题
对劳务报酬收入项目中的医疗、办学收入,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核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征税。纳税人如兼有其他按综合收入计算征税的项目,应并为综合收入征税。
三、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
对承包人存在企业的风险基金,在还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归承包人所有的,可暂不征税;但承包期满后已明确归承包人所有时,应按规定征税,具体计算办法可比照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
调节税问题的通知》办理。附注:1988年1月22日财政部《关于对个人在国际比赛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为鼓励个人参加各种国际比赛,扩大我国的对外交流和影响,今后对个人参加国际性比赛所得的奖金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8年6月7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根据可用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科学透明”原则。项目预算安排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四)“细化项目预算”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预算项目,对预算项目实行择优排序。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程序:

(一)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项目预算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部门。

(三)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初审意见对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经专项资金分管市长同意后送市长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

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五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对项目滚动排序。制定、完善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备选、核定、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可以保留不可预见费用,但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益,在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应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以及用款进度按程序执行。

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审核、汇总、填制《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见附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项资金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批,再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办理具体资金划拨手续。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用,应由部门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专项资金分管市长批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拨付。对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部门统一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专项资金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在年初预算以外,财政专项资金一般不予追加。因国家、省调整政策需要增加的项目,或市委、市政府决定增加的项目,首先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安排,确因增加项目而需财政追加安排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和部门应按规定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专项资金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中外合资创办报纸、期刊、出版社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禁止创办中外合资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传媒机构。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试办的中外合资报纸、期刊、出版社等传媒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遵照试办的宗旨和章程进行活动,并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三、与台、港、澳地区合资创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传媒机构,适用于本通知精神。
四、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