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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05:1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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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项目、市重大工程、市实事工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确保重点项目设备质量,使工程按质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设备质量管理:
1.国家重点项目;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实事工程项目;
4.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列为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质办),负责实施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重质办由市经委、市建委、市重大工程办、市技术监督局、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市机电局、市仪表局、市航天局和上海电气联合公司等单位有关部门组成,市重质办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机械设备
成套公司。
第五条 市重质办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设备质量检验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
2.制订重点项目设备质量检验、验收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提供设备监控目录、国家定点生产工厂目录。
3.参加重点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批,对设备的选型、选厂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质量实施监督。
5.组织设计、订货、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投运等有关方面协调设备质量争议的问题。
6.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重点项目设备的订货和质量情况。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选择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
第七条 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单位要加强对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选用的设备必须达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同时要加强对非标准设备设计的管理。
设计人员要尊重使用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设备的设计选型、选厂持慎重态度。要贯彻择优选型、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产品的原则,不得舍近求远、舍优选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艺要求,提出该项目的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清单,以便列入该项目设备监控范围。
对监控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如果确需选用国家定点厂以外的生产厂产品时,应取得市重质办的同意。

第三章 设备订货质量管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原则上由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或由物资部设备成套司资格审查合格的其他设备成套单位负责组织供应。
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编制设备分交清册。对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要在分交清册中注明。
第十条 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原则上要落实到国家定点生产厂进行生产,并贯彻择优选购、就近就地、价格合理的原则。市场采购的设备还应是近期产品。设备订货合同应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注明项目性质。
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应当组织国家定点生产厂安排生产。对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选型、选厂不当,设备质量、交货期没有保证的设备订货,市重质办可以提出意见,并通知有关订货部门立即纠正。对超出国家定点生产厂目录范围安排的设备,须经成套单位的质监部门同意,并经市重质办
同意。其他非监控范围的设备,贯彻“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非标准设备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产品制造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可由上海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采取招标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议标,决定中标生产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设备清单,不论向哪个成套部门或外贸单位订货的设备,属于监控目录范围内的,要报市重质办,由市重质办输入计算机管理,并实施对设备质量的监控(表式由市重质办印发)。

第四章 设备制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接重点项目设备的本市制造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和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的若干决定》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教育职工。对重点工程所需设备应优先安排计划、材料、资金、技术力量。选材、工艺、加工、装配、油漆、包装等各道工序要做到道道把关。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对重点项目设备的质量负全责。
第十五条 制造企业对承担的重点项目设备制造任务,原则上不得转包到其他企业。对配套件(包括二次配套)、外协件也要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制造企业质检科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包括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逐项检验。属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局(公司)、市重质办报告。
市重质办对重点项目的关键设备组织有关行业专业质监部门随时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保体系,包括保证设备质量的计划、制造、措施的制订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可以对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部件进行抽查或派驻厂监理员督造。
第十七条 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对设备的油漆、包装储运、保管等制订规范。如有特殊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制造企业明确提出。

第五章 储运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交通运输、装卸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制造企业对装运的要求,将设备安全、及时、完好无损地运抵建设单位现场。
对关键设备,制造企业要会同建设单位到现场监督运输。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储存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储存主管部门关于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制造企业或进口设备合同对设备的储存、保管要求,进行储存。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定期到储存部门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设备运抵现场,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制度,认真负责地及时进行验收,入库进帐,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做到有条不紊。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缺件、损坏等情况,应保留现场,并通知有关生产厂和主管部门共同会检。
第二十一条 关键设备运抵现场,建设单位应组织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开箱验收,必要时可由市重质办协调。
第二十二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要严格按照制造企业提出设备保管的要求,妥善保管。市重质办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保管保养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安装调试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定重点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的质量。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提高安装队伍的素质,建立安装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上岗。
关键设备要选派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责任心强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第二十五条 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时,设备制造企业要提供安装调试有关资料,市重质办应督促供应单位组织制造企业到现场服务,指导安装调试,及时处理设备质量有关问题。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竣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七条 市重质办必要时组织制造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质监处到现场办公,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设备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时,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档案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建设单位有权拒收,制造企业必须配合安装单位补齐资料。

第八章 进口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选用进口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的政策,并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外贸单位不得受理,外汇管理局不予用汇。
第三十条 进口设备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包括设备的质量条款、包装条款、检验条款、设备安装调试条款和有关技术文件目录等。凡我国有强制性执行的安全、卫生法规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进口设备质量检验要严格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办理。重点项目进口设备质量情况,商检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市重质办。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的大型成套进口设备,按照《商检法》规定,在进口设备合同中应约定出国监造、监装或预检验等条款。
第三十三条 进口设备到港后,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做好接运工作和接运记录。
凡发现包装有破损、残缺、水渍、倒置、唛头不符等情况时,应索取理货公司的理货证明或向港区、机场等索取有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设备,必须具备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商检证书,方可验收使用。
本条规定的进口设备运抵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应按照商检局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三十五条 对进口设备,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应加强质量跟踪,按合同设备的技术文件要求,做好进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
对进口设备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应在品质保证期内,对外提出索赔,确保设备质量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六条 凡由国内安装调试的进口设备,按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凡由外方负责安装调试的进口设备,应在外贸合同中详细写明安装调试的质量条款,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生产纲领。
第三十七条 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按照《商检法》有关规定处理。商检局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市重质办。市重质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程进展。

第九章 质量回访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半年到一年,制造企业必须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质量回访,并将回访报告报市重质办。必要时,市重质办督促供应单位组织制造企业和主管部门到现场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回访。
凡是设备有质量问题的有关企业,要随叫随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质量回访结束,市重质办将供应单位回访情况加以汇总,提出对市重点项目质量回访的总结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对于为质量优异、投资效益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优良设备或服务的设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检验、安装调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

第十章 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设计原因而造成设备质量问题,设计单位要按照市建委的规定上报,并告市重质办。市重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重点项目工程进展。上海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成套供应的成套部门,因在订货时未注明重点项目或因安排生产厂家不当,出现设备质量问题的,市重质办应责成该成套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进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重质办。
市重质办按照损失程度将处理意见转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经办人员要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成套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接重点项目设备制造任务的制造企业所制造的设备质量不合格,由市重质办向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要求该制造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凡发现连续两次不合格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制造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该制造企业的领导责任,直至撤销厂长职
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设备的搬运、保管要求进行装卸或储运造成设备损坏,要严肃处理肇事者。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储运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章操作或由于现场保管不善而造成设备锈蚀、损坏、缺件等情况,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制造企业应帮助建设单位共同整修,适当收取修理费,以不误工期。对直接肇事者,要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重点项目设备安装中,由于违反安装有关规定,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安装单位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安装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设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安装调试中问题较多的重点项目,以及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重点项目,市重质办可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设备进行全面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设备质次价高直接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等严重质量问题或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收受回
扣、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市重质办将审计结果,以书面报告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5月22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发〔2005〕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州政府决定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凉山网络抽取终端,承担相应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凉山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境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外)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在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在市县未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前,市县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也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第三条 凡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第四条 开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开标、评标时间、场地确定

  第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比选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五日内,到州政府政务中心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

  第七条 确定开标、评标时间及其场地安排时,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公告原件、单位介绍信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项目登记表》,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招标时间、场地一旦确定后,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分级管理原则,以书面形式将招标项目、开标时间等信息报送发展改革、监察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邀请其参与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出示单位公函及本人工作证件,领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评标监督证,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期间应佩证上岗。

第三章 开标程序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一条 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开标实施监督。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开标。

  第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不影响开标的进行。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案备查。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标书等文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封存,不得泄露、更改其内容,以待评标专家到时拆封进行评标使用。

第四章 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法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供本人工作证(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在已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之前,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与外界联系。

  第十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等相关表格,并经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连同《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场地使用登记表》交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方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政务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终端上进行操作,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条件、要求,在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在招标人、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的内容录入抽取评标专家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人数、回避单位等信息,并通过语音抽取的方式确定参评专家。

  第二十条  人工抽取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回避的相关规定,对抽中专家单位进行仔细核对,在监督人员对抽到的专家再一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电话通知。如通过语音抽取抽中的专家因故不能前来参加评标,应将具体原因记录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另外抽取专家,额满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符合条件的专家的,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由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形式确定评标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填制《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并由在场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和《项目抽取专家记录》上签字。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已确认完成的表格上加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专用章。

第五章  评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经法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在其监督下,可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外的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到。评标专家报到时,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查验评标专家证书和身份证明并与《项目抽取专家记录》对照确认后,连同已抽取的专家资料一并交与监督人员。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应将携带的所有通讯联络工具交由监督人员暂时集中统一保管,评标工作结束后返还。由监督人员发给评标专家工作证,宣读评标纪律,并宣布评标工作开始。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必须佩戴评标专家工作证。评标工作由评标专家在评标室内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专家因故需要对外联系的,可以通过专用通讯工具与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 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室,监督人员在指定的监控室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告知政务服务中心评标结束并退还评标专家工作证,在《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场地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将专家抽取记录及相关登记表格存档,其他招标投标材料由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凡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到现场实施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以保证开标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并在一定期限内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迟到或中途离开指定场所的,由招标人、项目主管和监督人出具相关材料或证明并签字确认后提请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开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网络终端,以实施监督和指导。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川发改政策函[2004]453号)和本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如未按规定抽取,由州发改委视情节报省发改委暂停或取消抽取资格。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需要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的,其评审活动的有关事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需要在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另一大重要法律文书,确保建议质量才是保证其蓬勃生命力的源泉所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各地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导致司法建议质效“瓶颈”问题日益凸显,使这张法院形象的“新名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建议统计结果来看,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数量日益攀升,但是通过大量翻阅可以看出文书的质量不高,往往不具备“四性”原则之要求。首先,不具备必要性。一些法院盲目追求高数量司法建议的表面“政绩”,为建议而建议,对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没有任何问题的涉诉行政机关也发送一份甚至滥发多份如法炮制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内容却是无关痛痒,大有凑数敷衍之嫌。其次,不具备针对性。面对个案,有些办案法官无法准确敏锐地发现和提炼客观真实的问题,往往偏离焦点对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发布司法建议;面对类案,不注重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对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问题不能准确的加以总结、归纳和延伸,形成类案司法建议书;面对综合问题,不进行深挖考究、不开展实证调研,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普遍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不能予以综合和前瞻分析,形成综合司法建议书。再次,不具备规范性。有些法官提出的司法建议言辞犀利、语句生硬,有些甚至无所顾忌,通篇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斥责和贬损,行文极不严谨,让相关行政机关难以接受。有些司法建议书的制作也不规范,没有按照《意见》规定统一的格式制作。从文书的起草到回馈评查的一系列活动存在文书字体混乱不一、负责监督主体不明、发布程序杂乱无章、缺少沟通回馈电联等问题。更有甚者,部分法院直接以口头形式对行政机关或个人作出司法建议,极不正式与规范。最后,不具备实效性。文书内容过于书面化和程式化,大篇幅的列举、评析具体问题,而忽视提出对问题的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或者对存在问题分析空洞、说理浅显、依据不明,缺乏理论思考的深度和实践探究的广度,无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落实方案也不具可实施和可操作性,无法确保司法建议“有的放矢”、“落地有声”。

  理念更新缺位、考核机制落后、制作能力有限是造成人民法院无法形成一份高质量的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书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必须从改善上述不利情况着手。

  1、塑新理念是前提。实践中司法建议工作在各地的开展状况差别巨大,首要原因就在于人民法院和法官对于司法建议工作没有重塑思想观念、更新司法理念,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成就一份“含金量”高的司法建议书,首要前提便是让人民法院和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内容具体为:一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既是职责,那就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就是应该做的、必须做的事,就是法院与法官的使命。二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要认识到重视运用建议权,对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和日常工作存在问题和疏漏及时予以告知并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即可以优化了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从源头上减少了官民矛盾和纠纷,又可以缓解了人民法院和法官自身诉讼负累,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惠国惠民、利他利己的良性举措。三是认识到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切入点和有效方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法院和法官要高度重视和运用司法建议这一先进司法服务手段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2、机制配套是保障。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司法建议工作有序、高效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此要加强工作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1]首先,确立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明确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制度,以便加强统一管理并严格把关,确保司法建议质量。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工作,对司法建议是的起草、审核、签发、发送、反馈、立卷归档等工作环节,按照《意见》之规定明确管理规范,加强落实;二是负责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报告,定期情况通报和年度总结报告,以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三是负责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以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确保每一份司法建议书都是高标准、高质量的“精品”建议书。其次,建立科学的司法建议考核奖惩机制。为有效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法院应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施情况,尤其是将司法建议书的制作质量高低作为一项考核制度,引入法官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考察法官能力与评优晋升的项目。摒弃只求数量,不管质量的错误认识,确保制作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书。落实司法建议评查评选制度,对于优秀的司法建议予以示范表彰,以激励法官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通过检查讲评来发现先进、分析差距、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2]及时推广交流。

  3、能力提高是关键。司法建议总体工作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法官司法建议文书制作能力的提高,只有多措并举切实提高法官司法建议文书写作能力,才能制作出质量上乘的司法建议书。首先,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机构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专项培训,增强法官司法建议工作能力,提升司法建议书制作水平。组织司法建议经验交流活动,推荐优秀司法建议书,推广工作经验和方法,努力提高司法建议工作水平。其次,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为优秀司法建议书的资源高效共享提供最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最有效的知识传播与数字化学习平台。所有法官可以从海量的司法建议信息库中,建立自己的个人数字库,搜索定制自己需要的内容,方便日常工作和学习,为提高司法建议制作质量和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即时更新的信息库提供了一个动态的观察窗口,为司法建议之间的比较与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参考,通过类比学习,有助于整体法官队伍司法建议文书制作的发展与进步。最后,法官自身要苦练“内功”,不断强化文字表达能力,充分掌握写作规律、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水平。制发司法建议书要把握好其内容的准度,确保挖掘问题准、论理分析准、建议方式准、改进对策准、行文用语准、制作格式准、流程管理准,务必贯彻落实好《意见》对提出司法建议要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实效性原则要求。

  【注释】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山东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2年第2期,第27页。

  [2] 沈志先:《“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第116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