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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2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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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4]81号
印发《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第三产业主要牵头部门和各镇区。 第三条 考核依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能划分,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划分,分别将相关行业纳入主要牵头部门和镇区协调范围,并制定主要牵头部门和各镇区的第三产业年度预期发展目标,建立预期目标考核制度,充分调动部门和镇区的积极性,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第四条 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镇区。 1、第三产业增加值: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总量达到或超过预期发展目标,增长速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2、第三产业比例: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当地生产总值的比例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3、第三产业税收:年度第三产业税收入库超过5000万元,且其增长速度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量排序在前8名(含第8名)的镇区可评为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 (二)部门。 年度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总量达到或超过预期发展目标,增长速度超过全市第三产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增量排序在前5名的牵头部门可评为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 第五条 评选方法:每年年初,由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第四条规定对市属第三产业主要牵头部门和市辖各镇区进行初步考核后,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评选,并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被评选为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的部门和镇区,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称号,并授予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市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对获得年度市发展第三产业先进单位的部门和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2007年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2007年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档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7年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全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会议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主要思路,统筹安排,全面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要积极与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措施和方法,并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请各单位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将2006年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组织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含验收组成员签字表)报我局经科司备案。

四、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监督、指导和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请将2007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及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汇总后,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国家档案局网站www.saac.gov.cn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4月30日前报我局经科司。

联系电话:(010)63093042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表(下载)



国家档案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计划表
项 目 名 称 建设单位(法人) 上 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总投资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竣工验收计划时间 档案验收组织单位 档案验收计划时间 建设单位档案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关于认真做好药品再评价中发现问题的药品广告问题的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药品再评价中发现问题的药品广告问题的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4月10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公布呼吸系统用药和维生素及矿物质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通知》公布的71种需统一、调整处方和补充资料品种中的增智助长灵冲剂、增智助长灵片、健长灵片、强灵助长晶、强灵助长片等5种药品,有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建议在品种整顿调整期间暂停其广告宣传。

  我局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药品消费者和医药企业的合法利益,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依法治药的原则,根据再评价的不同结果,对有关药品广告的审查管理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现将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但内容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启动调回复审程序,通过严格的复审工作,消除其广告内容存在的问题。

  二、对限定条件通过的品种和统一、调整处方及补充资料的品种,一旦新的法定标准公布,有关药品广告审查部门要立即依法调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依据新的法定标准严格复审药品广告内容。

  三、对拟停止使用品种,一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有关药品广告审查部门应立即依法撤销其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四、对不符合广告审查批准内容的,要依法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对已发现的未经审批非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