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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0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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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肝在我国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给病人、家庭、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组织制定的《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防治乙肝宣传教育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写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对免疫规划和乙肝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包括知名人士的力量,围绕《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确保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附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日


附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乙肝是一种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密切同省人民代表的联系,对于人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及时广泛地反映全省各条战线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保障
和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制定如下联系办法:
一、召开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它的各个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种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交流情况。如有重要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有些则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走访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走访部分代表,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向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部门反映,并认真组织办理。
三、加强通讯联系。省人民代表可以随时使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专用信笺、信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四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或对各项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代表的来信。对人民代表直接来访要热情接待,听取意见,并负
责办理、答复。代表如需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亲自接待的,则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安排。
四、组织视察。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委员视察时,可请与视察内容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参加;在每年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地省人民代表就地视察,为审议大会各项议程和提出议案作好准备。
五、邀请列席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
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和它的各个工作委员会到各地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时,可以请当地有关的代表一起参加,同时就专业性的问题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列出专题,直接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七、提供学习材料。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寄送《会报》,提供学习材料及其它有关资料,使人民代表通过经常的学习,做到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八、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列席人民代表大会;邀请他们参加当地的代表视察活动,也可邀请他们参加当地的代表小组活动;各市、县(区)人大常
委会在向人民代表作重要报告或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时,可以通知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参加。省人民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本办法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1980年6月2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联系制度试行办法》即停止执行。



198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