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属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畜牧业发展,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有关屠宰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屠宰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七种牲畜(以下简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屠宰税按收购或屠宰应税牲畜单位数量定额征收。定额税负为:生猪每头10--20元,羊每只5--10元,牛、马、驴、骡、骆驼每头(匹、峰)20--30元。
收购、屠宰应税牲畜的具体征收定额由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地税局。
第五条 屠宰或收购应税牲畜时应向收购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凡在收购环节已缴纳屠宰税的,屠宰时不再缴纳屠宰税。
第六条 从事经营、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第七条 屠宰税可实行委托代征。财政部门可在代征屠宰税实际入库数的5%以内列支给地方税征管部门,由地方税征管部门支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作为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免征屠宰税:
(一)部队、学校、敬老院、孤儿院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征;
(二)农民、牧民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征;
(三)科研、医疗和教学解剖、试验用宰杀的应税牲畜,免征;
(四)因传染病必须屠宰销毁的牲畜,免征;
(五)牧区遇到重大灾荒、牲畜乏弱较多,无法越冬时的屠宰,可以减征。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减税、免税情形。
第九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及偷逃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4]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中央银行利率形成机制,理顺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完善货币政策间接调控体系,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贷款浮息制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的制度。
二、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在流动性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
从2004年3月25日起,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其中,20天以内再贷款利率为3.33%,3个月以内为3.6%,6个月以内为3.78%,1年以内为3.87%。2004年3月25日(含)前发放的此类再贷款,按照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再贴现利率在现行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27个百分点,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24%。
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2004年保持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动0.99个百分点;2005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按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合同期内不分段计息。
三、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区别对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与储备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以2003年12月31日末的余额(扣除国家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额)为限,执行原再贷款利率政策;超过该限额的再贷款,以发放日前一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利率。例如,2004年上述再贷款超过限额的部分,以2003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2.92%)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加点浮息后利率为3.42%。
2003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按照原利率政策执行到期;2003年12月31日以后新发放的该类再贷款利率,以发放日前一年7年期国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基础加0.5个百分点确定。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紧急贷款等风险处置类再贷款)利率在原定期限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平执行;申请延期的,在延期期间按照专项政策性再贷款浮息办法执行。
五、再贷款浮息的会计处理
(一)2004年3月25日起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应按加点浮息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
(二)2005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新发放再贷款按再贷款基准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2006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新发放再贷款按加点浮息利率另设置账户核算。
(三)对专项政策性再贷款,采取新老划断的方法,另设账户核算2004年1月1日后新增的再贷款,新增再贷款2004年1季度的利息应按加点浮息利率向有关借款银行补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法人,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关于再贷款余额分类的说明
为落实再贷款浮息制度,对再贷款余额归并、分类说明如下:
一、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发放的再贷款,以现行“再贷款考核月报表”的再贷款分类为准,作以下归并:
(一)“短期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项下各类再贷款归并为流动性再贷款;
(二)“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归并为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三)“紧急再贷款”、“政府借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归并为金融稳定再贷款。
二、对总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作以下归并: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指定用途的再贷款,归并为专项政策性再贷款;
(二)总行发放的其他各类再贷款,归并为金融稳定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