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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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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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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 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 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务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录经费。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 限制。
  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 族报考者应优先。
  从尚未安置的军队营职以下转业军官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计划单列,内部竞争。
  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考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取与试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 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拟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县以上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审批县以上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
  (四)组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上级委托的国家机关驻渝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工 作;
  (五)审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
  第八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 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和申报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考核 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录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各工作部门 申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录用国家公 务员的计划,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区(市)县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统一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审定。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录用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应在当年二月 底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审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工作 方案。

            第四章 招考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根据录用计划,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单位的名称,拟录用职位和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任职资格条件;
  (三)录用考试的方式、方法及科目;
  (四)报名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时需交验的证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报考市、区(市)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以及乡镇行政机关的应 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文化要求,可根据拟录用职位任职条件,由县以上政 府人 事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报考边远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行政机关的学历 条件,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 放宽;
  (七)录用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根据招考公告或考试方案的规定 ,组织考试报名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填写《报考国家公务 员登记表》,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以获得 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五章 普通考试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全面测试 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二十一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市人民 政府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五月最后一个 星期日。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录用考试时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二十二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录用审 批机关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人数划定。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 额比例依次确定。面试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章 特殊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采 取特殊方式进行考试:
  (一)政府机关中,某些职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特殊,不宜面向社会 公开招考的;
  (二)拟录用职位所需专业特殊,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
  (三)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资格)、具有硕士研究生或 两项以上专业学位的;
  (四)拟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某些特殊技能,而普通考试难以测验其水平的;
  (五)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确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特殊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拟录用职位所 需专业知识与技能考试和面试。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特殊考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 门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
  区(市)县及其以下单位的特殊考试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
  特殊考试的方案,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实施特殊考试的理由;
  (二)报考与资格审查办法;
  (三)考试的时间与方法。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生面试后录取前应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政审考核 。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标准以及组织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另 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审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 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补充职位需要的条件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章 录取与试用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体检、考核的基础上,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 用人部门分别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应试者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填 写统一印制的《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被批准录用的人员 凭审批机关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为国家公务员,原单位应予放行。遇 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或仲裁机构负责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政府人事部 门和用人部门应对新录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任培训和试用期考核。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县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或用人部门应终止其试用期和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录用审批机关备案:
  (一)受到治安、刑事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在试用期间身体不好,经县以上医院鉴定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录取者。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本人写出书面总结,由用人 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合格的,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职务、级别。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 ,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可视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延长试用期半年;
  (二)取消录用资格。
  对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按前款第二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没有基层工 作经历的,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三十六条 凡笔试合格因录取指标受限而未被录取的应试者,由政府 人事部门储存进候录人员库,保留其候录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间,有关部门需临时 补充国家公务员时,可从候录人员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录取人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 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章 回避、监督和违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其录用指标、报考资格、条件、 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应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 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 主管机关或授权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 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 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 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皖”战略,
加速推进经济技术升级计划,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增强安徽在跨世纪发展中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定如下:
一、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领导下,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企业
(或项目、产品、成果)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
高新技术成果,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纳入省和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用地、融资等,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过程管理并提供服务。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年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由对企业、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
四、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为主、多渠道筹资、市场化运作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1999年由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机构出资15000万元,建立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并发起成立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省和市地设立以政府出资为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采用公司制和市场化运作方法,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的技术创新。
五、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对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的支持、促进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努力为有较好信誉的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做好信贷服务。依据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科技金融联审联贷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
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省和市地对这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对高新技术产品
出口在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实施办法。
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申请发行股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块和即将设立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高新技术企业板块。支持有前景、效益好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再筹资,支
持上市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高新技术概念的资本运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
七、鼓励设立各种类型和形式的科技投资或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项目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
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八、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此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
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率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九、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5年内按50%返还给企业。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全部返还给企业,后3年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超过15%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50%返还给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
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各类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和新产品)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经认定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6%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软件销售企业给予扶持政策,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经省批准的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属孵化项目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企业所得税。
十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区内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清算、拨付出让土地开发费用后的净收益,可以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核定支持性价格。
十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入股的,高新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
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作。对重大的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引进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
十六、提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允许3年内保
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七、从事应用性研究开发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业绩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业绩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
享受政府津贴。
十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工资发放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高级科技、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十九、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部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此类股份总额一般以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为最高限。
二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注册资本金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低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
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二十一、外省市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转化的,可优先享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并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迁入时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人员、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境)从事科技和商务活动,继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办法。对来皖工作的外籍专家,邀请或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适当延
长。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中外人员提供往来方便。
凡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若再次出国工作或者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只要持有我国政府有效护照和外国出入境有效签证,即可随时出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需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的
,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海关对上述企业具备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件的,可批准其设立备料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批准设立公共型保税仓库。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携带进口自用数量的应税生活用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
商品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口的直接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仪表等,符合国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十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使用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对本省生产的价格低、疗效好的新特药,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在国家《药品目录》中作为新药增
补。
二十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做好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工作。本省已颁布的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9年11月6日

九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教办发〔2006〕17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反馈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教育 政务公开 信息工作 实施细则

抄报: 省教育厅,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日印发





九江市教育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反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九江教育网》是九江市教育局实施电子政务的工作平台;市教育局电子政务工作以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月报、信息反馈、公文交换等的网上办公为主要实现形式。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指除涉密文件信息外,所有教育信息资料一律公开。

第四条 《九江教育网》上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是指各类信息的报送审核由各报送单位、科室负责,上网发布由市电教馆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所有信息的审校。

第五条 《九江教育网》上以科室、部门为单位的栏目及留言信箱实行科室(部门)负责制,由各科室(部门)负责管理和回复。

第六条 根据当前工作情况,发往《九江教育网》的各类教育信息主要分为:行政公文、教育信息、教育新闻、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及其它应公开信息等。

第七条 在《九江市教育局发文签审单》中增加“是否上网公开”栏目,由拟文科室请示分管领导(重大事项请示主要领导)后,明确是否上网公开。

第八条 局月度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编辑印刷,各单位、科室工作安排和大事记必须在编辑前报送。

第九条 自本实细则施行之日起,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采取电子文稿形式,否则不予接收。

第十条 网上办公系统启用后,发往局办公室的各类文件、信息、工作月报等资料必须通过九江市教育局内部办公网络平台报送,并按要求予以分类。

第十一条 《中国九江网》和《九江教育网》等渠道的教育类信息由局办公室和市教育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解、督办。

第十二条 转发到各科室、部门要求反馈的信息必须及时反馈。一般性问题1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重大问题2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每日负责查看、接收、反馈本单位、本部门各种政务信息。各单位各部门指定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必须在2006年11月15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以月度为单位对各单位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九江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