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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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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5-10-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邮部联〔1995〕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盗用长途电话帐号、偷接他人电话线路以及盗用移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其发案范围很广,危害后果很大,不仅给国家和用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危害通信安全畅通,必须严厉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邮电部门,要对本地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从产际出发,认真做出打击部署,综合治理,通力协作,精心组织,落实办案力量,把打击和防范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打击力度。各级邮电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对待用户的申告,对被盗码并机的,要立案调查。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邮电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乾地查处。要把盗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移动电话伪机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的重点。要奖励举报和破案有功人员,以扩大线索,鼓励破案。

对于盗用移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充分考虑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严厉查处。对于个人自我并用移动电话机的,由邮电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非法盗用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的,要依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依法惩处。对于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非法复制、倒卖、使用的,要依据1995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6号《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明知是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惩处。对于破案收缴的移动电话伪机和作案工具等,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收缴的罚没款上缴国库;追赔用户损失的电话费由邮电部门退还用户;赔偿的人网费、月租费等交邮电部门。

三、加强法制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人们董得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偷打电话,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并提醒群众不要购买和使用移动电话伪机,不要随意将移动电话借给他人,不要到非邮电部门指定的维修点修机,不得自行并机使用移动电话。对于打击非法并用移动电话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要利用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宣传效果。要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弘扬法制,震摄犯罪,教育群众。

四、强化防范措施。盗用码号非法并机偷打电话是一种技术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邮电部门要积极研究和采取和采取技术措施加以防范,以有效控移动电话伪机进入移动通信网。各级邮电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移动电话资料管理制度,以防码号被盗用。

五、严格行业管理。各地邮电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部门,对移动电话销售、维修网点加强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核准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依法查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移动电话销售、维修的行为,严厉打击走私移动电话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移动电话的违法活动。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实际抓紧部署,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杭政办〔20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5 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一)上市交易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2004 年9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的费用。其余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范围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之间差价的5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原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在计算差价时予以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等价款收缴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理收缴工作。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买卖、赠与该住房的,在向财税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证明等资料,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关于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其他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的委托评估。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经市政府确定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时,应按照最近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评估价格计算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变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自土地收益等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 3 年后,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的行为。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的备案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双方签订买卖或赠与合同后,应持原购房合同、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受让方在原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满 5 年后可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属变更。
  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双方凭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凭受让方或受赠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备案证明、买卖或赠与合同公证书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类型保留划拨性质。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回购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回购的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限制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并提交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入户踏勘及确认该套房屋相关各项费用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
  本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或由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应暂停办理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按规定回购或取得完全产权,且拒不执行政府退出管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回购价格的确定。
  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时止。物价水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杭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三)回购资金保障。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销售;符合廉租住房房源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求的,可变更性质调整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回购资金原则上由回购主体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筹集,明确调整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资金可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如何用专利反制侵权指控

国内某公司基于微软的软件界面开发了一个软件,该软件正是微软准备要组织开发的软件,微软当然不能容忍该公司的成功,从香港给该公司发来律师函,指控该软件构成对微软的商标侵权,理由是该公司的软件界面中含有微软的商标。该公司又不能放弃该界面,如果那样几乎使该软件失去生存的基础,愁眉不展的老总向笔者寻求解决之道。
该公司的老总是清华大学的博士,又是清华的兼职教授,其开发水准当然不是一般。但是辛苦开发出来的软件却面临两难的选择,不使用微软的界面软件就没有生存的意义,使用微软的界面又面临侵权指控。专利技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非常普遍,陷入两难的选择是对国内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不过不能直接从案件本身去寻求解决,那样唯一的结局就是败诉。跳出案件本身来谈案件的解决,一般的企业总不能接受,所以在提出解决思路之前,笔者先讲了一些故事,其中“戴尔”的故事与这个案例最为相近。戴尔在短短的时间迅速成为全球第一大笔记本电脑的销售商,有其过人的智慧。戴尔主要以销售为主,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以前其每生产一台电脑需要向IBM公司支付4%的专利许可费,以戴尔的低价销售模式,4%将侵占大部分的利润。任何一家企业都会想方设法降低这笔专利费,按我国政府一直倡导的方式,就是一定要有自己专利,但是以戴尔的技术水准,另起炉灶去开发自主专利,那么猴年马月也赶不上IBM。戴尔并没有走这样的传统思路,而是从其他角度开发了4组共计四十多个专利,正是IBM迫切需要的,戴尔利用区区四十几个专利对IBM进行反制,以四两拨千斤之势与这家世界上拥有专利最多的巨型公司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戴尔立刻节省了4%的专利费,节省都是利润,以戴尔的销售量这4%一年就多赚几十亿美金。
回到该案件,该技术是微软想开发还没有开发出来的,其技术水准必定是很高的,这样的高技术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专利,并在美国也申请到专利,必将成为微软的一只拦路虎,尽管软件的界面含有微软的商标,但是如果暂时不对外销售该软件就不构成侵权,这时微软自己要着急了,应当会主动提出达成交叉许可协议,这样微软低价获得该软件专利使用许可,该公司也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微软商标,商标侵权案不战自解。并且傍上了微软这个大款,加上软件本身的技术水准,该公司还愁软件没有销量吗?
该公司可以专利反制微软商标侵权指控,当然以专利反制专利侵权指控更没有问题。反制不仅在侵权案件中可以使用,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该公司拥有反制微软侵权指控的机会,可以说是撞了大运,是不小心先于微软开发出来其计划开发的软件,如果申请了专利权,将对微软构成极大的威胁,所以该公司是碰巧碰到了反制的机会。反制也当然可以主动出击,如果发现有专利拦路虎,先对对方的专利进行剖析,找到对方专利薄弱环节,利用专利开发策略,针对对方专利开发出相关新专利,对对方专利构成制约,迫使达成交叉许可。这个案例还为我们提供另一种思路,在我国企业普遍科研落后的情况下,想要跳出跨国公司专利的围困,一味的要求自力更生,走自主创新之路,恐难以摆脱被动的局面,跨国公司在关键领域早已跑马圈地,树起专利的铜墙铁壁,强行突破必将是惨重的代价。马奇诺防线那么的坚固,却被德军轻易绕过,因此再完美的防线必有疏漏,我们可以寻求到其他途径,以较低成本实现快速突破。
我国的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首先想到的是和对方进行拼杀,但是再优秀的律师也改变不了侵权的事实,尽管拖延了时间最终避免不了侵权的判决,陷入诉讼的泥潭,自己的财力和精力受到很大的损失。无论我们受到知识产权侵权指控还是遭遇知识产权围困,我们需要冷静的头脑和过人的智慧,我们应该用新思维去破解,这种“围魏救赵”的策略就是很好的一种思路。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域名:www.516622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