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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4:5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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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9号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整治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打击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以及各种侵扰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扎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为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消防、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师生现象。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电子游戏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经营场所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等场所的管理。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我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消防设备,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通道畅通。加强对校园危房、供电线路老化等方面的检查,对一、二类危房要迅速拆除,属于三类的要限期维修加固。加强对学校游泳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的监督,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 限期整改。

(三)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严肃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侦破、查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三、时间安排

(一)从现在至11月底为集中专项整治阶段,各区、县级市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组织力量边整治边检查督办;

(二)12月初至12月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市、区各级政府层层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和治安形势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真正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各级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按照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整治一件,巩固一件,防止出现反复。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建章立制,制定措施,通过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防控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情况沟通。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情况信息,及时上报本地开展行动的情况特别是经验、做法和效果。各地各级行政部门要及时把本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向教育部门进行通报,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

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各地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情况。请各地在每月10日和2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谭华,联系电话:83185996)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从12月上旬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各有关行政部门对我市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以“明查暗访” 的方式开展,不打招呼,不发通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检查的结果将以简报的形式向全市进行通报。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一、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
  二、符合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试点期间内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法人合伙人按照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2年度可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
  凡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四条规定的备案资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审核该年度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可抵扣的投资额等项目,并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盖章确认后,一份交还创业投资企业,两份由创业投资企业转交法人合伙人(其中一份由法人合伙人转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六、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除需按照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交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该创业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备案资料有疑义的,可向苏州工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函证或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网站查询,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法人合伙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函询。
  七、苏州工业园区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须做好政策效应评估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馈。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22918.files/n12322919.zip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24日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和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或者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和护理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烈士家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
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与见义勇为者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
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发给医疗过程中的生活补助费,医疗后评残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因公(工)民兵民工伤残待遇对待。
第十条 见义勇为者属外省籍公民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联系,协商办理有关保护奖励措施。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伤致残,见义勇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已经提供保护的,本省不再重复办理保护措施;没有提供保护的,由见义勇为者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提请奖励、申请医疗、生活补助,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发给奖金、生活补助和抚恤费用的数额,由决定和批准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医疗、生活补助,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民政部门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抚恤、生活补助等费用,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支付。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者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关怀,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对负有保护责任而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亲友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保护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并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制裁。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等有关部门推荐,按照行政奖励审批权限,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凡已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帮助,按其章程办理。提倡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保险。
第十六条 凡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就业、入学、参军、住房的优先权。
(一)凡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临时工,劳动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就业。
(三)受到省、市地表彰、奖励的本省学生,在本省大中专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毕业后就业时优先推荐。
(四)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青年,凡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由征兵部门优先批准入伍。
(五)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单位分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配合有关单位,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