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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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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
(1983年6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贯彻了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民主革命时期青运史资料征集的重点和专题研究的规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次座谈会精神和所制定的规划,推动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开展,现将《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团中央希望各地充分认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历史经验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作用,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开创青运史研究工作的新局面。

  (一)第二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总政组织部青年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和部分地、市团委主管青运史工作的同志以及在京有关单位的同志,共六十七人。

  会议中心议题是,以中共中央致共青团十一大的祝词为指导,认真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如何开创全国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制定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

  (二)与会同志听取和讨论了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主任冯文彬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的讲话,交流了工作经验。会议认为,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第一次全国青运史工作座谈会以来,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全团的共同努力,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了良好的开端:(1)团中央和一些省、市团委,建立了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机构,专业队伍不断扩大;(2)在老一代青年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征集到一批青运史资料和文物;(3)同各个历史时期的青运老战士、青年工作老前辈,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接触并建立了联系,抢救了一批“活”资料;(4)编印了一些青运史专刊、专辑,出了一些研究成果;(5)加强了青运史的教学和宣传工作,推动了对青少年的革命传统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出了力。

  会议指出,我们的工作同党的要求、老同志的期望、全国青年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发展不平衡;对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力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会议一致认为,当前开创青运史工作的新局面,具有许多有利条件:(1)党中央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十分关怀和支持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2)大批老同志退居第二线,他们有较多的时间,可为青运史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他们热情地支持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3)团中央已成立了青运史研究室,这将有利于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4)团内已出现了一批有事业心、比较懂业务、能够埋头苦干的青运史工作者。  会议认为,现在的关键在于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青运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团委的领导同志,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征集青运史资料,研究和总结党领导的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和光荣传统,对于正确指导当前和今后我国的青年运动,帮助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共青团的建设,对于国际青年运动的交流,以及为党史的研究和编写提供必要的资料,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是一项与现实工作密切相关且意义深远的重要工作。

  会议指出,做好青运史工作,是共青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如果我们放弃这个历史责任,那就既对不起无数革命先烈和老一辈革命家,也对不起子孙后代。随着时光的流逝,健在的老同志将逐年减少。过去我们已经丧失了大批“活资料”,如果现在再不抓紧这项工作,那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目前进行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已经成为一件刻不容缓、十分紧迫的大事。现在正处在全党开展党史资料征集工作的高潮期,我们要乘这股强劲的东风,搞好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工作。

  (四)会议一致认为,我们必须认真地贯彻第二次全国党史资料征集工作会议的精神,以重点征集、专题研究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题征集研究的规划。特别注意抓好青运史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及其活动,把主要力量放在立准专题资料上。

  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青运史专题征集和研究的计划》,并就各省、市、自治区承担的专题征集和研究任务初步达成了协议。会议要求各地在会议结束之后,进一步协商研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把征集研究专题和完成时间、形式、承担者确定下来。每个专题都要按期写出结论性的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全部有关印证材料的复制件或目录。

  (五)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机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

  (1)团省、市、自治区委要有一名书记分管青运史工作,把青运史工作列入团委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要经常从指导思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青运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当前要积极充实和加强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力量。会议指出,有党就有团,就有党领导的青年运动,征集、研究青运史资料,是长期的、繁重的任务。为此,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的工作班子,直接从事青运史资料的征集和研究工作。不要把它搞成一个行政部门。配备的专职人员,要专职专用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关心从事青运史研究工作的同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至于青运史研究工作人员的学术职称问题,应同党史资料征集部门、其他教学研究机构联系,按有关规定,统筹予以解决。

  (3)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团省、市、自治区委要为青运史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可靠的经费保证。

  (六)会议认为,做好青运史资料征集和研究工作,必须有一支由从事青运史工作的专职干部、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成的三结合队伍。

  会议要求各级团委要注意挑选和培养那些事业心强,比较熟悉或愿意学习钻研党史、青运史,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从事青运史工作。他们担负两方面的任务,一是直接查阅、考订、核实、鉴别、整理青运史资料和进行研究工作;二是做大量的组织工作。主要是把青年工作的老前辈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进行青运史研究。这些同志要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加强政治和专业理论的学习与修养,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专业水平,树立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作风。

  大家一致认为,曾经从事或领导过青年运动的老同志是我们青运史工作的依靠力量。我们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同他们建立联系,向他们请教,并在写作上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要注意邀请老同志参加一些青少年的活动,以丰富他们晚年的精神生活。

  会议还认为,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同他们进行分工协作,是搞好青运史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取得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要加强同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社会科学院、大专院校、报刊和出版社等单位的联系。注意发挥这些单位热心于青运史工作的同志的积极性,同他们商定研究的专题,邀请他们共同拜访老同志,参加历史问题讨论会,提供青运史工作的信息,组织他们承担任务。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
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
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
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
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
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
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
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
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
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
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
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
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
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
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
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
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
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
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
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
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
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
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
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
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
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
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
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
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
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
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
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
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
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
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
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
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
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
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
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
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
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
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
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
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
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
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
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
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
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
同。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
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
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
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
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
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
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
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
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
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
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
末,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监察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二OO一年五月八日)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3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一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3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