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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3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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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7〕1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重组改制、赠与、继承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并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条 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除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州(地、市)、县(市、行委)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矿业权转让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凭矿业权管理部门的转让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文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一)企业法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但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三)将矿业权作价折股出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联合、上市、重组改制;

  (五)矿业权出租、抵押;

  (六)矿业权赠与他人或继承他人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

  第六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但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矿业权人应持相应的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应在30日内到原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配置矿业权的企业转让矿业权时,需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拟联合勘查时,需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联合勘查。

  第八条 矿业权人在取得矿业权后未进行实质性投入的,在进行招商引资或将矿业权作价折股进行合作、合资时,需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九条矿业权人不得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勘查或开采。

  第十条 严格限制探矿权分割转让,禁止采矿权分割转让。转让探矿权部分勘查区域时,须先征得原发证登记机关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探矿权分立登记后,再向转让申请的受理机关提交探矿权转让申请。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有关要求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 矿业权转让当事人向矿业权审批管理机关除提交必要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公司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股东发生变化时,矿业权人需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应在30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转让合同自矿业权转让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申请人持批准转让通知书于60日内到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成为矿业权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十六条 矿业权人在办理矿业权转让时,应同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转让矿业权的,对转让方按非法转让查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查处。

  对不履行备案手续或未经批准进行合作合资的,按非法转让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297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咨询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藏建城函[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属于工程设计资质,应由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因此,涉及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证书管理、年检方面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694号)执行。

  目前,我部正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新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在新的资质标准出台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划》仍然有效。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无权颁发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包括环境工程设计范围的相关许可证书。

  特此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转发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
(1981年11月21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广泛开展婚事新办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已经团中央书记处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住时机,迅速落实。希望城乡各级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妇联、工会组织,主动取得宣传、民政、商业、司法及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把这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青年、有利于千家万户的事情办好。

  近年来,城乡婚事大操大办的风气愈演愈烈,在群众心目中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据武汉抽查,八十一对男女青年结婚花费十七万元,平均每对二千一百元,这在全国仅属中等水平。上海黄浦区二十八家饭店去年共办结婚酒席七万七千桌,今年将达十四万桌,增加近一倍。农村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严重回潮,借婚敛财的现象多所发现,各种婚姻陋习和封建迷信也沉渣泛起。这股歪风的蔓延,严重影响了青年的切身利益、家庭关系和社会风气,酿成不少个人悲剧。湖北蕲春县自去年以来,因备不齐彩礼而解除婚约的有七百七十二对,因反抗包办婚烟外逃的有八十七人,被迫自杀的有四十五人,因筹措财礼而犯罪的二十三人。“过去养儿怕抽丁,现在养儿怕娶亲”。群众强烈不满,却又难于抵制;许多党员、团员、干部明知不对,但无法摆脱,也只好忍痛随俗。目前,我国正进入婚龄高峰,结婚“旺季”将到。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一年间出生的婚龄青年近一亿五千万。北京今年上半年结婚的青年共十万八千对,比去年同期增加四万五千对。天津预计,明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婚的青年将达六至七万对。足见此事牵动面之广,煞歪风、除旧气非大抓一下不可。

  在最近中宣部、团中央召开的十二城市宣传部长和团委书记“五讲四美”活动座谈会上,各地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很有必要集中一段时间,掀起一个浪潮,在全国城乡广泛开展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的宣传教育活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十二月起发动,以明年元旦、春节前后为高潮,用两三个月时间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团中央起,各级团委和团的基层组织都要以此作为一九八二年“五讲四美”活动的第一个浪潮,作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一件大事来抓。重点放在提倡婚事新办的新风,煞住大操大办的歪风;同时,也要宣传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大声疾呼地反对农村中的包办、买卖婚姻以及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城乡都要形成一定声势,力求做到家喻户晓。首先阻止不良风气的蔓延,进而为社会主义家庭婚姻道德的进一步确立和婚姻嫁娶新风的进一步发扬打下基础。

  二、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这次活动,对广大青年及其家长,主要是通过宣传《婚姻法》、婚事新风和正确的婚姻观,进行正面教育。要宣传、表彰那些在婚姻问题上情操高、心灵美的典型,同时也要批评、解剖一些反面事例,在树新风中煞歪风。要反复宣传婚事新办既有利于个人幸福和家庭和睦,也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宣传婚姻是纯贞爱情的结合,婚姻自主是男女青年不可剥夺的权利;宣传婚姻要以共同的理想和劳动为基础,不能以金钱来提高个人的“价值”和地位;宣传婚姻、家庭问题的有关政策和党、政府、群众团体对青年婚事的关怀。近期内,妇联、工会、团中央等单位拟联合发出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团中央还将就倡导婚事新办向全国共青团员和团的干部发一封公开信。希望各报、刊、电台、电视台,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陆续发表文章、通讯,组织专题报导,在元旦、春节之前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宣传声势。基层单位要运用广播、板报、墙报、画廊、橱窗,突出宣传婚事新办。文艺工作者、业余文艺爱好者可举办曲艺专场、相声晚会,或通过电视剧、漫画、摄影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

  三、倡导婚事新办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我们的出发点是关心青年,保护青年,帮助青年本着“文明、节俭、热闹”的要求,把他们的“终身大事”操办得更好、更有意义。有量力而行的前提下适当把婚事办得好一点,是可以的。要划清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铺张浪费、赠送纪念品和凑“份子”、亲友间正常的馈赠和大要彩礼、民族风俗和陈规陋习等界限,各地、各基层单位要总结群众喜爱的一些新婚仪式,如集体婚礼、短途旅行结婚、团组织主持家庭婚礼、婚姻介绍服务部门帮助举办婚礼等,应因人制宜加以采用和推广。对履行登记手续而不举行婚礼的青年,要给予支持。还可以组织青年之间的互助,为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帮助整理、粉刷新房、制作家具等。对一些应当解决团组织又无力解决的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四、团的组织、团的干部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和带头作用,团的干部要做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模范。每个基层团委、团支部要作好调查、摸底,对本单位元旦、春节期间准备结婚的青年及其家庭情况,都要心中有数。逐个进行家访,上门去做工作,必要时请党政负责同志出面召开家长、青年座谈会进行宣传解释,帮助做好安排。如果发现买卖、包办婚姻和拐卖妇女、抢亲、换亲、订童养亲等,要站出来进行斗争,维护青年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还要逐步制定和完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经过群众讨论,把婚事新办订入有关的行为守则和乡规民约,使之逐步成为群众的自觉习惯。

  五、在党委领导下,主动争取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青年的婚姻自主和婚事新办。一些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出面为集体婚礼主婚,效果很好。一些领导干部为子女节俭办婚事,带头树新风,社会反应较好。只要党委重视,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互相配合,问题并不难解决。建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对借婚剑财、干涉婚姻自主、大操大办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希望商业、交通部门处理好增加收入与倡导新风的关系,积极支持婚事新办,如规定不准动用公家机动车辆送嫁妆、接新婚,招摇过市;婚礼退酒席免收手续费;为晚婚和婚事新办者提供旅游优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