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9]388号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予印发。请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实抓好。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是拉动国内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紧抓实,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措施,推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二)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阶段性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协调解决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五)研究提出完善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等相关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商务部副部长、财政部副部长共同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在商务部分别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名单附后)。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磋商并按部门分工落实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事宜,如有分歧或遇重大事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办公室会议提议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建立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监督检查机制,各成员单位可按职责提出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报废、回收、换购、补贴发放开展监督检查的建议,经办公室会议讨论后组织实施。
(四)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定期提供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的报废、回收、换购、补贴等情况,经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务院领导,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制定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中央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和参与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联合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有关工作,全面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作用。
附件1: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解振华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凡 工商总局副局长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附件2:
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部际联席会议
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常晓村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司长
副主任: 李文明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司长
张学文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王富昌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
李江平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
汪 键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
王水平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副司长
李文章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副司长
严冯敏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陈跃红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马 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佘伟珍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刘雪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任洪岩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俞卫江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陆万里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办公室
主 任: 邸建凯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司长
副主任: 门晓伟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副司长
曾晓安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成 员: 葛 玮 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
李 静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
赵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副司长
李新民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
董乐群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
史跃进 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泉 商务部综合司司长
徐加爱 商务部财务司副司长
联络员(处级):
张 斌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翟 旭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冯 良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唐献文 中宣部新闻局
梁 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钟 斌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吴 臻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孔丽英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
鲁 纹 商务部办公厅
郑书伟 商务部综合司
郭婷婷 商务部财务司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部门、重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具体检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了解进度。
(三)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各地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自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的具体时间。对一般检查对象,可安排收费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对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价格、财政、监察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完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政策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土地、建设部门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