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4 21:2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

195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3月28日察民字第7号关于离婚时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兹按来文顺序分别答复如下。供你们参考:
一、关于离婚时如何处理财产问题。应根据婚姻法第七章的精神处理。对来文所举的两个例子,我们的意见是:
(一)如果房院与工厂均属某甲所有,其儿媳在离婚处理财产时即不应分劈之。但可以根据男女双方家庭经济具体情况及照顾女方的原则,酌给女方一部份财产或生活费。
(二)乙与其妻已结婚数年,在处理其财产问题时,可以根据男女双方经济具体情况及女方在结婚后的劳动情况(包括照料家务的劳动),适当照顾女方的生活费。但为了照顾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夫妻均分商号的财产是不妥当的。
二、关于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问题,目前尚无民事诉讼法规定供参考。为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当事人双方利益。我们基本上同意按照你院的意见试行。但所审理的案件必须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并在非原告到庭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始得以原告无故不到庭为理由,不受理原诉。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离婚如何分产和民事原告专凭书面涉讼可否不受理的请示 察民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城市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离婚时对于财产问题认识不一致。举例如下:
(一)某甲有祖遗房院一处,自己创设的工厂一所。他的儿子自幼读书,已结婚3年,现在正上大学。目前他的儿媳离婚时,有的主张甲的财产,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儿媳应分劈一份;有的认为财产是甲的,他的儿子还不应分劈,所以只能根据儿媳3年中的劳作酌分一部财物,或酌给离婚后的生活费。
(二)某乙原有商号一所,1945年结婚。现在他妻离婚时,要求分劈商号的一半财产。乙说:这商号是我婚前的财产,女方根本不应分;结婚后连年赔本,也无盈利可分。因此有的主张:如果结婚后商号无盈利,只能酌给女方以生活费。
二、民事原告往往邮寄诉状或信件起诉,不肯亲身到案,问过被告以后再委托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代讯,又不能当庭辩论和详细地讯问,因此拖延诉讼的进行。本院认为这种专凭书面涉讼的原告,除现役革命军人、或距离远的地方干部以外受诉法院认为原告有到案的必要,仍事拒绝时,就可以通知原告:本案无法审判,原诉不受理。
以上两个问题,请迅予解释,以便遵照执行。
1952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20号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国家局组织研制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国家局协调司和监管二司。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离休、退休职工。
第三条 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核定、审批,并监督执行。
第四条 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部分以及使用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奖金、酬金等,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中,凡申请增减人员,银行支付工资、检查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规定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结构比例填写《增加人员申请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空编员额通知单》。
第七条 《空编员额通知单》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结构比例严格审查后签发。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空编员额通知单》中的要求调动配备人员。擅自增加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核增工资基金,并有权通知开户银行暂停支付工资。
第九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或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登记卡。所有用于工资支出的资金均须存储于工资基金专户中,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基金计划,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代办审批;年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擅自增设内部机构或超编制、超结构、超职数增人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借调或雇用临时工的;
(三)擅自增人顶岗、增加工资发放数额的;
(四)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补贴的。
第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