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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1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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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已经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

国家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



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由22个少数民族的人口在10万人以下,总人口63万人(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统称人口较少民族。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些民族政治上得到翻身,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贫困问题仍较突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采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的范围包括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贵州、原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10省(区)中的86个县、238个乡镇、640个行政村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这22个人口较少民族分别是: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5-2010年。

一、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22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640个村,总人口95.6万人,其中人口较少民族38.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40.2%,占人口较少民族总人口的61%。耕地面积196.1万亩,其中有效灌溉面记56万亩、梯田面积19.7万亩、25度以上需退耕还林还草坡耕地面积33.5万亩。由于历史、自然等因素,经济发展滞后,514个村没有村级集体经济实体,产业结构单一。2003年底,农民人均纯收入884元,农民人均有粮308公斤。

(二)主要问题。

由于人口较少民族主要聚居在西部偏远山区、边境一线,社会发育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

1.生产生活条件差。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中,不通公路的村145个,不通电的村90个,不通电话的村279个,不通邮的村274个,不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215个,没有有线广播的村498个,没有安全饮用水的村368个,46346户群众居住在漏雨透风不安全的茅草房或危房中,有11645户48472人居住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恶劣环境中。

2.贫困问题突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中有345个贫困村,占53.9%;绝对贫困人口19万人,占总人口比重19.8%;低收入人口20.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21.3%。缺粮需要救济的户数27821户,占总户数比重14.0%。

3.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教育落后,适龄儿童入学率普遍较低,平均文盲率为42.3%,有9个民族文盲率超过50%;医疗卫生条件差,355个村没有卫生室,地方病、传染病仍较严重;农村文化、体育基础设施薄弱,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贫乏。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有关专项规划,以人口较少民族群众为基本对象,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好基础。

(二)发展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解决现有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达到当地中等或以上水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人口较少民族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三)主要任务。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建设包括:

1. 人畜饮水项目。以饮用水缺乏和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的村为对象,科学规划,采取措施,使农牧户能用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2. 交通项目。以不通公路的村为对象,修建乡村公路,解决村民行路难的问题。

3. 通电项目。以不同电的村为对象,结合农村电网改造,辅之以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等,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4. 广播电视、电话项目。以建设卫星地面接收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因地制宜,采用有线、无线或卫星通信技术手段,解决通电话难问题。

5. 安居项目。采取政府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自筹的办法,将现有的茅草房(危旧房)基本改造成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的住房。

6. 基本农田(草场)建设项目。使农牧户有能问鼎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或草场,解决农牧民基本口粮需要,保障农牧民稳定增收。

7. 对缺乏生存条件的农牧户进行生态移民,异地搬迁,重建家园;对缺乏生存条件,但为守边固土而不能实施移民搬迁的边民,探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群众增收。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引导农牧民发展增收项目。主要包括:

1. 种养业项目。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依靠科技进步,着力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通过示范引导,按照农牧户自愿的原则,选准产品和项目,搞好信息、技术、销售服务,促进增产增收。

2. 特色农产品项目。以发展特色农副产品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

3. 第三产业项目。建设和完善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发展集市贸易和商品流通。支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

4. 发展特色旅游业。利用当地的自然风光、民俗、文化、历史等条件发展特色旅游。

——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加强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各民族群众看病难、文化活动场所少等问题。加强农村牧区适用技术推广。保护和尊重人口较少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抢救和保护人口较少民族的濒危文化遗产,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鼓励人口较少民族优生优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培训,提高人口素质。对人口较少民族所在行政村的干部和劳动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和组织人口较少民族青壮年到外地务工经商。改进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科普工作,逐步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将人口较少民族条件成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别纳入本部门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有关省、自治区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自治区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搞好项目资金的衔接,并负责组织实施好人口较少民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到2010年,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在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人畜饮水、群众住房等方面,选择当地群众最紧迫的困难问题,加大投入,予以解决。力争再用5-10年的努力,根本解决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问题。

(二)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中央财政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村适用科技推广、群众增收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国家各项财政扶贫资金要向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适当倾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省、自治区的各级财政要对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大信贷资金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有市场、有效益、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促进群众增收的种植、养殖、特色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国家安排贴息资金,适当增加扶贫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利率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金融服务,增强民族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四)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扶持力度。国家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时,优先将人口较少民族“两基”攻坚纳入有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将人口较少民族所在乡镇寄宿制学校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重点安排。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国家支持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发展文化卫生事业,将行政村建立文化室、医疗卫生室纳入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项目。卫生防疫部门继续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

(五)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乡干部的培训,组织他们到发达地区参观学习,转变观念、提高素质。以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为重点,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举办农民夜校、扫盲班、科普宣传讲座,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致富能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六)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国家组织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采取人员培训、捐资助学、经贸合作、援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项目。各有关省、自治区要选派优秀干部到人口较少民族行政村蹲点帮扶,对在帮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给予重点培养。

以上政策措施要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十一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相衔接,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已有支持政策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规划、工程等,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四、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国家扶贫,省负总责,县抓落实,整村推进”的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落到实处。

有关省、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好有关配套资金,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口较少民族所在县(旗)的县(旗)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村、落实到户。

各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国家民委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本规划的事实和进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统计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发展动态,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加强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人口较少民族的基本情况,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扶持发展的典型经验,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氛围。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紧、任务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转变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由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会同有关省区根据本规划制定各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县级图书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县级图书馆(以下简称县馆)是国家举办的综合性的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县藏书、业务研究、辅导和馆际协作的中心。
第二条 县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结合本县情况,利用书刊资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县馆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
(二)面向农村,立足基层,努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服务。
(三)迅速传递情报信息,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服务。
(四)积极协助区、镇、乡,大力发展和巩固图书馆(室),逐步形成城乡图书馆(室)网,充分发挥书刊资料的作用。

第二章 藏 书 建 设
第四条 县馆应根据全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和各族人民群众的需要确定藏书建设,有计划地补充书刊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藏书体系。图书采集以普及为主,力求品种多、复本少。丛书、多卷书和连续出版物应尽量完整配套。积极收藏本地方的文献资料。

报刊收藏应以全国性和本省的报刊为主,有选择地订购。县馆除本地方文献外,一般不留保存本。
第五条 新入藏的书刊文献,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编、上架,投入流通。为使图书分编规范化,县馆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普通图书著录规则》、《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分编书刊,过去按其它分类法分编的图书应有计划地逐步改编,并根据藏书规模和长远规划,确定
类目录使用的级位。县馆应分设读者目录和公务目录,读者目录应设分类目录和书名目录,规模较大、藏书较多的馆还可设著者目录;公务目录要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目录应有专人组织管理,定期检查,保持书卡相符。
第六条 县馆要建立严格的书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图书保护工作。对馆藏图书三至五年要清点一次,对无故损失图书的人员应追究责任。县馆除根据中央和出版部门规定停止错阅的书刊外,不得另立标准,自行封存。要保持书刊资料的完整性,不得做涂改、剪、贴、撕页等技术处理
。书刊资料如有破损,要及时修补,遗失报废要及时注销。对多余的复本和陈旧的书刊进行有计划的剔除。

第三章 服 务 工 作
第七条 县馆应尽量满足城乡广大群众对书刊资料的合理要求。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十六小时。要方便读者,讲求实效,特殊情况需要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县馆可以设普通、儿童、报刊等阅览室,至少要设综合阅览室。逐步实行半开架和部分开架
借阅。要文明礼貌服务,认真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县馆要大力开展外借业务。有计划地办理个人借书证和集体借书证;开展邮寄借书,方便农村读者;加强馆际互借,弥补藏书不足。县馆应制定必要的借阅规则,经常向读者进行爱护书刊的宣传教育,损坏、丢失图书资料要照章赔偿。
第九条 加强图书宣传和阅读指导。要充分应用新书陈列、专题书展、读者园地、读书评介等各种形式,加强对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阅读指导。
第十条 县馆要经常主动为科研、生产部门提供有关书刊资料,编制专题书目索引,解答读者有关图书资料的各种知识性咨询。

第四章 业务辅导和馆际协作
第十一条 县馆业务辅导的重点是区、镇、乡、学校、街道、工矿基层图书馆(室)。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培训图书馆(室)的业务人员,辅导各项业务活动。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图书馆(室)服务质量,促进图书馆(室 )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二条 县馆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应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将全县各类图书馆(室)按系统或片区科学地组织起来,彼此协调,开展馆际互借、形成一个为科学研究,为生产建设,为城乡广大群众服务的图书馆网。

第五章 经费、馆舍和设备
第十三条 县馆要进行独立核算。县馆经费要纳入县财政预算,争取尽早达到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均一角钱的原则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图书馆的经费应略高于这个标准。随着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图书馆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县馆购书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百分之四十,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县馆馆舍扩建或新建的规模,可按全县人口的藏书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千到二千平方米。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及时准确提供情报信息,县馆必须逐步添置一些现代化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复印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图书流通车等。

第六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十六条 县馆要单独建制,行政上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图书馆的指导。县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全馆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馆长应由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担任。
县馆可在区(镇)设立分馆。分馆系县馆下伸机构,行政上受当地政府和县馆的双重领导。
第十七条 县馆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一般可设采编、借阅、辅导三个组。不具备设组条件的,三项业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十人以上的县馆,应建立馆务委员会,协助馆长处理馆内重大的行政和业务问题。馆务委员会由馆长、组长、业务骨干组成。同时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馆人数和干部条件:
(一)县馆基础人数六人。藏书二万册以上,每增加八千到一万册增加一人;少数民族和边远山区每增加六千到八千册增加一人。
(二)县馆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图书馆事业的人员,逐步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少数民族地区的县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干部。
(三)县馆人员应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县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任务的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要大力推行改革。要加强县馆干部队伍的建设、定期考核,对不适合做图书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要充分发挥县馆人员的专长,不要抽他们去做与图书馆无关的工作,保证他们至
少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帮助县馆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县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辖市(省辖市区、特区)图书馆,除藏书建设、工作重点、服务对象要各有侧重外,人员编制和经费应高于一般县馆。
第二十条 县馆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985年6月7日
批评“仇和现象”

杨扬


近日看了连续两期《南方周末》(分别为2004年2月5日和2004年2月12日)对仇和的报道,才大致了解仇和其人其事,看完后心情久久无法平静,总想说点什么。我想,与仇和其人其事相类似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而且他的作法也与我十年前的农村生活经历有些相似,现在既然他在全国出了名且升了官,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让其他人仿而效之呢?因此我不得不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想从公民权益的保护说起。
在新闻报道中,仇和曾经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也曾经扣发职工的工资来修建一些交通设施,凑巧的是我也曾经是一名教师,也多次被镇、县各级机关以各种名义扣除过很多个月的工资,用来修路啊办学啊捐助希望工程等等。那时候我们每个月正常的工资通常只能发给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一半(原因是地方财政经费不够),而且常常拖欠一年后才能发放,自己的生存根本就没办法解决,没有办法了只好自己离开教师职业(那几年与我一样离开教职人也较多),毕竟要先吃饱肚子后才能工作啊。到了后来,我便关注这方面的法律及其他规定,可怎么也无法找到政府随便扣发工资的依据,而且就是所扣发的工资的去向谁也并不清楚(天知道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啊?!)。我不是没有同情心的人,我也曾经主动向希望工程捐过款,也曾经自愿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捐过款,也曾经向抗洪抢险方面捐过款,等等,但是后来一想,如果光凭扣发我们的工资与捐款来保证他们修建公路修建学校并使每一个适龄学生都能上学,无异于白日做梦。所以我就想,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或方式来解决这些事情,而单凭某个领导一时的心血来潮想出个什么花样来“临时处理”,恐怕难于解决根本问题。而且,如果我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我来照管,又应该由谁来帮助我呢?如果按照仇和的做法,恐怕全中国的官员们都得扣发工资了:全国又有哪一个省市没有急需要办理的公益事业哪里没有面临失学的孩子等等问题呢?
报道中提到拆迁问题,报纸原文中是这样说的:“仇和望一望,拆到南关荡,仇和手一挥,拆到沂河堆。”“拆了你别哭,没拆你别笑,那是仇和没看到。” ,“铲车、吊车开路,公检法,加上沭城居委会的干部,一共出动了300多人,居民限时必须搬完,书啊、被子用被单一裹,都被老百姓甩到门外,当时天下着雨,租板车的价格都涨到了40元一车。”我不知道被拆迁的人是否得到了足额的补偿。无独有偶,前些年听说一件征地与拆迁的事情,某乡镇为了修建公路,拆除了路边一家农户的房屋也征用了他的耕地,但是因为补偿无法到位,导致这家农户几乎是无家可归无地可种无饭可吃,甚至是告状无门。我不知道如果这个家就是仇和的家,他会做如何感想?对于修路,这家农户也和其他人一样都非常赞同。现在很多地方都爱搞什么“投票决定”,比如修路之类,肯定会有多数人会表示同意。这种做法乍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我们不能为了使大多数人得到好处而牺牲某一个体的合法权益,让其蒙受极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绝境,也就是多数人虐待甚至损害少数人。拆迁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并应加强对受损害者或弱势者予以相应的保护,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将从何而来?

其次,我想说说谁来监督仇和。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仇和的行为并不是都能得到其下属的赞同,甚至很多人或明或暗地与其进行了对抗,但谁也无法对其左右,引用报道中的一句话就是“但大家敢怒不敢言,他是县委书记,又是市委常委,地位特殊,告状都没用。”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谁又能监督他?所以不管对也好错也罢,基本上就是他一个人说了就算,这与封建社会里独断专行的家长式作风有什么两样呢?更不用谈什么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了。所幸的是从报道中来看,仇和此人为官清廉,如果有人也像他一样我行我素,但却是程维高、胡长清之流,将给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呢?而且如果他出现重大决策错误而给人民造成较大损失时,该如何处理呢?等等等等。

第三,谈谈仇和与吕日周的对比
报道的前言中说到“仇和的做法让人容易想起吕日周”,但在我的印象中吕日周与仇和的显著差别就在于吕日周的行为并不十分“过格”,这个“格”就是国家的法律与基本政策。但仇和却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某些行为几乎可以说是对法制或制度的践踏,相信读过相关报道的人都有所了解,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今人看见长城时肯定会对秦始皇感谢不已,因为他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否则我们怎么能够看到这壮美的景观呢?我们当然不会也无法去切身体会到孟姜女哭长城时的悲恸,更不会看到漫山遍野的尸骨。仇和当然不是秦始皇。我并不是全面否定仇和,对于他整顿机关作风、反腐败、加强经济建设等等,本应是作为地方行政首脑的应有责任,如果成功可以借鉴其经验,如果失败则可以汲取其教训,不必反应如此强烈。但我看不懂仇和所说的:“我搞科研出身,科研重结果,不重过程,所以有时表现出急躁的情绪。”甚至无法评论他所说的:“西方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时,在我国这种人均GDP时,哪里有人权呢?”“能不能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呢”的理论是何等荒谬。至于仇和卖光企业、卖光学校、卖光医院的作法,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监督是否侵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是否正当,等等,尚待调查研究。但我很同意毛寿龙先生的话:“好制度胜于精英政治家”。也许仇和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一心为民也是最急切想办些实事,而且其他人则不同,而且也相信个人的力量可以改变一切,所以自己的想法别人未必赞同群众也未必能够理解。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是典型的个人英雄主义。引用仇和自己的话说:“我们四年不懈的努力、流淌的汗水、付出的辛劳,在得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终于得到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认定,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高兴的呢?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安慰的呢?”我不知道这些话是否真实或者仅是一厢情愿,我也并不赞同官职的升迁就表示得到上级和人民群众认可这一结论(报道中不是就有很多越腐越升的案例吗?——当然我并不是说仇和腐败)。就算是仇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职位的升迁,但我也只能说这可能只是当地人民的“幸福”,但却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悲哀。如果真像有的报刊所说的“我们需要仇和这样的‘铁腕’”,大家仔细想想,中国将会变成什么模样?!


200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