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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3:5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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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0]82号

1980-06-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

  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内兴建、购买厂房,华侨、侨眷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情况也在发展。不少地区和部门,要求我部对合资企业和华侨、侨眷占用房地产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0]61号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室[1980]室字第12号转发旅游总局《关于美国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征免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可参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望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布置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年六月二日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组织领导
全省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是省政府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专管机构。它的职责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省情况制定考试办法;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
组织考试工作,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各地(市)、县(区)暂不设专门工作机构,有关工作由各地(市)、县(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办法和规定,接纳报名,主持考试,发放证书等。

二、担任主考的高等学校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分别由在我省的高等学校承担,担任主考的学校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定。主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教学计划,提出有关开考专业
的考试计划、学习书目和实习、实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要求等;负责命题,制定评分标准,评阅试卷;组织编审考试大纲;推荐学习参考书目;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上副署用印。

三、报名条件
凡正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除全日制学校和经国家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各类学校的在校生不能报考外,其他人员均可申请报考。
提供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专业。
病残应考者要报考适宜本身工作的专业。

四、报考手续
报考人员应持报考证明信件(职工和待业人员持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证明,公社社员持所在人民公社〔乡政府〕证明,现役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报考手续,领取准考证。陕南、陕北偏僻地区可以函报。
报考者每次报考的科目不限。每报考一个科目,需缴报名费贰元。
报名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应考者在报名和考试期间(包括报名、考试及往返途中的全部天数),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五、考试专业
根据我省对各类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兼顾承担考试工作有关高等学校的主考能力,确定开考专业。

六、考试办法
考试科目要贯彻少而精的方针,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设置的主要课程必考,辅助性的、扩大知识面的科目酌减。
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专业开设的必不可少的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和论文必须考核。应考者需在指定单位或学校实习、实验、考核,并应按规定缴纳实习、实验费用。
为了统一标准,减少考试工作量,各专业的公共课和某些共同的基础课,作为统考科目,由考试委员会指定有关高等学校组织统一命题、阅卷。其它科目按专业由主考学校组织命题、阅卷。各科目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六十分为及格标准。考试不及格者不补考,可参加下一轮考试。
自学考试采取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各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单科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凡所得学分累计达到专科或本科毕业的要求,经政审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应考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免试某一科目。过去在各类学校所取得的成绩,均不得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
为了确保质量和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严格考试纪律。对违犯纪律的应考者以及参与命题、监考、阅卷等工作人员泄密徇私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七、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的成绩,由省考试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应考者学完规定的全部科目,经考试和政审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后,省考试办公室即将成绩档案移交应考者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八、经费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所需的经费列入高教事业费,每年编制预算,由省财政厅核拔。
应考者缴纳的报名费,要用于考试,不得挪作它用。
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命题、阅卷所需的费用及监考人员的生活补助,参照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标准执行。

九、学历与待遇
获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他们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三年七号文件精神,凡现有在职人员获得毕业证书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原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
,逐步调整合适的工作,或报上一级主管部门适当调配。其工资待遇,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凡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毕业生工资标准的,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已经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变动。现有的非在职人员获得毕业证书后,如本人要
求工作,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录用后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见习期等,按省劳动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1983年8月19日
[案情]

被告人王维与被害人陈静系恋人关系,同住王维家。王维怀疑陈静对感情不忠,2011年11月4日23时许,邀约被告人王波一起尾随陈静及其新交往的男朋友李健来到家中,王维、王波进屋后分别持菜刀、钢管对李健进行殴打,将李脸、手部多处划伤,质问此事如何解决。李健提出经济补偿,王维遂索要2万元,并将他钱包内的1041元拿走,不准二人离开。次日早上6时许,陈静表示自己拿2万元解决事情,后趁机逃跑,并随即报警。


[分歧]

本案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维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有取财之目的,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给付经济补偿是被害人为弥补自己的过错主动提出而非被告人主动提出,暴力殴打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虽不以取财为目的,但其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对被害人而言,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也是基于之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应以抢劫罪定性。


[评析]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分别从被告人、被害人的主观状态来分析该案中的暴力行为、取财行为的特点及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关系,并以此评判行为的定性,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实施了取财行为。抢劫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系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除行为人自己的供述外,更要看其外在的客观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主观目的。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占有了他人财物,而仍然以强力为后盾(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强行占有,至于行为人为何要占有该财物,乃是犯罪动机的问题,不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

本案中,被告人王维与陈静只是恋人关系,陈静同时又与李健建立恋爱关系属于道德问题,陈静、李健并不因此应对王维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被害人是否主动提出给付财物,并不必然影响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认定,即使在其他一般的抢劫案例中,也有被害人在遭受突然的控制或胁迫时,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人身伤害,在行为人未及做出劫取钱财的意思表示时,会主动提出给付对方财物;其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对被告人行为目的的判断,不应孤立地从某一段、某一点进行评判,而应把其实施暴力、取财等行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评判。本案中,即使被告人最初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但在被害人因受殴打伤害后“主动”提出经济赔偿时,就索要2万元,并拿走被害人钱包里的1000余元,表明其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被告人的目的是基于报复被害人以泄愤,或者被害人以此作为断绝与被告人情侣关系的补偿等,均不影响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的成立。

第二,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抢劫罪的一般行为模式中,暴力行为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取得财物为目的,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是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关系。但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的形成时间并不必然要早于作为手段的暴力行为的实施时间,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行为,于正在实施暴力、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他人财物的意思(目的)并夺取财物的,同样成立抢劫罪,因为,其作为取财目的行为的实现在客观上利用了其之前实施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条件,其取财行为的实施意味着其承认并利用了其之前实施的手段行为——暴力行为。抢劫罪之成立,要求作为手段的暴力行为与作为目的的取财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占有财物的后果系其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的原因所致,即已符合了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如行为人在以暴力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有财物并当面拿走,在其取财过程中,并未以取财行为为目的而实施暴力,但因为其之前为实施强奸所实施的暴力已经给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强制,使被害人在其实施取财行为时不敢反抗,因此,并不影响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基于逼问“奸情”的目的殴打被害人,其之后实施取财行为时该暴力殴打行为已对被害人形成了暴力胁迫,使其不敢反抗,被害人为了避免伤害及脱离约束,主动提出给被告人经济补偿而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由此可见,被告人如果没有实施之前的暴力行为,便不会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被害人如果没有遭受暴力行为,其也不会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因此,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与之后的取财行为已经建立了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综上,本案中虽然有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被害人在道德上的过错、被告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尚无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但是对被告人而言,其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之间仍然具有直接的联系,对被害人而言,遭受的暴力行为与之后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已经具备;同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不能评价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刑量不足。因此,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符合本案的主客观实际,也更符合罚当其罪的刑法精神。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