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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3 02:4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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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15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并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设立专家库。
  此复。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66号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四日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 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 经济结构调整项目;
(四)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 环境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六) 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项目;
(七) 能改善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大型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的认定,须由市项目办提出推荐名单,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项目办应当将重点项目及时向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房管、人防、文化、地震等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企业通报。
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到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单位)了解情况,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六条 重点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向市项目办提出申请解决的报告。
市项目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应当召开或提请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解决方案,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并负责落实解决方案。市项目办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第七条 对重点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征地、拆迁、规划、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重点项目单位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办理。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缩短时间,简化程序,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为重点项目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的事项,由市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完毕,重点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直主管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每周向市项目办书面报告一次,直至有明确结果为止。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所掌握的土地、环境容量、资金等指标额度要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同时还应当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增加指标额度,以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资金已到位的重点项目,投资主体要求立即开工建设的,由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或市项目办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具体研究允许先开工和限期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方案。

第三章 优良环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环境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予以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到重点项目工地阻挠施工。一旦发生非法阻挠施工事件,重点项目单位可以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项目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6小时内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前去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市项目办。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点项目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上级政府拨款资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重点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到重点项目单位乱检查。依法确需例行检查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年初将当年的检查计划报市项目办审查,市项目办在审查时应予以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联合实施,并在审查后拟订《进入重点项目单位检查年度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到重点项目单位查处违法案件,不属于前款所称的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对于法定收费,有关部门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票据;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进行;否则,重点项目单位可以拒绝交费和接受处罚。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测绘、咨询、设计、监理、勘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指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凡是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项目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市重点项目。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七条 生产性、公益性的市重点项目在建设期间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免收配套费。
(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免收征地管理费。
(三) 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区城建部门、环卫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对需挖掘、占用道路的,应按规定缴纳挖掘道路恢复质量保证金,并按质按量如期修复;建筑围墙应退出道路红线。
(四) 市人防管理部门全额征收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财政部门拿出相当于其地方留成部分50%的等额资金扶持建设单位。
(五) 市房产管理部门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 凡重点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 市文化管理部门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文物普探费。
(八) 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按最低计税标准和税率收取。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同等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集中资金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骨干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和技术创新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应当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专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奖励,以及暂无业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等。
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属工业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产生的市级财政收入,市财政部门在三年内按20%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工业企业建设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企业上缴市级的有关税费的等额资金借用一年,具体由该企业与市投融资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归还财政。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为重点项目单位办理费用减免和资金支持等手续前,应当报市项目办进行重点项目单位资格确认。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市项目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应当派人到施工现场调查,并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市项目办督办的事项,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项目办。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本办法不力的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由市项目办调查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一分析。对于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或多次不按时向项目办上报建设进度的,由市项目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凡是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单位,必须补缴已免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察机构、市项目办应当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市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完成责任制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外部环境不好、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项目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影响重点项目建设,又不及时整改,被市项目办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者被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以及经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规划、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告知。

  第五条 责任人应当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暴露垃圾、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二)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含店外店)、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晒)放、乱停车以及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三)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美观、整洁,户外店牌店招、广告标牌、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安装、阳台封闭应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市区夜景照明规划,无残缺现象,并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自行包保。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出资,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管部门查处。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做好责任区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市管理局报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考核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市容环卫行政执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依法实施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规定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市容环卫行政执法所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六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发〔2002〕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