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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5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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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处理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由借款人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有条件地延长借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贷款展期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到期前6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附件一)。
第六条 贷款展期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展期的理由,展期的借款金额,展期期限和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等。
第七条 借款人在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二)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属于担保贷款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交的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展期与否的处理意见。审查的重点是:借款人的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贷款展期的原因是否真实,展期的分期还款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等。
第九条 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贷款展期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通知借款人并作相应的风险记录。
不同意贷款展期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贷款展期申请书后30个营业日(短期贷款应在15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贷款展期的,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协议》(附件二),并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属于担保贷款的,贷款展期协议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共同签订。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展期金额、期限、利率,贷款展期后的分期还款计划,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诺等。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十四条 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贷款展期协议生效后,在贷款展期期间,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在__年_月_日前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
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截止__年_月_日,我单
位已经偿还____万元,尚欠____万元,现由于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
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借款金额为
____万元,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展期贷款利率
按贵行规定执行,展期后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
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并
按期支付借款利息,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贷款展期和延长担保期限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展期协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借款方(以下称甲方):
经办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经办人: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经办人:
甲方由于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
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借款合同)约定的
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经乙方审查
同意展期。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原借款合同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
写)______万元,应于__年_月_日到期。截止
__年_月_日,甲方尚欠借款本金(大写)_____
万元,乙方同意对甲方所欠借款本金予以展期。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限为__年__个月,即从__
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贷款展期后,原借款合
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变更为__年__个月,即从__年_
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年利率__%执
行,按__结息。在贷款展期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
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在贷款展期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
偿还借款本金: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上述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并按期
支付借款利息。
第五条 丙方同意贷款展期,并继续为甲方偿还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六条 商定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除本协议约定之外,甲、乙、丙各方的其他权
利、义务和有关事项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
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调整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于国家政策性原因或者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致使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计划不能按期实施的,可以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用款计划。
第三条 属于国家政策性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或者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
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附件一)。
第四条 属于贷款项目建设进度变化等原因的,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的原因和要求。信贷业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调整分期用款计划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
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而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贷款的,经开发银行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借款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六条 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
(一)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如调整税率、汇率和贷款利率等)原因,致使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明显下降而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三)开发银行认为可以办理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其他原因。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时,应在分期还款计划还款到期前3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交《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附件二)。
第八条 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申请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信贷业务部门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将审查处理意见按原借款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不同意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后15个营业日内书面答复借款人。贷款到期时,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因调整分期用款计划而引起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除外。
第十条 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十一条 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开发银行对借款人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后,逾期贷款部分按正常贷款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合同编号:
原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用款计划
还款计划
变 更 协 议
贷款种类:
项目名称:
借款方:
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
担保方:
__年_月_日,借款方_________(以下称
甲方)与贷款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乙方)签订了编号为
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原合同),该合同贷款额为
____万元,贷款期限为__年__个月,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并达成协议
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后,分期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按如下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上述贷款: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万元
三、本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本协议没有变更的内容按原合
同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和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
本一式__份,分送有关单位。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担保方意见:
我单位对上述变更知悉,并同意继续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调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申请书
致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号借款
合同,我单位应向贵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共计
____万元,贷款分期还款计划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单位已经偿还借款
本金____万元,现由于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造成我单位不能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
划偿还借款本金,为此,特向贵行申请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尚
未履行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为: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__年_月_日还款____万元。
我单位保证按调整后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贵行借款本金,
请予批准。

附件:
1、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
还款能力预测的报告
2、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期末财务会计
报告及报表和最近月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
变动表
3、担保人同意调整贷款分期还款计划的承诺函件
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在提前还款日前20个营业日之前向开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代理经办行,说明提前还款的理由。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以下称信贷业务部门)审查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并征求代理经办行意见,提出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还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信贷业务部门批准;还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信贷业务部门将审查处理意见送综合计划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 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申请后10个营业日内将是否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应立即以“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附件一)”的形式通知综合计划、资金和财会业务部门及代理经办行。
第七条 提前偿还贷款前,借款人必须结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条 提前偿还贷款的利率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属于委托代理的,代理经办行应在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当日将收回的贷款上划开发银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贷款。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 提前偿还贷款计划通知单
( 年 月 日)
信贷业务部门(签章) 经办人(签字)
------------------------------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编号| |
|------|------|------|-------|
| 借款金额 | |借款起止日期| |
|------|------|------|-------|
|已还借款金额| 万元|未还借款金额| 万元|
|------|------|------|-------|
|提前还款金额| 万元|提前还款日期| 年 月 日|
|----------------------------|
|备| |
| | |
|注| |
------------------------------
本通知按贷款种类填制,一式五份,综合计划、资金、财会及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信贷业务部门自留一份。



1997年10月31日
浅析我国民商法合一的发展趋势

王春胜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商法进行了较为热烈的讨论。然而,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却众说纷纭。较为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主张民商合一,认为商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研究商法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的法律地位,对我国法学及立法体例的研究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这一制度的形成有着特定的社会根源。十字军东征打开了东西方的商路,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的繁荣。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仍然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营利性的商业活动被明令禁止。在贸易发展和封建法制尖锐冲突的背景下,在意大利最早出现了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该组织最初的目的旨在联合保护商人自身利益,反抗封建法制的束缚,后逐渐担负起制定编纂规约或习惯规则等多种职责。这些行业规则、规约、商人惯例几百年间被商人行会因袭沿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商人习惯法。十六世纪后,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萌芽与封建势力的衰落,使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具备了条件,欧洲一些国家纷纷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加以确认。早期的商法采取的是属人主义立场,即其规则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因此,又称“商人法”。
  现代商法的形成是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诞生为标志。该法摒弃了商人主义立场,而以商行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开创了大陆法民商分立体例。继法国之后,几乎所有欧洲大陆国家均采取了形式商法的体例。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在《法国商法典》商行为法基础上,建立了以商主体为本位的新商人法立法主义,提出了确定商法适用范围的双重标准,即客观商行为与主观商主体相结合。客观地说,无论在内容、结构及立法技术上,《德国商法典》对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影响。1
  而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普通法系国家中并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19世纪以后,英美国家相继制定了一些商事条例。《美国统一法典》也不是一部真正的商法典,实际上是商事合同法。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里,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在经济体制改革前都没有统一商法典。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商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一部分由民法调整,一部分由经济法调整。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在冲破封建法制的束缚后应运而生的。它起到了调整传统意义的商事活动的作用,并对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起到补充的作用,其对经济发展和立法发展的历史影响不容置疑。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现了“民法商法化”的现象,加之经济法的产生,使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第一,“商人”与“商行为”的概念难以界定。商法学派按照传统的分类将商法主要内容分成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然而,现代市场经济极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人的普遍商化,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商人直接成为工业生产者,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使过去依据商法只有商人才能取得经商的特权,现在人人可以取得,导致商人特殊阶层的特殊利益的消失。2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行为也很难区分,越来越多的营利性营业行为纳入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从而使不同类型的“产业”之间的外部差别日益模糊,无业不商,商行为的范围难以列举。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紧密融合,商业中介人和服务业者逐渐转变为“商人”,形成第三产业。高新技术和信息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有偿应用,更是扩大了传统商行为概念的内涵。传统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商法很难成为现代社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商法的体系发生了变化。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日益商法化,在立法上逐渐出现民商合一的趋势。瑞士于1881年率先制定《债务法》,后将《债务法》并入《民法》作为一编。其后,泰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等,均采用民商合一主义。意大利原来是民商分立,后改采民商合一,将原来民商二法典合并为1942年的新民法典。新中国自1949年以来,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我国的民法将合同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都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由此可见,商法发展的趋势是民商合一体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2月)


自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逝世2名:黑龙江王建功、江苏王庆云,辞职2名:辽宁鲍振东(蒙古族)、贵州兰天权(苗族)。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8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云南杨崇勇(满族),辽宁王大操,黑龙江孙魁文,浙江杨仁争,山东朱长富,四川陈光志、周维莲(女),贵州钱运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杨崇勇(满族)、王大操、孙魁文、杨仁争、朱长富、陈光志、周维莲(女)、钱运录等8人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8名。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