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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6-16 09: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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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劳仲字〔1994〕第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于今年三月联合发出
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对制止企业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同样,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
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职工本人。



1994年8月16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法》代替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加班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甘劳薪〔1993〕3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第六条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仍按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国发〔1982〕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1月24日

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20
72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
84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建)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安装)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报考科

目数量
报考

专业
报名

人数
合格

人数
合格

率%
历年合

格人数

四科
土建





安装




二 科




合 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