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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5:1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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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已不
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
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
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一:

企业和其他组织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序号| 档 案 名 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
|--|-----------|----|------------------|
|一 |会计凭证类 | | |
|--|-----------|----|------------------|
|1 |原始凭证 |15年 | |
|--|-----------|----|------------------|
|2 |记账凭证 |15年 | |
|--|-----------|----|------------------|
|3 |汇总凭证 |15年 | |
|--|-----------|----|------------------|
|二 |会计账簿类 | | |
|--|-----------|----|------------------|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
|--|-----------|----|------------------|
|5 |明细账 |15年 | |
|--|-----------|----|------------------|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
|--|-----------|----|------------------|
|7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8 |辅助账簿 |15年 | |
|--|-----------|----|------------------|

|三 |财务报告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
|--|-----------|----|------------------|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
|--|-----------|----|------------------|
|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
|--|-----------|----|------------------|
|四 |其他类 | | |
|--|-----------|----|------------------|
|1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 |
|--|-----------|----|------------------|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 |
|--|-----------|----|------------------|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 |
|--|-----------|----|------------------|
|1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 |
|--|-----------|----|------------------|
|15|银行对账单 |5年 | |
----------------------------------------

附二: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
| | | 保 管 期 限 | |
|序号| 档 案 名 称 |------------| 备 注 |
| | |财 政|行政单位|税 收| |
| | |总预算|事业单位|会 计| |
|--|-----------|---|----|---|-----------|
|一 |会计凭证类 | | | | |
|--|-----------|---|----|---|-----------|
|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 | | | |
|1 | |10年| |10年| |
| |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 | | | |
|--|-----------|---|----|---|-----------|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 | |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 | | | |包括:原始凭证、记 |
|3 | | |15年 | | |
| |各种会计凭证 | | | |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
|--|-----------|---|----|---|-----------|
|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 | | | |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 |
|4 | | | |15年| |
| |库凭证 | | | |后保管2年。 |
|--|-----------|---|----|---|-----------|
|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 | | |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 |
|5 | |15年| | | |
| |其他会计凭证 | | | |他会计凭证。 |
|--|-----------|---|----|---|-----------|
|6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 | |15年| |
|--|-----------|---|----|---|-----------|

|二 |会计账簿类 | | | | |
|--|-----------|---|----|---|-----------|
|7 |日记账 | |15年 |15年| |
|--|-----------|---|----|---|-----------|
|8 |总账 |15年|15年 |15年| |
|--|-----------|---|----|---|-----------|
|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 | | | | |
|9 | | |25年 | | |
|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 | | | |
|--|-----------|---|----|---|-----------|
|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 | | | | |
|10| |15年|15年 |15年| |
| |记簿 | | | | |
|--|-----------|---|----|---|-----------|
|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 | | | | |
|11| | |25年 |25年| |
| |账 | | | | |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 |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
|12| |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
| |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 | | |保管5年。 |
|--|-----------|---|----|---|-----------|
|三 |财务报告类 | | | | |
|--|-----------|---|----|---|-----------|
|13|财政总预算 |永久 | | | |
-----------------------------------------
续表
-----------------------------------------
| | | 保 管 期 限 | |
|序号| 档 案 名 称 |------------| 备 注 |
| | |财 政|行政单位|税 收| |
| | |总预算|事业单位|会 计| |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 | | | |
|14| |10年| 永久 | | |
| |决算 | | | | |
|--|-----------|---|----|---|-----------|
|15|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 |
|--|-----------|---|----|---|-----------|
|16|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 | |
|--|-----------|---|----|---|-----------|
|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 | | | | |
|17| |10年| | | |
| |报(决算) | | | | |
|--|-----------|---|----|---|-----------|
| | |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
|18|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 | | | |
| | | | | |2年。 |
|--|-----------|---|----|---|-----------|
|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 |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
|19| |5年 | | | |
| |季度报表 | | | |2年。 |
|--|-----------|---|----|---|-----------|

|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 | |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
|20| | | 5年 | | |
| |会计月、季度报表 | | | |2年。 |
|--|-----------|---|----|---|-----------|
|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 | | | |电报保管1年,所属 |
|21| | | |10年|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 |
| |票证报表) | | | |3年。 |
|--|-----------|---|----|---|-----------|
|四 |其他类 | | | | |
|--|-----------|---|----|---|-----------|
|22|会计移交清册 |15年|15年 |15年| |
|--|-----------|---|----|---|-----------|
|2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 永久 |永久 | |
|--|-----------|---|----|---|-----------|
|2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 永久 |永久 | |
-----------------------------------------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办理。



1998年8月2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中心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泉州市中心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积极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泉州实际,我市积极开展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工作。为规范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出现市场炒作和分配不公,根据我市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普通(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及泉州开发区辖区范围)以限房价、限套型为前置条件采取竞地价的方式供应土地,规划建设后销售给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住房。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应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销)售。可售房源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泉州晚报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房源区位、楼面地价、规划设计条件、销售价格、套型数量、建筑面积等信息。
四、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及泉州开发区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驻泉部队干部(家属须在泉州市区工作者),外地户口在辖区企业务工连续满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二)上一年度家庭成员年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以下(收入情况以所在单位或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为据);
(三)未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持现住房情况、户籍、婚姻状况、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所在地房委办领取《购买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的收入、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初查,尔后送区房委办复查、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市房委会审核。市直单位、国家部委、省直驻泉机构及驻泉部队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初查后,迳送市房委办初审,市房委会审核。
六、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外地人口工作居住社区张榜公告(不少于10日)。在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市房委办核发《泉州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
七、申请人限在已公告的地块中自选一处申购,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购选房顺序号。优先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06〕4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购买(不参与摇号),尔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房源数量摇号确定申购选房顺序号,按序候购。若前一序号放弃申购,则由下一序号依次递补。市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不同宗地的房源,分别列出序号表提供给建设单位。摇号过程和产生的申购序号要进行公证,摇号结果及购买对象在泉州晚报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单位依照市房委办核发的《泉州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对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序号表进行销售。
建设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暗箱操作,不得进行市场炒作、谋取利益。
对违规炒作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肃查处。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销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九、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对基准价进行层次和朝向调节,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差价)正负应为零。建设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应同时报送销售价格和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差价)。
十、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不得出租。10年后转让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十一、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者,今后不再享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十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地块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发建设、竣工交付使用。
2005年招拍挂的5宗(06、08、09、10、14号)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地块尚未开工建设的,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动工建设,上述地块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
十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建设、销售房屋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同时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四、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
十五、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市房委办注销《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并取消下一次申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的净值收回住房。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骗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扣除折旧后的净值收回住房的同时,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09年3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为切实做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部组织制定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doc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国土资源部决定,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为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具有可被重复开发利用、能够长期提供服务的重要功能。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形成了海量的地质资料信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但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长期存在资料信息分散、综合研究不够、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服务渠道不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使地质资料信息的巨大潜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提高地质资料数字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功能是国外地质工作强国的普遍做法。上海市通过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现城市地质三维可视化的实践经验证明,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地质工作服务方式顺势而为、与时俱进的重要创新,是解决地质资料管理诸多问题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对传统服务理念、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的重大变革。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地质工作要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要更加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加强国内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指示;有利于开拓地质工作新领域,延长工作链,提高地质工作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避免地质工作重复投入、减少社会投资浪费;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开发,拉动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有利于逐步解决地质资料管理馆藏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和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能力为目标,构建广泛服务社会、灵活多样的服务新机制。通过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集群开发,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系列、权威、集群化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促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以提供公共服务产品为基础,以地质资料增值服务为扩展,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为建立服务型国土资源部门和提升宏观调控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坚持公益性目标,建立地质资料公共服务体系,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政府管理、科学研究、企业发展的需求,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进行深度综合开发利用,延伸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链。
  2.坚持全面覆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要涵盖国家和社会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原始、实物和成果地质资料。重点要对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城市地质等重要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整合形成可满足不同需求的系列化、集群化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
  3.坚持互联互通。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格式,开发统一兼容的服务平台,通过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手段把各领域的地质资料进行有效整合与关联,实现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4.坚持维护权益。要将公益性地质资料和商业性地质资料分体运行,开发不同类别的信息产品,既公开公益性地质资料,又保护商业性地质资料,充分维护汇交人的利益。
  5.坚持逐步推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加强协调,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要借鉴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地区先行开展工作,要建成一批,利用一批,不断积累完善。
  6.坚持共同参与。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以及行业内所有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
  三、目标任务
  (一)目标。
  完成全国成果、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对其中应数字化的重要地质资料进行数字化,并建成相关数据库;完成现有各类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整合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初步完成国家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和互联互通的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多元化;及时提供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逐步推进社会发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
  (二)任务。
  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的重点是集成集群、深度开发,实现资料信息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产业化。要以汇交保障服务、以开放促进服务、以数字化和互联互通提升服务,以集群化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地学信息产品,延长服务链,促进以各类衍生信息产品服务为主导内容的地学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按照不断拓展服务,实行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地质资料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和整合,提高地质资料信息的集中度和关联度,形成分布式、多层次能满足不同需求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能力,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1.部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组织研究制定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制度、政策、标准和规范;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列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号),指导全国完成地质资料清欠及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和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组织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并纳入《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研究;统筹协调中国地质调查局、信息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等单位及各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全国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2)2012—2015年任务。
  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制度体系和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及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推进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指导、督促、检查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确保各单位按部要求完成各自任务;以需求为驱动,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开发力度,满足不同需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2.各省(区、市)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根据部印发的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区、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继续开展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开展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0〕32号文,完成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清欠工作,建立本省(区、市)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承担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的省(市),按部要求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其它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大、中型城市或重要成矿区带,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工作;开展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针对不同需求开发地质资料信息产品,并积极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2)2012—2015年任务。
  完成本辖区的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建成省级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推进省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开展重要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重大地质问题区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并对外提供服务工作;继续开发新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
  3.中国地质调查局。
  (1)2010—2011年任务。
  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为部提供支撑;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10〕32号,完成地质调查资料清欠工作;协助部组织开展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数字化与建库,以及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与建库工作;开展现有各类地质调查数据库整合研究;协助部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建设;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为部提供支撑;根据不同需求,在现有数据库基础上,开发10余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全国地质资料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等制度及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相关政策、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研究;承担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工作;完成原始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馆藏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率达到55%,开展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建设;开发为青藏高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专项和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项目等服务的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承担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关键技术和标准规范研究;完成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数字化与建库工作,完成20万米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机制。
  (2)2012—2015年任务。
  按部要求推进原始、实物地质资料清理、重要地质资料数字化、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和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完成10大类20个重点地质调查数据库整合工作;协助部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服务渠道;开展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继续开展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采集及数字化工作;继续根据不同需求,开发40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全国地质资料馆:做好本馆保管的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馆藏重要成果地质资料数字化率达90%;按部要求根据不同需求开展1∶20万、1∶5万基础地质图与矿业权、矿产地等地质资料信息数据库整合工作;完成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承担全国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和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数据更新维护工作;继续负责定向开发10余种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完成实物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完成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10万米岩心采集和馆藏15万米岩心数字化;支撑部开展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和重要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开发2-3种岩心、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图像扫描数字化等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并提供服务。
  4.部其他相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参与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研究;承担部组织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承担部组织的共享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协助部指导省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相关政策研究。研究拟定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共享协议政策、国外地质信息服务典型模式及其借鉴,提出拟定、修改地质资料管理政策目标与建议等。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任务:开展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
  (2)2012—2015年任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主要任务:按部要求建立、完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共享服务平台和网络服务体系;协助部指导省级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主要任务:按部要求深入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相关政策研究。研究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价格、保密等政策,提出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政策目标与措施,同时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主要任务:按部要求指导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单位做好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5.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主要任务。
  (1)2010—2011年任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煤”) 、延长油矿管理局(以下简称“延长油矿”)等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的油气公司,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部要求,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2)2012—2015年任务。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联煤、延长油矿等受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的油气公司,按部要求继续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油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按部要求,继续积极推进受委托保管的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四、技术要求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是一项由若干个既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子项组成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统一的标准、规程、规范推进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的地质资料、矿产地质、区域地质、城市地质、水工环地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现行标准规范不完善的,部将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各单位在推进数据库、共享服务平台、数据运行环境、网络建设时要统一执行以下要求。
(一)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要求。
按照元数据目录数据库、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按照专业划分的各类数据库)三大类进行建设。数据库建设中,要遵循相关地质资料档案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和地质矿产行业信息化标准。服务国土资源行政监管和政务管理的部分地质资料数据应满足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及其核心数据库建设要求,能够纳入“一张图”进行统一管理。
(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要求。
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是分布式共享服务系统,包括元数据目录服务、公开数据服务和依申请和定制产品服务三个层次。资料数据目录和公开资料数据依托互联网形成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为龙头的网络化统一对外服务系统。非公开地质资料数据依托国家-省(区、市)两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开展服务。
(三)数据运行环境要求。
数据中心基础运行环境应包括主机与服务器系统、存储备份系统、基础软件和安全系统。充分考虑现有数据和系统平台基础,空间数据管理软件可选择国内外主流产品,支持通用交换格式;数据库软件可选择国内外大型主流关系数据库产品。
(四)网络建设要求。
地质资料共享服务平台依托Internet对外提供服务,国家级数据中心Internet网络带宽不小于10M,省级数据中心不小于5M;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进行省级地质资料数据分中心与国家级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的数据交换、非涉密地质资料传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承担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的单位,要突出重点工作,切实加强指导。一要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探索创新;二要抓好集群集成与深度开发两个关节点;三要抓住资料汇交、数据库建设、网络连通、产品开发等关键环节,做好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重点抓好技术指导工作。厅(局)主要领导要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十二五”国土资源相关的规划,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各项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成果地质资料管理制度。推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强化基层对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工程勘查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服务职责。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受委托保管地质资料单位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推进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能按要求完成。
  (四)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为主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体系,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大力开展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维护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适应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技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