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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2:4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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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关于“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2001年7月30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监缴部门。

  第三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或减免决定。

  第四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5%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租金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总值、经营方式、经营收入等,年初核定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同下达。

  第六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财政部门可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七条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

  第八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基层财政所可设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归集账户,每季度末集中上解县(市)、区级国库,由县(市)、区核算。

  第九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除保证必要的征管费用外,其余的全部用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有偿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征管费按当年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市级征管费比例为10%,县(市、区)级征管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征管费主要用于开展资产占用费征收业务所需的培训、宣传、评审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再投入的,应向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提交专项申请报告,由财政、国资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期限、使用费率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单位申报时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和国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款。凡挪用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所拨款项。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有偿使用的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到期后,应按期如数归还。对逾期不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的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直接抵扣使用单位经费拨款。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非转经资产设立专账,在财务上单独记载和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8〕18号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克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四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和《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克政发〔2006〕47号)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级政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意识,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强化应急联动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克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考核范围是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考核方法和主要内容

克州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抽查县(市)的部分乡(镇)。基础分为100分,分项目逐项计分,根据单项工作完成情况计算相应分数,最后按实际分数进行排序。考核的主要评价指标县(市)共7大项,20小项(详见附表1)、州直部门共7大项,16小项(详见附表2)。

五、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作为衡量同级政府和部门是否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准,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奖优罚劣。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彰,对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不好的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县(市)、部门(单位)要向克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制定整改意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工作在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和组织各县(市)、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小组,每年10-11月份开展考核工作,各县(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前组织做好本级考核。按照自治区和克州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每年抽考不同内容,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以当年通知为准。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交叉考核。

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积极争先创优,努力提升克州应急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克州。



附表1:克州县(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



附表2:克州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