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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21:2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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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87〕第4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以及那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问题,经研究,现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以及审判员认为其他确属应当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审判员应当移送执行。除此之外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送达或宣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
申请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



1988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
  (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件。
  (二)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申报举报奖励资金。
  (二)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奖励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奖金。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举报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