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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6-25 15:0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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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
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2000年5月25日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市宜林荒山
造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实现绿化达标以来,林业的三大效益已日益显现。但由于各种原因,全市目前尚有宜林荒山10.6万亩,主要分布在沿海和西北部一些自然条件较差、树木生长较困难、经济较贫困、山林纠纷较多的地区。根据去年9 月省林业局在惠州召开消灭宜林荒山现场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宜林荒山造林绿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23号)的要求,我市要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完成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任务。为加快我市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消灭宜林荒山是巩固和发展我市绿化达标成果、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要把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列入2002- 2004年政府工作重要议程。 要借鉴当年“5年绿化湛江”的成功经验,发动与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造林绿化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国土、水利、建设、政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JP2〗各级政府要建立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按省政府办公厅〔2001〕123号文件的要求,在2004 年底前如期完成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任务。

二、各级政府要对宜林荒山荒地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并制定3 年消灭宜林荒山的规划。林业部门要按照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要做好苗木供应、种植、管护等工作。

三、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林业政策,坚持“谁种谁有,谁投入谁得益”的原则,调动广大群众的造林积极性。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对于有权属纠纷的宜林荒地,要尽快组织调处,确保撂荒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同时要认真探索各种有利于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经营机制,招商引资,鼓励农户承包造林和各种经济成分投资造林。

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林业投入不低于同级财政总支出的1%。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经费以县(市)政府自筹为主,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各级政府拿出一点,群众捐出一点,确保消灭全市宜林荒山的经费投入,不折不扣地完成消灭宜林荒山造林绿化任务。

五、加强管理,确保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的成效。各地要加强对宜林荒山造林的质量管理,创建以资金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的工程管理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造一片,活一片,成一片。各级政府与林业部门要明确职责,把宜林荒山造林绿化责任目标落到实处。每年对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工作年初检查一次,年终验收、总结一次,将每年检查、验收情况通报一次,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完成责任目标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保证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的成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湛江市林业局

二○○二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印发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旅游局



各区县财政局、旅游局: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是市政府为了支持全市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二、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以调整产业结构、涵养后续财源、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其用途包括旅游接待网点建设、开发旅游商品、理顺旅游业管理关系、规范旅游业经营行为、提高旅游业管理水平等有关方面的支出。
三、北京市财政局作为此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凡属区县项目的管理,市财政局委托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此项基金在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开户管理。
四、北京市旅游局作为全市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年度行业发展计划(计划应包括其他主管局与旅游业发展有关的项目内容),项目分为市级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市、区县项目经所在地区计委批准后上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汇总并与市财政局
共同审批。凡项目用款金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北京市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资本性支出、借贷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划分。借贷性支出实行有偿使用。
六、资本性支出资金的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四”中的规定及时向市旅游局报送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用款申请。凡投资到外埠的项目应有市计委的批准书。凡境外的投资项目,应报市经货委批准。
(二)凡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应由市财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
(三)项目单位在接到资金三十日内,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拨手续,并将有关增加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工作情况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七、借贷性支出资金的管理,按北京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的管理办法执行,其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转增基金本金。
八、费用性支出的管理:
(一)费用性支出包括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旅游活动的经费、市旅游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用于理顺规范旅游业管理、提高旅游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费用等。
(二)费用性支出的使用,应由市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用款计划。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用款预算方案,经由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以后方能支付。同时,用款单位应在资金支付完毕以后,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三)费用性支出属于旅游局机关事业经费部分,应由北京市旅游局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北京市财政局比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及标准进行审核拨付经费。用款单位年末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机关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局的审核批复。
九、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应对当年旅游发展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写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投向、使用状况、本息收缴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19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