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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13 03:3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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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9月20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发展经济、服务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设立、合并、撤销、更名、驻地迁移以及管辖区域调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居民,同时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驻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尊重、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居民工作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把街道建设成为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
第六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得交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工作,交给居民委员会承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
第九条 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组织、检查、督促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条 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社区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价、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管理、防疫等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常识,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保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生活。
第十五条 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布置有关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第十九条 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搞好街道工作。
居民代表由居民委员会、驻街单位、街道办事处分别推举产生。居民代表的总数可以按照街道辖区总人口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学习制度、接待制度、值班制度等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31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
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群体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即全额救助或差额救助。
(一)全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户;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等特殊优抚对象;全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差额救助:对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差额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按50%的比例资助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三、调整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为:用药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若乌鲁木齐市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及诊疗范围调整,依据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四、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记录本》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免交《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的住院起付线200元,减免部分费用从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五、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一级定点济困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药品费用超过10元的每次救助3.5元,药品费用低于10元的,在按《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报销后,剩余药品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六、乌鲁木齐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就医,首先按照《乌鲁木齐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的规定予以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再按照《乌鲁木齐市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承担30%的费用,其余70%的费用由各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与我市医疗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成果专题展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成果专题展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优势,促进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动,加快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步伐,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扩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经济建设中的影响和作用,展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成果。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04年10月12-17日举办的深圳第六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设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展区,主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成果专题展览,并对有关创新成果进行交易。同时,举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授牌仪式;表彰成效突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编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成果专题展览会刊;举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成果交易签字仪式等。
  5月31日我委将以电视会议的形式召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成果专题展览筹备工作会,安排部署有关工作。请各有关单位按会议要求抓紧做好参展项目的遴选、推荐和组织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参展项目推荐表报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附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参展项目推荐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参展项目推荐表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联络人 部门 职务
1. 参展内容:




2. 参展方式:
产品 名称
主要应用领域 尺寸(长、宽、高)
模型 表现何种技术
尺寸(长、宽、高)
其他(如多媒体、展板等)
3. 所需展览面积
注:1.如有多种技术产品展示,请将此表复印填写;
2.请将此表于6月10日前传真并E-mail至高技术产业司。
联络方式:
电话:010-68501462/68501066 传真:010-68501462
E-mail:gjscxc@sdpc.gov.cn
联系人:孟宪棠、沈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