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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2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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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
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
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
、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 4200—84)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
\高温 \ 温 | | | | | | |
\ \ | | | | | | |
\作业 \ 差* | | | | | | |
劳动 \ \(℃)|2~|3~|4~|5~|6~|7~|8~
时间率\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25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50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75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75~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 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表2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
\高温 \ 温 | | | | | | |
\ \ | | | | | | |
\作业 \ 差* | | | | | | |
劳动 \ \(℃)|2~|3~|4~|5~|6~|7~|8~
时间率\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25 |Ⅰ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50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75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75~ |Ⅰ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3 凡高温作工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 录 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总时间-休息时间
=-----------×100%
工作日总时间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出现的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测定点一日测定三次(9~10点、13~14点、18~19点),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则可适
当提前或错后,连续测定3天,取其平均值。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 录 B(参 考 件)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
地 点|温度℃|地 点|温度℃|地 点|温度℃
----|---|---|---|---|---
哈尔滨 |28 |银 川|30 |上 海|32
齐齐哈尔|29 |西 安|33 |合 肥|33
海拉尔 |26 |延 安|30 |安 庆|33
牡丹江 |28 |汉 中|31 |杭 州|34
佳木斯 |28 |太 原|29 |福 州|34
长 春 |28 |大 同|28 |广 州|33
四 平 |29 |西 宁|25 |湛 江|32
延 吉 |28 |石家庄|32 |海 口|33
吉 林 |28 |张家口|29 |南 宁|33
沈 阳 |29 |唐 山|30 |桂 林|33
锦 州 |29 |保 定|32 |南 昌|34
丹 东 |28 |北 京|30 |长 沙|34
大 连 |27 |天 津|31 |株 洲|35
呼和浩特|28 |济 南|32 |衡 阳|35
二连浩特|30 |青 岛|28 |武 汉|34
包 头 |29 |烟 台|28 |宜 昌|33
乌鲁木齐|32 |郑 州|33 |成 都|31
克拉玛依|34 |开 封|33 |绵 阳|35
喀 什 |32 |安 阳|33 |重 庆|29
拉 萨 |23 |洛 阳|34 |贵 阳|29
兰 州 |29 |南 京|33 |昆 明|25
酒 泉 |28 |徐 州|31 | |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并分别乘以从事各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卡/平方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 ≤15
Ⅱ | ~20
Ⅲ | ~25
Ⅳ | >25
-----------------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1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 录 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 充 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
|开始时间 |耗费工时|主要内容(如物体重
动作名称|(时、分)|(分) |量、动作频率、行走
| | |距离、劳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的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
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姓名: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3. 量气时气温 ℃;气压 毫米汞柱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升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
标准状态呼气量
-------升/分
采气时间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
每分钟呼气量气量:--------升/平方分米
体表面积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大卡/平方分米):
logye=0.0945x-0.53794 (1)
log(13.26-ye)=1.1648
-0.0125x (2)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ye为能量代谢
率(大卡/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米体表面
积每分钟呼气量。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 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注*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
别是: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
2M;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
R为3M;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
半径R为4M;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
径R为5M。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
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 高处作业的级别
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1985年3月4日

国务院关于“六一儿童节”改为放假一天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六一儿童节”改为放假一天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儿童节假日,按原政务院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是“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但根据几年来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来,全国各地
小学生在六月一日儿童节放假半天,儿童们参加了集体活动后,得不到适当的休息,影响身体健康.为此,现在将儿童节假日,改为小学、幼儿园放假一天.特此通知.



1956年3月16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土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授权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十四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规定中关于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地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按本规定规范,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