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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20:5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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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2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企业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驻青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表彰。

第二章 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行政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政府奖励表彰,是指以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二)联合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下同)与政府人事部门的名义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三)部门奖励表彰,是指以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在本系统内组织的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第八条 行政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个人奖励表彰和对集体奖励表彰。
对个人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集体奖励表彰由低到高依次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通令嘉奖。
对不宜给予上述种类奖励表彰的人员,可以采取通报等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授予“先进集体”称号一般在其前冠以系统名称。
特殊情况需要授予其他称号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以下的奖励表彰。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表彰,须经市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按照权限规定,给予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奖励表彰。给予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奖励表彰,须征得该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给予集体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等奖励表彰,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周期和数量
第十四条 政府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数量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数量,分别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受奖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在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最多不超过80个;在一个奖励表彰项目内,受奖集体不超过同类别、同层次参评单位的50%;
(二)受奖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一次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中一般不超过200人。
第十六条 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除成批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外,对个人的奖励表彰须有两个以上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表彰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在一项行政奖励表彰中,对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奖励表彰,不得超过受奖励表彰总人数的15%。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对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一般不得进行行政奖励表彰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应当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政府奖励表彰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在一个表彰周期内,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只允许开展一项联合奖励表彰活动,在本系统内开展的部门奖励表彰一般不超过三项。
第二十条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申报政府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经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政府研究决定。
申报联合奖励表彰或部门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评选,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 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下发的各种文件,其中涉及行政奖励表彰的,应当事先送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区(市)的政府奖励表彰项目,由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第一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属政府奖励表彰或联合奖励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实施;部门奖励表彰由该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应当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受奖对象,应当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受奖励表彰的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应当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二十七条 给予担任区(市)处(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奖励表彰,须按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和本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同意,填写领导干部奖励表彰审核备案表,由奖励表彰审批机关留存备案。
第二十八条 推荐上报拟受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的审批表,并附简要事迹材料。
第二十九条 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应当坚持从简的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或发布表彰通报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专门奖励表彰大会的,应当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奖励表彰通报,由实施奖励表彰的机关发布。
第三十条 已获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本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同类型的奖励表彰评选。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监制。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对获得记二等功奖励的,给予300元奖金;
(二)对获得记三等功奖励的,给予200元奖金;
(三)对获得嘉奖奖励的,给予100元奖金。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予以重奖。
第三十四条 政府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本级财政支付;联合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除按有关规定由本级财政支付的外,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部门奖励表彰活动,奖励经费由主办部门按规定标准自行解决。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开展行政奖励表彰活动的,不予兑现其奖励待遇,并视情节对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政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取消奖励表彰活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并通报批评。参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应当主动检举并自觉抵制。
第三十七条 对获奖集体及个人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问题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表彰。
第三十八条 撤销奖励表彰,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表彰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和锦旗等,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7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
(1983年9月20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是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筹备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筹备和组织好纪念活动,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及早准备,认真落实。

  一、积极、正确地宣传毛泽东同志一生的光辉业绩和伟大贡献,宣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党的集体智慧的结晶。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系统地了解毛泽东同志的一生和光辉的业绩,充分认识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地位,学习毛泽东同志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国际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献身精神。要使广大团员和青少年懂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致力于恢复毛泽东思想的本来面目,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已经逐步确立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道路;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正确纲领,坚持了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精神,并在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

  二、通过纪念活动,要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形成一个普遍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毛泽东思想的热潮。在纪念日前后,中央有关部门将陆续出版发行《毛泽东书信选集》、《毛泽东著作选读》(新编本)以及研究毛泽东思想和事业的专著、回忆录和论文集。各级团组织要在继续组织青年学好《邓小平文选》的同时,组织青年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毛泽东思想对中国革命的指导意义,了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哪些方面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从而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青年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水平,引导青年逐步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

  三、要使纪念活动成为广大青少年的一次生动的思想教育活动。纪念活动要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使广大青少年进一步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进行的英勇革命实践,以及对世界革命的巨大贡献;懂得没有毛泽东思想,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也决不会有四化建设的光辉前程的道理;进而把自己的命运同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同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同共产主义壮丽事业联系起来。

  四、各地开展纪念活动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有广泛群众性的形式。可以组织团员和少先队员普遍开展一次以纪念毛泽东同志九十周年诞辰为内容的团、队日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青少年就地参观革命纪念地、纪念馆,帮助青少年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毛泽东同志的革命实践;可以举行纪念性的报告会、座谈会、讲演会;组织观看一些反映毛泽东同志生平、伟大业绩和思想的影片或戏剧;也可以通过文艺演出、诗歌朗诵等形式赞颂党、赞颂毛泽东同志的丰功伟绩。各地青年报刊要配合纪念活动搞好宣传。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0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 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4. 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
  5. 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
  6. 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
  7.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
  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 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
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
  2.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
  3. 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
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