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邮政局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规范邮政通信市场秩序,加强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下简称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到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或分支机构营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本通知下发之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应当事先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到外经贸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邮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依法决定委托或者不委托;对决定委托的,颁发委托证书。
邮政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委托事宜。
三、申请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运输设备;
(三)业务主管人员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本通知下发之前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在取得委托证书六个月内完成专业培训)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邮政系统的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办理邮政特快专递(EMS)业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业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严格依照邮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进行再委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通信内容及名址等通信秘密;不得办理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业务。
六、邮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中下列用语是指:
(一)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寄递业务是指依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全过程或其中一个环节的服务。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委托、管理。凡是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非邮政企业,必须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应即停止经营此类业务。
信息产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邮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生产性内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内资、外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开发区可采取适当办法返还,使企业实际纳税率不超过15%;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所得?
岸钣氚矗保担ニ奥式赡伤盟暗牟疃睿敌凶ㄏ罟芾恚舾笠涤糜诜⒄股屠┐缶?
第四条 新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涌蓟窭哪甓绕穑谝荒昝庹髌笠邓盟埃诙旰偷谌臧矗保担サ乃奥始醢胝魇掌笠邓盟啊#保车谖逄?开发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产品,经实质性加工且增值20%以上的,视同开发区内企业的产品,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税率。
第六条 开发区内资企业可按比本行业综合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实行快速折旧。
第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实行销售承包责任制,承包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业务活动费用,可视不同情况按销售额或回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上述费用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开发区内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由开发区管委会退还该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
第九条 凡符合开发区投资重点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不超过5%税率征收。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税务局会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 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 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
(二) 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
(三) 氯(液氯、氯气);
(四) 石英砂;
(五) 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 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 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建设部。
卫生部办公厅 2007年9月 日印发
校对:房军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五)机械部件: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
(六)饮水机。
上述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机械部件、饮水机中与饮用水接触部分的常用材质:
1.金属类:不锈钢、铜、镀锌钢、普通钢、铸铁等。
2.塑料类:聚氯乙烯类(PVC)、聚乙烯类(PE)、聚丙烯类(PP)、聚丁烯类(PB)、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类(ABS)、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类(AS)、尼龙管(PA)、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等。
3.玻璃钢类。
4.金属与塑料复合类。
5.橡胶类。
6.陶瓷、搪瓷、水泥类。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1. 树脂(基料部分):双酚A型环氧树脂、双酚F型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及其改性树脂。
2. 交联剂(固化剂部分):脂肪族多胺类: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四乙烯五胺及其改性胺;芳胺类:间苯二甲胺、对苯二甲胺、4,4-甲撑二苯胺及其改性胺;双氰胺;聚酰胺。
3. 增塑剂(助剂部分):环氧大豆油、己二酸二异丁酯、癸二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
4. 颜料、填料:硅酸铝(瓷土)、硫酸钡、膨润土、碳酸钙、碳黑、硅藻土、氧化铁、二氧化硅、二氧化钛、硅酸镁(滑石粉)。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二氧化钛等;
(二)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三)离子交换树脂
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四)其它
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四、化学处理剂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二)pH调节剂
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三)灭藻剂
硫酸铜(胆矾、蓝矾)。
(四)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五)消毒剂
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
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
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
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其他
除氟、除砷净水器。
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使用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