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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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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7 号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4日经市人民政

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长 黄兴国
              2012年12月13日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
源节约,保障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养护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

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

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
目的的照明。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
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
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
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养护、

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
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政公路、国土
房管、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和养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使用高效节能
产品,积极采用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
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本市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在城市照明中的
应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对高耗
能低效照明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养护。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规
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总体规划,组
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一)根据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
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标;
  (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
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照明效果;
  (三)明确景观照明的设置地点和范围。
  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车站、居住区等应当配套设置功
能照明设施。
  第十条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重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要景观河道及两岸建筑物、构筑物;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商业街(区)、桥梁、电视
塔、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
所;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风貌建筑;
  (五)户外广告设施;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范围。
  重点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照
明专项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建
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具体组
织实施。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
批时,应当同时审查配套照明方案,并邀请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
门参加。
  第十四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二)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
安全;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机场、铁
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灯相同或者相似。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

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

投资。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
100%。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
资格。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
位移交养护管理部门进行养护管理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
行移交接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
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相关养护管理部门进行养护管理:
  (一) 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 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 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十八条 在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内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规
定已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
部门委托专业维修养护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其他区县由功能
照明设施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专业维修
养护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非政府投资建设并且未移交的功能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负责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设施的日
常养护。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者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规
定已移交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日
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城市照明养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日常养
护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足额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功能照
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设
施的养护管理标准。
  城市照明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养护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安全
作业、动态巡查、检查考评、保养维护、应急抢修等责任制度,
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节 功能照明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施完
好率达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
亮灯率达到96%以上。
  第二十四条 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排查故障隐患,

及时维修和更换功能照明设施,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

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功能照明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
行清扫,对灯杆进行油饰,保证灯杆灯具干净整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与其安全距离不
得小于1米。
  因树木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养护单位或者养
护责任人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养
护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功
能照明设施。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临时照明设置方案及施
工安全防护方案,并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养护管理部门备案。
  改变、移动、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周边路段、地
区的正常照明。
  第二十八条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养护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抢修
任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损坏功能照明设施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

养护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照明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功能照明养护单
位名称和联系电话,并督促检查养护单位对投诉问题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城市照明养护管理部门及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应
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功能照明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功能照明设施,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

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
  (三)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
  (四)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或者
装饰物;
  (五)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或者
接用电源;
  (六)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节 景观照明的养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景观
照明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其功能完好。
  凡设计形式落后、设施陈旧、坏损、亮度不符合标准的,景
观照明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改造、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下列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每日开启:
  (一)经营性场所景观照明设施;
  (二)户外广告照明设施;
  (三)游乐场所景观照明设施;
  (四)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景观照明设施;
  (五)商业街(区)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在每周六、日及法定节
假日开启。
  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启闭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
市人民政府指定时间执行。
  第三十五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发布公告予以规定。
  景观照明设施的关闭时间为当日22∶00,法定节假日关闭时
间延长30分钟。
  第三十六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范围内的重点景观照明
设施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集中控制启闭,具体范围由市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调试、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由市市容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监控设备所在单位负
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
  未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
  第三十七条 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
护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
制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
观照明设施。
  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向市市容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景观照明设施,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
施监控设备;
  (二)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
  (三)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影响景观照明效果;
  (四)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或者设
置的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景观照明设施
列入设计方案,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1倍
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改变、移动、拆
除功能照明设施未进行备案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三十二条禁止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改造、维
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移动、

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调整监控设
备或者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影响景观照明效果的,可处3000元
以下罚款;有其他妨碍或者损害景观照明设施行为的,可处1万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由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功能照明养护单位疏于履行维修养护责任,不
能达到养护管理标准、保证功能照明正常运行的,养护管理部门
应当给予其警告并核减相应经费。
  第四十九条 城市照明管理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市乡村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30日公布的《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规定》(2004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49号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实施好补贴政策,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三)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在确定的时间内(201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对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附件1)。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于10月19日前将附件1、附件2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确保附件1、附件2汇总数据一致。

(三)审查核实,拨付资金。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于11月9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报财政部,并根据核实的中西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向财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审核后向中西部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各地及时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落实责任。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当年所需资金由地方垫付,根据整改情况中央财政再予安排。对虚报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

(三)要强化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要加强总结。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于8月24日前和12月21日前分别将2011年和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 1.2012 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

  2.2012 年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

  3.——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汇总表








附件:
农办财〔2012〕49号.ceb
附表2-2012年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表.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8/t20120817_2848469.htm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推进城市化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城市化工作方案》(赣市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考核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增强各地、各部门推进城市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从而加速全市城市化进程。
二、考核的对象范围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章贡区人民政府;
(三)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列入成员单位考核)。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以市委、市政府《意见》和《方案》为主要内容,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主要考核内容和细则见附件。
四、考核的方式
1、采取自查与督查考核相结合办法进行。各考核对象在年末时按考核目标和内容对本地、本部门推进城市化工作进行自查;由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采取听汇报、实地考查、暗访抽查等形式,年末进行集中考评。
2、县(市、区)考核采取分类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分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等三大方面进行逐项计分评定,各类增长指标考核以2004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数据为基础数据。
3、县(市、区)考核内容中有创新的经验、做法,并受到国家、省和市级肯定、推广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各项考核指标超额完成部分,在最终排名时作参考。
4、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写出书面履职报告,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五、奖惩办法
1、将推进城市化工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衡量和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2、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考评得分高低次序,评选6个先进县(市、区),评选一批推进城市化工作先进个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圩镇建设管理等若干单项奖,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3、对未履行好年度推进城市化工作职责、考评结果较差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2005年县(市)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2、2005年章贡区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3、2005年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


附件1:
2005年县(市)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印发了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成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核拨了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责任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督查考核制度;做到了专题研究和经常调度城市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市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分)
2、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范畴,初步形成工业化、城市化相互促进机制。(3分)
3、建立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准确、及时。(1分)
二、工作目标(80分)
(一)、城市规模(8分)
1、城市化率提高2.5%以上。(4分)
2、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上年增加10%以上。(4分)
(二)、城乡规划(19分)
1、修编并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80%以上,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6分)
2、城区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设立规划展示馆或展示栏,规划监管有力。(3分)
3、建立乡镇规划编制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完成所有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省重点镇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续编和镇区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4分)
4、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2-4人),为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3分)
5、出台地方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储管理办法。(3分)
(三)、城乡建设(36分)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13分)
(1)各县(市)完成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赣县6400万元,南康市8800万元,信丰12000万元,大余县7200万元,崇义县2400万元,上犹县4800万元,安远县5600万元,龙南县6400万元,定南县2400万元,全南县4000万元,宁都县8000万元,于都县7200万元,兴国县8000万元、瑞金市12800万元,会昌县5600万元,寻乌县4000万元,石城县3200万元。(4分)
(2)城区人均拥有道路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区新增人均道路面积0.7平方米以上。(2分)
(3)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新增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平方米以上。(2分)
(4)抓好城区垃圾、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建设列入建设规划;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分别新增水冲式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各1座以上。(4分)
(5)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未开通城市公交营运的县(市)年内开通。(1分)
2、房地产开发(9分)
(1)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40%以上。(2分)
(2)住宅竣工面积比上年增长10%以上(新增住房总量中普通商品房占30%以上),其中大、中、小县(市)连片开发面积分别达到3、2、1万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占商品房开发量的10%以上;全面启动廉租房建设。<注:大、中、小县(市)以县(市)域总人口50万以上、30-50万、30万以下区分。>(4分)
(3)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存量房交易量比上年增加10%以上,占商品房交易比例达40%以上。(1分)
(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75%以上,其中当年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2分)
3、教育基础设施建设(6分)
(1)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学校布局符合国家部颁标准。(2分)
(2)根据城镇人口结构状况,幼儿园、中小学校数量和班级数分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2分)
(3)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有具体措施;在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有具体实施办法。(2分)
4、圩镇建设(4分)
(1)圩镇主要街道硬化、亮化、绿化,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2分)
(2)开展圩容镇貌整治活动,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圩镇内残垣断壁已拆除,破旧房屋已整饰或拆除。(2分)
5、建设市场(4分)
(1)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2分)
(2)创三项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其中有一项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不少于1个。(2分)
(四)、城市管理(17分)
1、创建省级园林城市(7分)
(1)开展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健全,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分)
(2)已正式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1分)
(3)创建成功(含已是省级园林城市)。(4分)
2、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行城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程,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3分)
3、城市园林、环卫、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路灯亮灯率达95%以上;街巷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率达100%。(3分)
4、建筑工地按要求围挡作业,无占道经营及占道市场。(2分)。
5、居民随机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12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5〕27号),城区内已无耕地的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与成效。(3分)
2、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布局合理;体育基础设施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分)
3、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农民知识化工程”有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果明显;解决城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具体措施。(3分)
4、加强社区管理,有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社区组织体系健全。(3分)


附件2:
2005年章贡区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6分)
1、印发了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成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核拨了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责任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督查考核制度;做到了专题研究和经常调度城市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市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分)
2、建立了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准确、及时。(2分)
二、工作目标(81分)
(一)、城乡规划(16分)
1、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及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无乱搭乱建现象。(6分)
2、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外严格管理区以内各乡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应报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审核确定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高标准规划。(6分)
3、中心城区严格管理区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村庄规划编制率达100%。(4分)
(二)、城乡建设(29分)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10分)
(1)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布局合理,符合国家部颁标准。(3分)
(2)根据城区人口结构状况,幼儿园、中小学校数量和班级数分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4分)
(3)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有具体措施;在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有具体实施办法。(3分)
2、圩镇主要街道硬化、亮化、绿化,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4分)
3、所辖镇区环卫设施普及率达90%以上,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5%以上;小街小巷硬化率达60%以上;新增镇区水冲式公厕1座以上;各镇区建设一条样板路,道路绿化效果好,设施完善。(6分)
4、加强所辖镇区给排水设施建设,所辖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4分)
5、编制圩镇市场建设规划,建有一个配套齐全的市场或商贸区,内设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5分)
(三)、工业园区建设(20分)
1、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达90%以上;引导工业集聚的政策措施明确,效果明显。(2分)
2、严格按规划实施园区建设,落实国家土地使用政策,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聚集产业上有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6分)
3、园区道路、水电、通讯、路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配套,实现园区绿化、亮化、美化。(6分)
4、开展园区内脏、乱、差整治活动,无占道经营及占道市场;建筑工地按要求围挡作业,园区容貌整洁卫生。(6分)
(四)、城镇管理(16分)
1、抓好区属单位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4分)
2、市区定点泊位停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4分)
3、所辖镇区配备城镇管理机构,按规模配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人员。(1分)
4、镇区园林、环卫、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镇区主次干道亮灯率达90%以上。(3分)
5、开展圩容镇貌整治活动,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圩镇内残垣断壁已拆除,破旧房屋已整饰或拆除,解决马路市场问题。(4分)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13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5〕27号),城区内已无耕地的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与成效。(3分)
2、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布局合理;体育基础设施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分)
3、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农民知识化工程”有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果明显;解决城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具体措施。(3分)
4、加强社区管理,有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社区组织体系健全;理顺社区与政府部门、物业管理和驻区单位的关系;创建小区物业管理新模式,推进物业管理社会化,建立良好的小区管理运行机制。(4分)


附件3:
2005年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

共性目标任务:
1、成立本单位本系统推进城市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照赣市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围绕拓展中心城区,发展二、三产业,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城市资产经营水平,增强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做强科教文卫体公共事业,做美城市环境,壮大人口规模等方面,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按时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政策资金的更多投入。
4、在推进城市化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在本系统、本行业工作中取得实质性成效。
部门目标任务:
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一)城乡规划
1、抓好中心城区七项规划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完成外环快速干道和城市主干道等道路专项规划;(3)完成近期建设地段内城乡结合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4)完成近期建设规划;(5)抓好水西、湖边、水东、沙河、沙石等区域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工作;(6)着手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7)完成总体规划模型制作。
2、加强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3、加强区域规划协调机制,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
4、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乡建设
1、积极指导县(市)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配合抓好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2、提出中心城区本年度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牵头着手编制完成《“十一五”赣州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计划》。
3、抓好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完成新城区瑞金路延伸、益光中路及益光南路、玉岩东路、兴国中路等四条市政道路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二是适时组织完成老城区杉木树下路、黄屋坪—营角上路两条市政道路的建设前期工作;三是组织完成章江大桥、飞龙岛大桥两座桥梁及引道接线工程的方案招标及设计;四是组织完成红旗大道城市设计内容中建筑改造方案及建筑整治方案;五是组织完成水南新城区四个农民返迁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和红旗大道西延至滨江大道项目评估测算工作;六是组织完成一○五国道(黄金大桥至高速公路入口段)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青年路西延至滨江大道道路工程、西河大桥至水西河排上段滨江路工程、府北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七是拟定2006年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4、指导抓好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建设。
(三)城镇管理
1、积极指导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2、指导县(市)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行城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程。
3、积极开展“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扶持。
(四)其它工作
1、牵头负责拟定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2、拟定赣州市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认真做好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
1、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筹措城镇建设资金渠道,创新城镇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努力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2、优化财政投资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项规费要划出相应比例专项用于城镇建设。
3、建立与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及时拨付财政投资市政建设项目资金。
三、市发改委
1、组织编制完成以赣州中心城区为中心的一小时都市经济圈规划。
2、指导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做好有关国债和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争取工作。
四、市城管局
1、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拟定并实施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督查考核办法。
2、如期完成中心城区年度财政拨款计划内老城区道路改造及园林、环卫、亮化工程项目。
3、强化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推进中心城区市政、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
4、组织抓好红旗大道建筑立面整治与建筑改造工作。
5、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五、市国土资源局
1、按照中心城区年度计划内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办法、清理中心城区逾期不建土地处置办法、清理中心城区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私房的处置办法和违法占用土地的清理工作意见。
3、深化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实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和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
4、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完善土地收储和地价信息发布制度。
5、严格农村“一户一宅”管理制度,鼓励进城农民实行宅基地置换。
6、编制年度征地拆迁、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工作计划。
7、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六、市公安局
1、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准入条件,适度扩张城镇人口,细化出台各项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2、加强户籍管理,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
七、市民政局
1、研究提出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行政区划调整措施,提出中心城区村改社区的实施意见。
2、提出城镇失地农民、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办法。
八、市委农工部
牵头研究提出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九、市房产局
1、提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2、提出并实施激活住房二、三级市场的政策措施。
3、做大做强房地产业,提高房地产企业资质进入门槛,鼓励连片小区开发建设。
4、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5、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查处办法,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十、市环保局
1、加强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抓好城镇水污染、工业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监督执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十一、市交通局
1、抓好市域内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做好赣江大桥项目建设工作。
2、强化公交营运车辆和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管理,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数按国家园林城市创建要求予以落实。
十二、市人口计生委
研究实施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十三、市教育局
1、完善“以县(市)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2、依据城市化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中小学网点,建立健全贫困生教育扶助制度,指导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问题,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3、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4、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办学格局。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健全劳务市场,加强劳务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加速公民职业化进程,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率和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2、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和转移。
3、提出并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措施。
十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协助抓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划编制工作,并严格按规划高品位实施建设。
2、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按国家土地使用政策,规范审批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4、开展所辖城镇范围内脏、乱、差整治活动,美化、亮化、净化工作有新举措。
5、加强配套服务业建设,繁荣第三产业。
6、就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在就业服务、子女入学入托、社会保障等方面有新举措。
7、抓好所辖单位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8、出台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制定有利于推进城市化的产业政策;责任分工明确,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经常研究、调度城市化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