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
的离休、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
加离休、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
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费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
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其中由
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注意做
好思想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第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方便企业就地登记注册,发挥被授权局登记管理的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今后改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登记管辖。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管辖。
二、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将办理已经登记注册的上述企业的迁移手续,请相关登记机关配合做好档案迁移工作。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同时作为各被授权局授权文件的补充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