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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暑期测绘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0 10:3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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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暑期测绘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暑期测绘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测办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入夏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测绘地理信息有关单位也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近期,许多地区高温湿热,台风、暴雨频繁,极易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给测绘生产的作业安全、出行安全、生活安全等带来极大的威胁。面对异常严峻的测绘生产安全形势,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加强管理,有效防范。为做好暑期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上个月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仍然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不深入、安全监管不严格等问题。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2011年测绘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中队、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加强教育,防患未然

  针对暑期测绘作业特点,教育生产人员警惕潜在的安全风险,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外聘作业人员、司机等,加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切实提升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出测前做好有关仪器设备、车辆(特别是租用车辆)、通讯设施等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出测期间的正常运行。配备相关的医疗设备、定位设备、交通和通信设备及救援设备,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四、安全出测,避免事故

  作业期间,生产人员应穿着安全服或佩戴明显的安全标志,要严格执行《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随时掌握天气情况,了解暴雨、台风动向,对在海岛礁、河谷、山区等地区的生产,要制定具体应对台风、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的措施,做好预防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收工后或其他非作业时间,应严格落实外出规定、用车制度,要有组织地安排休闲、娱乐活动,严禁擅自出游、游泳等。


  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现事故苗头,应以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为第一,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同时应将遇险、处置、结果等情况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遇有事故发生,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等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五、做好自查,及时报告

  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暑期测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各测绘院、中队、班组首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报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抽查后,将本次安全检查整体情况报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检查内容包括车辆、仪器、装备、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完善等情况。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黄海大道交通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黄海大道交通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5日 大政发〔1998〕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黄海大道(大庄公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黄海大道上通行的车辆、司乘人员以及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以及金港新区、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黄海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五条 黄海大道为双向四车道,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行车道右侧为路肩,进入黄海大道的车辆必须按道路标线行驶。


  第六条 进入黄海大道的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40公里。最高时速:实施全封闭、立交前小型车辆不得高于8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高于60公里;实施全封闭、立交后小型车辆不得高于10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高于80公里。遇有平交路口、出入口时,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从支路进入平交路口、出入口时,时速不得高于20公里。


  第七条 车辆在黄海大道上行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应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时速60公里以下时不得小于60米;时速60公里以上时不得小于100米;在雨、雪、雾天、夜间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适当加大间距。


  第八条 除道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专用车辆外,其他拖拉机、后三轮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行人、牲畜不得进入黄海大道。


  第九条 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需要超车时,应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超过前车后应驶回行车道。


  第十条 在黄海大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和在出入口处超车;
  (二)车辆超员、超载和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三)学习驾驶员驾车;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扔物品;
  (五)拦截车辆(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安装有安全带车辆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第十二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载运规定的,应经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超)车道上修车。车辆发生故障应在路肩停车检修,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在黄海大道上发生交通肇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机关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黄海大道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十六条 在立交道口未建成前,行人、车辆通过平交道口应注意了望,确认无危险后快速通过;立交道口建成后,行人、车辆需横过黄海大道时,应从立交道口通过。


  第十七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占用黄海大道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受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控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设置交通标志或发布公告。确需关闭公路时,应由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常委会决定对《鞍山市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经济处罚”。修改为“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乡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执行行政处罚”。2、《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擅自向农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全年报酬的5%的罚款”修改为“向农
民和所属单位摊派各项费用的,责令如数退回款项”。3、第二十九条第(八)项“擅自挪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扶持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挪用资金和物质总额的10-20%的罚款”,修改为“挪用国家及上级有关部
门扶持的各项专用资金和物资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另外,旧堡区已更名为千山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括号中的“旧堡区”字样,改为“千山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