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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1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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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
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5〕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市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效能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遂效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实施监督的部门

由市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目标办、市效能办、市府督查室配合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巡视。

二、监督巡视的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三、监督巡视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由市府法制办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考核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巡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接到举报重点检查。

四、监督巡视的内容

(一)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确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对照《遂宁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遂府法发〔2005〕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三)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并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是否定期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及时修改、废止、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法定职责情况;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大行政行为举行听证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案卷材料按规定立卷归档;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无违法委托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规定;不向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单位下达罚没指标;按要求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六)法制机构是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时完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查处通过信访举报、新闻舆论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依法协调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作出复议决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按规定参加行政诉讼;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按期进行案卷评查;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下属单位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各种统计报表。

五、监督巡视的奖惩措施

严格按《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纳入目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