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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06-03 06:1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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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化工部


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9月1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精神,实施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化工设备招标、投标(询价、报价),密切设计和设备制造的联系,通过竞争,择优订货,以保证设备质量,节约设备资金,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供应的化工工程公司及设计公司承包和负责设备采购的大、中型化工装置和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设备,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化工设备招标、投标,按照质量、价格、进度综合评比,择优订贷,不受部门和地区限制。
第五条 设备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编制设备采购计划
1.招标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统筹控制计划编制设备采购计划、保证各项设备能满足建筑安装和试车生产的要求。
2.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应考虑下列因素:(1)设备招标、投标的时间;(2)合理的设备设计周期;(3)合理的设备制造周期(包括材料、配套件准备时间);(4)设备交付现场所需的运输时间。
第七条 选定招标厂家招标单位应根据化工设备的制造要求选定合格的制造厂进行招标。合格制造厂应该具有与招标设备相适应的营业执照、制造许可证,有必要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有可靠的生产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保证设备的质量和交货进度,认真履行合同。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进行化工设备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设备选型和设备清单已经确定,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资金已经落实,列人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
4.对于制造周期长的设备,在初步设计未审批前,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可提前进行设备招标订货。
5.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对重大关键设备进行预询价,预询价只解决国内能否制造和大概的价格,项目成立后再进行正式的询价。
第九条 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函:招标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说明,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联系人等;
2.技术说明书: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技术要求,制造及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数据表及图纸等;
3.合同基本条款:质量保证要求,设备施工图的负责单位及交图时间,材料供应方式,设备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状态,交货时间等;
4.投标规定:对投标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必须说明的问题,投标截止日期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为进行比较和选择,一般应向三个以上厂家进行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第十二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
1. 投标函: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营业执照和制造许可证,企业简况,报价有效期,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确认,如有修改应逐项说明。
2.技术说明书:制造工艺说明及图纸,检验和试验项目,外购件解决途径,质量保证措施等。
3.对合同基本条款的意见,如供货范围,备品配件,交货进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包装、运输等。
4.价格说明,包括合同总价及分项价格。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投标书要加盖企业及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邮寄的标书以邮戳日期为准。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要严格防止招标、投标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评标,一般在接到投标书后四周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标准应根据设备质量,供货范围及深度,交货时间、地点、价格及付款条件,生产经验及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比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大型、关键设备,在投标厂初步选择以后可召开设计、制造协调会,进一步详细商谈和澄清技术和商务条件,以便最后确定制造厂家并及早开展设备设计工作。
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有关单位和制造厂参加,招标单位应将会议议程及需要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制造厂和有关单位。
协调会如取得一致意见应签署会议纪要,作为下一步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鉴订设备供货合同
第十七条 评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投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责任方要负责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招标、投标文件及设计、制造协调会商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技术要求、材质,设计、制造、检验的标准、规范,技术图纸、资料;
3.制造图纸的设计单位和设计、制造双方责任及供图日期;
4.供货范围,包装及标志;
5.价格、付款方式;
6.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7.机械保证;
8.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设备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有关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方法人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七章 图纸及技术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备设计和制造图纸。
第二十一条 由设计院负责设计的图纸资料要考虑制造厂的产前准备、工艺、工装特点和制造周期,根据工程设计的阶段和进度,按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批向制造厂交付,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并处理制造过程中的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由承制厂负责设备设计的,按合同规定由工程公司同意和确认的图纸资料,应按规定日期提供和确认,以确保双方设计和制造的顺利进行。一般设计图纸应按合同及时向工程公司提供用于布置、配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以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的要求。

第八章 检验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确保设备质量。
第二十四条 承制厂应向招标单位提供试验和检验计划,招标单位认为需要时可派人参加了解试验和检验情况,但并不由此解除制造单位的制造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少数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高压设备,可在合同中规定由招标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检验,并明确检验内容,承制厂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方检验单位可由制造厂推荐,招标单位同意后由制造厂办理委托手续,第三方检验费列人设备合同价款之内。

第九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与订货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订货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向国外进行化工设备招标、投标、订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渭滨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作者:王维新 杨洁

当今社会,违法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各司法机关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人民的希望,但部分花蕾已有着枯萎、凋谢的趋势,对此,在倍感痛心的同时,我们应做一下深入调查,深刻剖析,用以挽救这些慢慢走向毁灭的年轻生命,未成年人犯罪与社会、学校、家庭等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
笔者将紧紧结合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2003年到2008年(08年截止至10月25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通过对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两个三年数据的详细比较,分析归纳渭滨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并尝试提出些对策,希望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绵薄之力。

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
1、 前三年与后三年的相同点
1) 从犯罪年龄看,16至不满18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分别占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0.13%和82.95%。
2) 从犯罪类型看,多为暴力犯罪。从2003年1月到2008年10月止,该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161件514人,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故意伤害和性犯罪以及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其中侵犯财产犯罪类型尤其突出,分别占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91.03%和81.82%。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又是侵犯财产犯罪类型中的绝对主角,在2003-2005年和2006-2008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中分别占到了总数的69.87%和64.39%。
3)从犯罪人受教育情况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上述514人,2人为文盲,59人为小学文化、400人为初中文化,28人为高中文化,1人为职高,8人为技校,16人为中专文化。
4)犯罪人的身份较为单一,多为农民、学生和无业人员。上述514人中,学生97人,占18.87%;无业人员143人,占27.82%;农民264人,占51.36%。
5)从犯罪人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

2、前三年与后三年的不同点
1)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工作的形势更加严峻。
2006-2008年与2003-2005年相比,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还是在犯罪嫌疑人总数中所占比例,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2003-2005年,未成年犯罪176人,占总数13.79%;2006-2008年,未成年犯罪338人,占总数19.72%,较前者增长了92.07%。
(单位:人) 2003-2005年 2006-2008年 ±%
犯罪嫌疑人总数 1276 1714 34.3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 176 338 92.07%
比 率 13.79% 19.72% 5.93%
14至不满16岁 34 61 79.41%
16至不满18岁 142 277 95.07%


表一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变化情况表

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由原来单一的暴利侵财向多样化趋势发展。
在起诉的未成年人总数中,2006-2008年与2003-2005年相比较,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下降9.21%,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上升2.0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占比例上升7.43%。2006-2008年,故意伤害罪18人较2003-2005年的8人增加了125%,另外,强迫卖淫罪11人,拐卖妇女罪3人,非法拘禁2人,这些犯罪类型更是之前所没有的。
(单位:件) 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03-2005年 142 11 2
2006-2008年 216 24 23
±% 52.11% 118.18% 1050%


表二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变化情况表

3)从犯罪人身份看,农民比例大幅升高。
2003-2005年,学生41人,占23.3%,农民75人,占42.61%,无业人员53,占30.11%;2006-2008年,学生56人,占16.57%,农民189人,占55.03%,无业人员90,占26.63%。综上可见,农民犯罪比例大幅增长,增长了12.42%,与之相反的,学生和无业人员犯罪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下降了6.73%和3.48%。这部分身份为农民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均不高,多为初中以及初中以下,很多都是中途辍学,犯罪类型多为暴力侵财,抢劫罪和盗窃罪占绝大多数,值得注意的是强迫卖淫罪成为突出的新类型。

(单位:人)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 学 生 农 民 无业人员
2003-2005年 176 41 75 53
2006-2008年 338 56 189 90
±% 92.07% 26.79% 152% 69.81%

表三 2003-2005年与2006年-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身份的变化情况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无非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宁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可以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农业、林业、畜牧、土地、交通、建设、环保、地矿等部门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确定的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流失严重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目标责任制,作好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体私营业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治理开发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其使用权和受益权法律保护,允许继承、转让。
在签订的治理开发合同、协议中应当列入防治水土流失的内容。
第八条 经过治理验收合格的小流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成果的管护,落实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天然植被和其它治理成果。在生产建设施工中确需占用、拆除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垦区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退耕计划,限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域开荒、挖砂、采石、取土。
(一) 25度以上陡坡地;
(二) 河流两岸行洪区、堤坝坡面;
(三) 沟壑边坡、沟头上部水流集中地带;
(四) 林地、灌区、干渠坡面、排水渠、闸涵附近;
(五) 山崩、滑坡、塌方危险地段及易产生泥石流地区;
(六) 铁路、公路的路基边坡及道路绿化地带;
(七) 其他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地区。
第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乡镇集体组织或个体采矿、建厂,必须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它活动中排弃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地点堆放。禁止将固体废弃物倒入河流、水库、涝池、沟渠、公路两旁。
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砂土存放地的裸露地面,必须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或植被。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本市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进行城市建设,开办矿山、能源、建材等大中型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本市开办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从事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列入项目前期费用和生产成本中。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30日或1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对特殊性质或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 经审批的建设和生产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禁对铁路、公路两侧防护林进行采伐,严格控制对各种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进行采伐,对必须采伐和更新的林木,其制定的采伐、造林、迹地更新方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应当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必须负责治理,所需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费用中列支。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三条 占用、拆除、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地貌、植被的补偿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分别情况处以罚款。
(一) 在25度以上陡坡地和土层瘠薄、植被稀疏易沙化地区开荒的,每平方米处以1-2元的罚款;
(二) 采伐成片林木、开垦荒地、采金、破坏草地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每平方米处以2-5元的罚款;
(三)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监督检查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寻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