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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时间:2024-06-26 08:5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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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会议认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加上十年内乱对道德标准和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当前我省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四化建设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批判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二、对于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妇女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对于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劫持、强奸、轮奸妇女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要保证妇女在升学、就业、提升晋级、劳动报酬诸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充分照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
  四、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敢于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
  五、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气象局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气象局
2006年3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按年度进行检查检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的活动。

当年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检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防雷办申报年检。防雷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从事防雷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雷工程工作环境变动情况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
(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法律责任声明书》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受检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三)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3个以上(含3个)已完成的较大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受检单位申领《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检单位填报年检材料;
(三)防雷办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四)防雷办做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五)防雷办发还受检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第九条 防雷办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提交材料完整、填报无缺漏的,给予正式受理,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事务受理回执》;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出具《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并当场说明理由。
防雷办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受检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
2.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均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通过;
4.气象主管机构没有收到用户单位投诉,未发现受检单位有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2.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有1个以上(含1个)防雷工程项目未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4.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用户单位投诉,受检单位有明显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有据可查的;
5.上一年度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年检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第十三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按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情况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四条 在年检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不收取费用。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5年5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发布的《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刑事法官应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不但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非法律知识。非法律知识是指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要积极积累隐形知识。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法官的知识是通过研究每一个案件所呈现出的法律关系逐步积累而成。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慎重地研究每一个刑事案件,关注每一个案件的共性与个性,从细微处着手,积累形成法官的经验和知识体系,从而完成法官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实质转变。
(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刑事法官应具备的审判思维
法官的思维规则是法官在司法认知过程中一贯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是保障法官思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指示和规定,既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技术准则,也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面对困惑时的价值取向。掌握国家刑罚权的刑事法官只有确立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适应的,符合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要求的现代刑事审判思维,才能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和正义,推动刑事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1、罪刑法定的原则性思维
罪刑法定是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应当处以何种刑罚,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观念变革与价值重塑工程,形成价值观念的共识乃是确保罪刑法定的精髓与灵魂得以贯彻的关键。为此刑事法官应当树立罪刑法定的原则性思维,用以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对这个问题,我也是深有感触,其实这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该只是我们法官重视,更应该在公安检察环节得到重视,现在有个别检察院起诉过来的案件,看案情,确实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怎么研究他还真够不成哪条犯罪,象这样的案件呢,一般检察院会商量我们,这个一般可能在基层院存在,只要定个罪就行,象这种情况,我想就是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且这样的案件经不住历史的检验和推敲,应当说对当事人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虽然法律规定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只是社会生活中危害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处罚犯罪,因而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定罪处罚。有人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只要某种行为危害严重,就应当认定为有罪,这正是轻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习惯思路,必须坚决摒弃。
2、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是公正审判的基本格局。刑事法官应当树立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引导和指挥刑事审判程序的正当进行。刑事诉讼中由于追诉本身的特殊性,被告人总是处于原始性的不利地位,导致控辩力量的先天失衡,为此在刑事审判中尤其应强调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其提供充分的辩解机会,适时引导其举证、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刑事法官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既强调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又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观的平衡,不但要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而且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刑事法官“应当”告知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罪犯申请会见其亲属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强化,就体现了对刑事法官树立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的指引。
  3、自主判断的独立性思维
  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强调刑事法官要根据自己的职业技能、良知对刑事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独立进行思考,理性地作出裁判,为此刑事法官必须树立自主判断的独立性思维,审判思维要独立地展开,不受其他人的影响和干扰。法官的最高境界以及最好的品质就是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法官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就容易被他人的言论所左右,无法保持中立,这样也就很难做到公正裁判。
4、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
怀疑性作为法官思维切入的一个基本特性,已作为一个司法原则而得到承认和加强。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第162条第3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均为刑事法官的疑问性思维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善于怀疑、合理怀疑应是刑事法官的天性,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只有当合理怀疑被排除时,才能定案,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树立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
5、刑法谦抑性的定罪思维
刑法的谦抑性也就是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即如果可以运用其他手段充分抑制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法益时,就不要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的情况下才适用,就像学者经常比喻的那样,刑事手段就好比是足球赛场上的守门员,在他前面有前锋、中锋和后卫,都可以对对方的进攻进行抵挡。只有当前面几道防线全部失守的情况下,最后才轮到守门员,这形象地解释了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刑法的谦抑性突出地表现在法定犯中。所谓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作为构成前提的犯罪。当缺乏经济、行政这样的部门法的评价,也就是在缺乏前提法依托的情况下,刑法不能优先介入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非法传销构成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国务院把传销行为定性为违法之后,如果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才能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首先从刑法的前置性法律中寻找它的违法属性和违法根据,然后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加以认定和惩罚。
6、刑罚轻缓化的量刑思维
刑罚轻缓是刑法谦抑的题中之意,是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具体表现为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轻刑化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并不严酷,只要它能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就足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为此慎刑观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首要价值观,刑事法官应当树立先进的刑罚理念,确立刑罚轻缓化的量刑思维,做到慎重准确地适用刑罚。
7、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舆论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思维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强调,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性之间的差距,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利益冲突和价值追求,为了实现时代和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的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就必须对各种利益进行综合平衡作出价值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作为刑事法官,更应当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思维,洞察并把握社会生活的走向,对现行刑事法律和现实社会利益进行利益平衡,并根据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作出裁判,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效果有时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甚至在现实中被一些人做庸俗化理解,因此刑事法官在追求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方面,应当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考虑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如果发生法律效果与眼前的社会效果不相统一的情况,也应当依法适用法律,这是由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是以合法性判断为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二)、刑事法官需摒弃以下几种思维
1、惩罚犯罪的偏向性思维
2、依附上级的行政性思维
3、迷信鉴定结论的审查思维
4、口供主义的定案思维
5、重刑主义的量刑思维
6、机械罗列证据的证明思维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刑事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阐明法官作出裁判的理由,以彰显刑事裁判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往往对裁判理由的阐述比较重视,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不予关注,普遍存在着机械罗列证据的证明思维,满足于“自己查明”犯罪事实,而没有通过证据内容的分析来“证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问题上的不同看法的分析辩驳;二是缺乏对证据证明内容的分析论证,定案证据如何证实案件事实的,缺乏细致的分析;三是满足于简单概括证据的证明内容,至于证据的证明内容之间如何相互印证则难以体现。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人们对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难以通过裁判文书所列举的证据形成确信,而要通过翻阅卷宗材料才能确认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