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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2 16: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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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11]463号


  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会展业发展要求,为推动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面广、关联度高,发展潜力大,其发展程度体现一个国家文化、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发展水平。发展会展业,能够汇聚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直接拉动和间接带动相关产业和配套行业发展,引导产业升级与转移,促进就业,拉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发展。当前,会展业已成为行业间、地区间和国家间交流与合作的桥梁纽带,宣传推介各行业和各城市的窗口平台,反映一国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十二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会展业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将日益凸显。因此,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识发展会展业的重要性,把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二、基本状况

  “十一五”时期,我国会展业发展迅速,2010年,我国举办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展览会项目6200余个、总面积 7440万平方米,专业场馆300多个、可供展览总面积约1000万平方米。我国会展业巨大的市场潜力受到国际会展行业的青睐,吸引了一批国际会展企业跻身中国市场,促进了我国会展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会展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总体来看,我国会展业结构不合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偏低,国际竞争力不强,仍处于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益的粗放型发展状态,对服务业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亟待提高。因此,必须加大对会展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会展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法制化”的方向,遵循“低碳、环保、绿色”的理念,经过“十二五”时期的不懈努力,把会展业培育成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先导性产业,逐步提高我国会展业的国际竞争力,力争使我国从会展大国发展成为会展强国。

  四、总体目标

  在规范秩序、完善统计、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筛选、专业评审,抓大放小、扶优选强,突出重点,做大做强几个综合性龙头展会,搞好搞活若干个区域性重点展会,做精做实一批专业品牌展会,培育几个有一定影响力的境外展会,打造若干展览中心城市和核心展馆,造就一批大型办展实体和人才队伍,形成与国际水平接轨,服务体系完备、服务品质优良、市场竞争有序、专业化程度高的会展业发展格局。

  五、基本原则

  以“整合资源,错位发展,提高质量,调控总量”为宗旨,以统筹规划、规范市场、引导促进为核心,处理好全国布局与区域发展、境内展与出国展、国际展与内贸展,综合展与专业展、政府主导与商业运作的关系,推动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主要任务

  (一)加强产业规划。各行业、各地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符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色的会展活动,各展所长;理性布局大型场馆建设,避免对展会资源的恶性竞争。逐步实现地区和城市会展业发展的合理定位,形成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格局。根据行业和地方实际,定期发布引导支持的展览会目录,加快会展业科学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加快市场化和专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创造条件,着力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重视资本对会展项目规模化和打造龙头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快政府主导型展会的市场化进程,逐步淡化政府主导色彩,适度调控政府主导型展会。重点支持专业化展会,引导综合性、区域性展会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各类展会的专业化水平。

  (三)着力扶持品牌展会发展。研究建立以行业标准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展会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建立和发展评估机构,提倡第三方评估。在此基础上,评选、认定和扶持品牌展会,鼓励按照区域和行业特色发展各类特色展会,努力打造区域特点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品牌展会,推进有基础、有条件的展会向国际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

  (四)引导各类会展主体协调发展。鼓励大型龙头骨干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组建国际会展集团,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会展领军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与展馆、制造业企业、商协会等开展合作,培育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

  (五)推动构建会展业服务体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培育市场和优化服务。充分利用会展活动带来的人才、信息、资金和技术,推动产业联动发展。大力发展会展相关产业,加速构建以交通运输、通讯、金融、物流、娱乐、旅游、餐饮、住宿、教育等为支撑,策划、设计、广告、印刷、装修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

  (六)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构建会展业行业标准体系,制订和推广经营服务、等级评定、从业人员资质和岗位规范、信息技术等一批行业标准。健全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指标体系、调查制度和统计网络,及时掌握行业运行和发展的全面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为制订产业政策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七)稳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全行业诚信体系,开展“诚信办展示范”活动,树立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的诚信办展典型。探索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切实推动会展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国际展览业组织、会展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开展办会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广泛合作。科学引导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人员进入中国会展市场,引进国际知名会展品牌到境内合作办展,提高境内展会的质量、水平和效益。组织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参展办展,扶持品牌展览和会展主体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我国会展业的国际影响力。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会展业的整体协调和统筹管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分清职责,整合资源,对会展业进行宏观指导、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密切与发展改革、工商、公安、消防、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引导、规范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清理废止阻碍行业发展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在健全市场机制,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秩序的同时,简化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审批,建立相对统一的内外贸会展业管理体制。

  (三)出台扶持政策。研究制订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对会展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会展活动承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相关土地使用政策,为会展主体提供融资支持。

  (四)优化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会展业公共服务体系,扶持发展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为会展活动和办展企业提供信息和宣传服务。协调相关部门,为展会活动提供展品通关、安全、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物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优质配套服务。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尽快修订并贯彻落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办展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手段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会同有关部门,为展会主办单位和参展商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指导展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门措施,在防止参展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保护参展商自身知识产权。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培养会展业专门人才。探索建立会展专业人才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进国外高层次会展策划、市场营销和管理人才。

  (七)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动成立全国性会展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现有行业中介组织“服务、协调、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协调与监管。行业中介组织要加强与政府、行业、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指导咨询、制定和推广标准、统计调查、行业培训、信用建设、评估认证、信息发布、政策研究等工作,指导企业运用行业标准,遵守经营准则,开展良性竞争;同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自我保护,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加强理论研究。鼓励支持专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会展业的科学理论研究和应用性技术创新研究,着力研究会展业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会展业经济理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

  (九)抓好贯彻落实。各地会展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等情况,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符合本地会展业实际的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出台政策措施,提供保障与服务,促进当地会展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宣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推进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带动全市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规范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来源:

1.省以上财政相关资金;

2.市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资金;

3.相关投资收益;

4.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财政性资金,对市引导资金进行补充和壮大,重点支持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按照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专项担保、投资参股等方式,放大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市引导资金首次设立安排资金规模2亿元(含省财政1亿元),其中1亿元用于创业(风险)基金。其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直和市开发区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企业,为新兴产业发展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代偿和贴息等,解决其融资困难。

第六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国家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市引导资金及市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以项目为依托,重点用于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市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有:

1.贷款贴息。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对产业推进类项目给予支持。

2.专项担保。通过市国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专项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为新兴产业发展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和风险代偿。

3.以奖代补。主要对开发研究、市场开拓和配套服务类项目给予支持。

4.以国投公司为载体,投资参股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5.支持创业(风险)基金。

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探索鼓励金融加大信贷支持、第三方支付等符合市场运行机制的多种有效方式。

第九条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程序和文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溢价销售中国民政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溢价销售中国社会福利彩票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1995〕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溢价销售彩票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可以认定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具体处罚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



19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