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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9:5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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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加强住房改革支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根据财政部编制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核评比范围的中央单位,是指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编制说明的系统性。

第四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10分);编报的完整性(20分);数据的准确性(30分);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第五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送的及时性(10分)。

中央单位应在每年3月20日前报送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的完整性(20分)。

中央单位不得随意增减、更改报表;报表装订规范,不得缺页少页;报表封面内容应填列完整,必须要有经办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应完整反映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编报范围应与预算编制范围保持一致,决算报表数据填列齐全,无漏报、重报、错报现象。上述内容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的准确性(30分)。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应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决算数据应与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决算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决算上下年度相关数据衔接一致(如有变动,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财政预算拨款指标应与部门决算中相关数据一致,决算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一致。上述内容如有错误,每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算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如,决算编制单位个数、人员编制情况、实有人员状况,包括汇总情况、行政单位情况、事业单位情况等,以及单位在编制决算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

(二)决算数据汇总情况。包括:1、收入来源情况。2、分项支出状况。3、年末结余情况。4、收支结余增减变动原因分析。

(三)决算编制反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和完善决算编制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每年考核评比一次,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评得分,财政部每年评选出约20%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条中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预算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等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告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 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 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3.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4. 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5. 演艺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6. 商业艺术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

    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7.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

    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18. 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3.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4.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5.重点支持类别: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说明:

    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9.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20. 游戏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21. 动漫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备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22.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

    2.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4.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3. 网络文化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4. 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说明:

    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专业影视器材等为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须的文化用品和设备。

  25.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类指采用数字技术制作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

  26. 创意设计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

    3.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创意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广告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视觉设计等,特别是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文化创意设计。

  27. 节目模式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3.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说明:

    节目模式指节目概念、创意、制作指导蓝本等。

  28.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

    3.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29. 文化相关会展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0万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3.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说明:

    文化相关会展是指通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推介、比赛等活动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推动文化投资交易与交流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出口水泥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等


出口水泥质量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为确保出口水泥质量,维护我国水泥的信誉,提高我国出口水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产出口水泥的企业必须经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考核并取得质量认证证书(注)。
第二条 生产出口水泥的企业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稳定。出口水泥的品种和质量要求按合同执行。如按我国标准时,出口品种限为波特兰水泥和425号或425号以上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水泥。可供出口品种的年产量立窑10万吨以上,旋窑6万吨以上。
第三条 每批出口水泥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外贸经营单位不得收购。
第四条 生产企业向外贸单位供货前,在自检的同时应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国家重点水泥企业由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抽样检验,地方水泥企业由省级质检站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根据一天或三天强度及其它指标检验结果,确认各项品质指标合格后,签发出口水泥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工厂在向外贸单位供货时应同时提供上述检验合格证书。
第五条 检验内容、方法与质量指标在对外贸易合同内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相应的国家标准(GB175-8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n227-84《波特兰水泥》规定检验,同时质量控制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出口水泥28天抗压强度目标值按下式控制:
目标值大于水泥国家标准规定值+2.45兆帕富裕强度+3S
S──上月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S不大于1.62兆帕。
(二)水泥初凝时间不早于45分钟,不迟于3.5小时。终凝时间不迟于6.5小时。
(三)水泥中烧失量(月平均值):不大于3.5%。
(四)熟料中F-CaO(月平均值);旋窑水泥不大于1.5%。
立窑水泥不大于2.5%。
(五)企业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均匀性试验,各项品质指标必须合格,28天耐压强度的变异系数Cr≤3.0%。
(六)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的掺加量不得大于5%。
(七)包装物的质量必须符合GB9774-88标准的优等品,袋装水泥净重不得低于50公斤。
第六条 经检验合格已发检验合格证书的出口水泥,应在一个月内报运出口,超过一个月应重新取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准出口。
第七条 为保证出口水泥的质量,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有明确的责任,凡属渎职、失职造成的质量事故,除追究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并撤销企业的认证证书。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注):为了组织好今年的水泥出口,未取得质量认证证书的国家重点水泥企业,暂时允许出口。但在本办法颁发后一年之内,必须办理“质量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