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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运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26 12:3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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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运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补充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奥运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补充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民航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民航发〔2008〕5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该《通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的说明
(一)该条中“北京等赛区城市”是指《通知》第二条中列出的六个城市;
(二)对于非赛区城市的机场,航空公司仍然可以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规定和《通知》第三条的要求运输危险品(包括弹药等第1类危险品)。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的说明

(一)在六个奥运赛事城市的机场停止危险品运输的规定,适用于航空公司在这些机场实施的所有始发、到达和经停运行;该规定仅适用于已列明的六个城市的机场,不适用于其他机场。
(二)该条中的“危险品”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定义的航空运输危险品。
(三)旅客和机组人员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管理,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和现行安检规定的要求;
(四)交运“医用同位素”应出具国家环保部门的有效文件;
(五)交运“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学制剂”应出具卫生部或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
(六)“其他机场运输高危危险品,必须经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核准”,是指航空公司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获得所属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
三、关于《通知》第三条的说明
该条第(七)款中“大型救灾行动或者国家急需运输的危险品的航空运输,应报民航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是指航空公司应按照CCAR276部获得所属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许可。

四、关于《通知》第四条的说明

航空公司运输奥运会射击比赛所用弹药,应当遵守该条规定,而无需遵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该条中“执行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解释为:应至少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相关要求,包括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第8部分第1章有关旅客携带危险品的规定,即“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交运行李运输的,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仅供自用条件下,每人携带毛重不能超过5公斤。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一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弹药必须作为货物运输。

五、关于外国航空公司
外国航空公司需按照《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9)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要求实施运行,不受《通知》的限制。

在《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六个奥运赛事城市的机场,有关机构仍可以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为外航实施危险品的地面操作代理。
六、关于《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一)不需要填写《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的危险品(包括例外数量包装件和仅作为普通货物冷冻剂的干冰),不受《通知》限制;

(二)航空公司按《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运输自身危险品类航材,不受《通知》限制。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个办法,做好涉外收养工作,避免出现多渠道直接与我各福利院联系的混乱局面。现就有关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此文后通知各福利院,在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工作的基础上,对仍需安排涉外送养儿童的材料要及时报中国收养事务中心(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由中国收养事务中心统一安排涉外送养工作。
二、报送预送养儿童的材料内容:
(一)出生证明;
(二)二寸照片四张;
(三)体检表(有效期六个月);
(四)被收养儿童为弃婴的,应有捡拾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能查找到其生父母的证明。如公安机关不能出具此证明的,则应由福利院在当地县以上报刊以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六十天,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一并上报。
(五)被收养儿童为孤儿的,应有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被送养儿童为残疾儿童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七)福利院为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证明。
三、公民个人送养子女给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报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有关材料。
四、报送方法:
每季度报送一次,由各福利院将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汇总后,径报中国收养事务中心。
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接受外国收养组织或个人的收养申请,不得擅自向境外发放“同意送养通知书”。如仍有私自与国外收养组织或个人联系送养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签发“同意送养通知书”的责任人负责,并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处理。



1994年3月1日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3号



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意义。特种作业是一种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并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产生重要危害的作业。因此,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及行为对于安全状况至关重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并已成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并有所进展。但是,当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仍存在名称不规范、操作工种不明确、考核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给用人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带来不便。在个别行业(企业)中特种作业偏多偏乱,有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70%以上,特种作业已失去其特有的意义;而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哪些操作工种属于特种作业却还没有明确,亟待解决。按照新的要求确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管理,对有效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和确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突出工作重点。这次调整和确定工作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使调整和确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更加准确、科学和规范,便于全国统一使用,本次工作重点是确定特种作业类别及其操作工种,具体包括每一项作业及所含操作工种的定义和划分依据,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含义的界定,并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办法。要通过深入生产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使调整和确定的范围既符合客观实际,又体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具体安排。国家局人事培训司统一组织并协调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聘请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通用作业等七个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加强各工作小组的沟通与协商,保证工作进度,联系、协调、汇总、研讨等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国家局所属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从现在开始,6月底前完成调查研究工作;7月份汇总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国家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家讨论,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底完成此项工作。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行业部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并协助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