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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3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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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科教[2007]121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步伐。现将《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基地申报工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今年我委首批筹建基地的重点领域是:1、污水处理,2、建筑工程,3、垃圾(污泥)处理,4、道路桥梁,5、岩土工程。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所属拟申报基地的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于2007年3月1日前报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


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步伐,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集聚所在领域各自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
  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定位明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目标:组建基地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紧紧围绕天津市建设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充分发挥所在领域的产、学、研优势,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探索“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培养一批建设行业优秀人才,增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的后劲,提高建设科技综合发展的水平。
  第五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1、承担国家或本市建设行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2、根据本市建设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研究和解决重大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工作。
  3、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吸收和再应用、再集成工作。
  4、联合相关设计、施工、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重大项目的攻关工作。
  5、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6、培养和锻炼建设行业优秀人才,为相关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教学实习基地,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天津市建委科教处归口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基地主办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基地建设日常具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参办单位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基地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科技管理组织体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已编制了科技发展规划。
  2、具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主攻方向明确,能够承担国家、部委和市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学术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拥有国家或市级专业技术授衔专家,拥有不少于五名专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科技研发队伍。
  4、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每年有不少于50万元的科技投入(应设立独立帐户)并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成果转化平台。
  5、具备能够将本领域内有较强专业实力、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联合协作单位的综合组织能力,共同研究、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基地申报要按照市建委确定的方向,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2、申请主办基地单位应填写《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并提供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包括建立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管理机构和组成人员、工作目标、近期工作任务等内容),经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市建委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
  4、对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的申报单位,经市建委审核
同意后,批准授予“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称号并正式启动实施。

  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
  第十一条 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工作季度简报制度,定期向市建委汇报基地工作开展情况。凡遇重大事项如重要学术活动、重大项目立项和主要人事变动等需向市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基地的主办单位每年年末应向市建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市建委将组织其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验收,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基地,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无业绩的基地,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市建委将取消基地称号。

  第五章 政 策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基地称号的单位,市建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及本市的各类重大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市建委的科研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项目将优先考虑基地项目,并给予资金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子网站群(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门户网站,是由淮北市政府主网站及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建立的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电子政务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应栏目分解至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上单位必须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代表本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同时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各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并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子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的运行维护由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备份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口令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机房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测评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系统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一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检查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二十七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为规范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提高信息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增加网站的行业与社会关注度,特制定以下规范。

  一、网站管理员职责

  (一)参与网站结构与内容的策划;

  (二)加强信息采集渠道的建立;

  (三)加强与网络技术、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做好栏目信息的采集与日常维护。

  二、信息编辑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二)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遗漏用户关心的新闻信息,不断充实内容,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三)严格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三、信息编辑要求

  (一)选稿

  1. 随时关注国家、省、市的信息,加大我市政务信息报道力度,突出本站地方新闻宣传内容的定位;

  2. 掌握媒体更新规律,选用新闻价值高、关注度强的稿件;

  3. 选稿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报道事件应尽量在三个工作日范围内。

  4. 选稿时要通读全文,不得选用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明显失实、泄密的稿件。

  (二)专稿和专题的制作

  1.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编写专稿和专题;

  2. 收集行业信息材料编写专稿和专题。

  (三)标题

  1. 对原创信息力求简短、醒目、新颖、吸引人;

  2. 标题最好限制在一行显示完整,不超过18个字。若某些稿件涉及版权问题需原封不动转载,以转载标题为准,但为保持页面美观,可选择恰当位置进行断行;

  3. 标题上尽量避免出现标点、空格,遇特殊情况,可使用冒号、破折号、引号、书名号、括号、顿号;

  4. 标题出现诸如“我市”、“我局”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或简称;

  5. 标题要求简洁平实,做到句型完整,句意表达完整,不产生歧义;

  6. 标题中不可出现“今日、昨日”字样,如须标明时间,应注明具体日期;

  7. 文中如有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四)标注信息源

  1. 原创信息应标明单位、作者;

  2. 信息转载应注明出处,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五)正文

  1. 文章段落的首行应空两格;

  2. 转载稿件中出现 “今天”、“昨天”而非当日发布的信息,应改为具体日期,或用括号标明具体日期;

  3. 稿件中的汉字、标点符号变成“?”、“囗”或空格的,应据原稿改正;

  4. 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改成简体;

  5. 文中或署名出现诸如“我局”、“我市”、“我中心”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比如 “市建设局”,“淮北市”等;转载信息“本报”应改为报刊全称;

  6. 除特殊情况外,信息正文字体以内容发布系统默认值为准;

  7. 文中标明具体事件的时间,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日期;

  8. 杜绝漏字、错字、别字和自造字。

  (六)图片

  1. 保证图片不变形;

  2. 图形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或gif”;

  3. 除充分利用现成的图文稿件外,可将分别报道的图片新闻与文字新闻加以组合方便阅读。

  (七)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

  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代表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形象,主要信息应尽可能保证每日更新,实现图文并茂。

  (八)专题专栏

  1. 设置专题专栏有利于集中信息,方便用户阅读,应积极开设;

  2. 各专题专栏应相互链接并在有关栏目中展示。

  四、信息审核

  信息审核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一)对以下信息应予以删除

  1.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及反政府言论的;

  2. 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的;

  3. 违反民族宗教外交及其他政策的;

  4. 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的;

  5.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的。

  (二)对以下信息应予以禁止,并与相关部门或向当事人核实情况。

  1. 有涉密、泄密嫌疑的信息;

  2. 反映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3. 反映重大伤亡事故的信息;

  4. 反映重大灾情和安全事件的信息;

  5. 未经本人核对或许可,根据录音整理的信息。

  五、信息分类审核及发布权限

  (一)“政务要闻”栏目,除报刊转载或子网站转载外,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发布;重大活动或涉及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发布时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网站工作人员按照发布程序进行网上公开。

  (三)“领导讲话”,根据需要可以按正式文件发布。

  (四)“政策法规”栏目信息发布,网站管理员应从权威网站转载,并做好格式的规范工作。

  (五)日常工作或业务性的信息,可以在网站管理员审核后直接发布。

  (六)公务网上已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复签发,可以直接选用发布。

  (七)网站管理员自行采编的稿件,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八)信息所属图片资料应与文字一并审签、发布。

  六、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发布流程

  1. 网站管理员依照其负责的栏目要求,在上述信息内容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编辑(部分信息)加工、发布到网站后台;

  2. 网站管理员对后台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应检查内容,确保其无错、漏、别字,信息真实权威、内容无重复,最后浏览网页确认无任何错误;

  3. 所有图文稿件必须按发布权限签发。遇有涉及重要的政策性、敏感性问题,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稿件,报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4. 对于已上网的信息,内部要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员互查制度,责任到人,发现错误及时修订更正。

  (二)栏目变动或新开设栏目

  拟变动栏目或拟新开设栏目,需报告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附件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市保密委对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发布单位所发布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坚持“谁上网发布信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传统工艺秘诀,也应加以保护,未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上网。

  四、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上网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尖端技术方面的机密,不得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五、发布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由提供发布信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信息审核工作,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承担信息发布后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市政府办公室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源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七、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所有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做好信息处理、备案工作。


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52号


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餐馆取得营业执照后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保法字[2001]3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还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该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对违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和“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餐馆的建设或经营单位如果违反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关于“同意建设没有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或者“经营项目不得产生油烟项目”的要求,擅自建设或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而且其油烟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但排放油烟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2000)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视为违反建设项目性质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建设或经营单位停止其违背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的产生油烟污染的项目,并可处以罚款。

20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