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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1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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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代打《行程单》。
三、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四、《行程单》同时作为国内、国际客票的报销凭证,其印制、领购、发放、保管、缴销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六、《行程单》打印软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单位组织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网站验真服务。
七、《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缴销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2〕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严肃防汛纪律、落实防汛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一、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条 市、县(区)要坚决落实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明确水库、淤地坝、河流沟道、城镇低洼区、农村地坑庄、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防汛预案。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建立健全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保障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二、防汛预警预报制度

  第四条 市、县(区)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派专人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

  第五条 市抗旱防汛办值班人员收到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和市气象局联系核实平凉的具体情况,若核实情况与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一致,立即呈送局长和分管局长或以手机短信方式报告,并立即起草预警信息通知进行发布。收到市气象局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向局长汇报,并发送各县(区)。

  第六条 对于重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县(区)政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各村(组)、社及灾害信息员。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出后,市、县(区)抗旱防汛办要通过电话、短信、简报、现场查问等方式督促检查重要预警信息、领导批示、指示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预警信息发布后,群众避险场所、撤离路线、应急处置预案、撤离组织联络人、险段应急加固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重大天气预警,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在平凉电视台、广播电台即时滚动播出,县(区)也要通过电视、广播、预警平台等及时发布。

  三、防汛值班责任制度

  第十条 汛期市、县(区)、乡(镇)防汛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到位。

  第十一条 市、县(区)有防汛任务和防汛职能的相关部门都必须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辖区雨情、汛情、工情、灾情、险情,及时请示传达重大险情、汛情灾情及授权传达的指挥调度命令及意见;重大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并按规定经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县(区)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的预警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及灾情的下传上报过程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四、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汛物资及设备储备工作,每年财政列支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设备储备经费由防汛部门用于防汛物资设备购置、补充和更新。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要重视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和相关企业签定防汛物资设备使用协议,以确保在紧急时刻使用,用后按价补偿。

  第十六条 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防汛抢险设备物资的登记和管理使用,建立市、县(区)两级防汛物资设备储备库,固定专人做好物资入库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 水库和各类险工险段防汛物资设备要就近储备,以保证发生险情时及时调用。

  五、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区)都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防汛抢险队伍组建坚持按辖区和分部门组建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辖区防汛抢险队伍组建以基干民兵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群众,由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抢险队队长。

  第二十条 凡有防汛任务的行业部门都必须组建专业防汛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和辖区防汛抢险队伍共同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都要加强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在必要时请求部队和武警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六、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违反防汛工作有关规定的有下列行为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司法处理:

  (一)在防汛工作中擅离职守、麻痹大意造成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不及时传达,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拒不执行上级防汛指令、不按规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措施、不组织对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的,不落实防汛抢险资金、物资储备,不组织抢险队伍;

  (三)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不组织落实对强降雨暴洪灾害的防范监测巡查、不按规定及时提供实时水文、气象信息,或不及时发布灾害预警;

  (四)不执行汛期调度运行计划、调度指令,不积极开展抢险工作;

  (五)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汛情、险情、灾情;

  (六)抢险关键时期,不在岗及电话不通贻误抢险时机的;

  (七)阻挠、干扰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以及危害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

  (八)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防汛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在建涉水工程不按规定制订安全度汛方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度汛方案认真实施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十一)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发生重大险情的;

  (十二)不履行职责,导致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采砂等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发生堤防决口或者其他重大险情的;

  (十三)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四)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储足防汛物资,准备防汛装备器材,导致因抢险装备和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

  (十五) 在防汛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安排防汛经费,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

  (十六)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受到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十七)易发山洪和地质灾害地区,未制定山洪和地质灾害避灾方案,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免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二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严肃责任追究促进防汛工作责任制度有效落实。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办法规定的组织处理,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负有防汛责任的党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或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办法自2012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支持和推动我省生产、流通、科技各个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种内容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加速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
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和重点是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在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联合
的内容、范围和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企业可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联合,都要明确联合各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企业
和国家的关系。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通过联合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促进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企业现代
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以下几方面的联合: 1、发展煤炭的加工转化和各类原材料及其初级产品的深加工,发展高耗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炭的筛选、洗选、焦化及煤化工产品,新型、中高档建筑材料,炼钢、炼铝等。 2、搞好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民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
合。充分发挥我省军工企业在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发展机械、化工、仪器、仪表、电子等产品。军工企业开发生产民品应是技术水平起点较高的产品,要避免与民用企业重复布点。 3、联合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增强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传统出口产品要提高质量,树立? 己眯庞徊酱蚩罚币⒄剐碌某隹诓菲分郑绕涫且⒄够绯隹诓罚谋涑隹诓方峁埂? 4、联合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消费品工业。通过城乡联合,促进乡镇工业的发展。
发展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流通之间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农商、工商、工贸、商商、工农商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新型联合体。 5、发展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联合,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 笠档牟肪赫芰图际蹩⒛芰Α? 四、对各种横向经济联合,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避免盲目性。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按原来的渠道下达到参加经济联合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国家统配和省分配的物资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指标和物
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五、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计委、经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每年要根据联合项目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指标,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其深度加工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
织由联合企业上报,非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上报。
六、联合开发和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煤炭的深加工和粗、精化工产品、出口创汇和顶替进口产品,紧缺原材料产品,市场紧俏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联合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各级计划部门应优先列人计划。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服务、原材料供应和资金安排上应给以积极支持
,银行应予以优先贷款。
七、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计划分配物资,根据有关规定,按现行物资分配渠道下达。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分配物资,可划转物资分配指标,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
鼓励和支持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开辟和建立稳定的物资资源基地,增强物资加工改制能力,健全和完善省内外物资协作网络。
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办好物资交易中心,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搞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企业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联合组织按有关规定自销的重要生产资料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明码挂牌销售,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大宗协作物资,如煤炭、焦炭、生铁、钢材、地方水泥、石膏、小化肥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纳入运输计划,优先安排。
八、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多余的各项自有专用基金,向其它企业、单位投资,也可以用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应发展职工和社会集资入股,坚持谁投资谁
受益,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避免对经济联合组织重复征税。不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办法,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十、经济联合组织所得税征收办法,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投资方不是企业的,其分得的利润须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中所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
十一、对向煤炭转化及深加工、交通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向贫困县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并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三年。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联合新开发的民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税照顾。
十二、积极吸引外省资金、技术、人才来我省进行横向联合。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来我省投资开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及进行补偿贸易,要积极提供场所、资源、劳务和各种服务;项目应列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和施工;所需三材和投资规模指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重点工程要给予特殊照顾;对所需水、电
、燃料要保证供应,运输要优先安排。对于利润较低、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较高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开发性行业,纳税有困难时,由企业申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凡向我省企业转让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有关还款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凡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商标转让,使我省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批量生产的,其转让费、产品或利润分成从优;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可取得适当比例的外汇分成。
对来我省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给予适当优惠待遇,其工资标准由联合双方商定。对成绩显著、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准予登记临时户口和办理口粮副食供应手续。
十三、全省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是省经委,地(市)、县的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由各地(市)、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省直有关厅局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横向经济联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地区、部门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资源、运输等条件,把
握投资方向和产品方向,搞好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布点。通过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2)及时向联合各方提供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联合的需求信息;(3)组织各种洽谈会、交易会、协作会,? 嵯蚓昧锨O摺⒋钋拧⒏罚唬?)监督联合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帮助解决联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理论、政策研究。
十四、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管理、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帮助联合组级进行市场预测、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十五、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省属或中央部属的,由省经委审批;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地(市)、县属的,分别由地(市)、县横向经济联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应以其主体企业(总装厂、“龙头厂”或主机厂)的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主管部门,也可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非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
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