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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17:1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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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73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月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黔府办发〔2007〕101号),为加快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步伐,加强对新增耕地指标的统筹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坚持属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属地占补,即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一般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县(市、特区)政府自行负责;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确实无法独立完成的,由地区按土地面积和耕地后备资源将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下达给其它县(市、特区)完成,但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政府必须承担该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数的50%以上。

  二、落实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工作

  交通、水利水电等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按新增耕地每亩6000.00元进行收购。其它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按新增耕地每亩7500.00元进行收购。

  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储备

  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对村集体组织及村民自行开垦经验收合格和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地区统一按新增耕地每亩4000.00元进行收购储备。

  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流转

  在完成本县和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前提下,各县(市、特区)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在全区范围内流转,转出方可按不低于每亩10000.00元收取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

  省或其他地、州、市需要调剂使用我区新增耕地指标的,经行署批准同意,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对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所属县(市、特区)按每亩16000.00元收取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款,超出部分地区专户储存。

  向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后使本县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无法完成,需要调剂使用我区新增耕地指标的,该县应付不低于当时向外流转的指标价格给转出方。

  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借用

  各县(市、特区)若向地区借用新增耕地指标,必须要有已施工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作支撑,且支撑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的70%可以偿还地区。借用时需交纳新增耕地每亩500元的保证金。新增耕地指标借用期限为半年。逾期未归还的,地区在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时予以扣还,不再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

  六、奖惩措施

  对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经行署批准,由地区行署土地矿权储备交易局用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特区)政府也应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未经地区同意擅自引进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造成新增耕地指标流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未完成本县当年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或地区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任务的县(市、特区),不得申请调剂或流转新增耕地指标,核减该县(市、特区)下一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从明年起纳入各县(市、特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年度目标考核,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一票否决。

  (联系人:张祖和 联系电话:0856-5231655)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或验收。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或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或验收。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验放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公告

1988年3月29日,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