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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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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使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行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现将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拟订计划生育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照规定程序报有权机关审定颁布实施,并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同省计委编制全省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按《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
4、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对内对外宣传;
5、规划、组织和指导全省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6、会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
7、协同省卫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8、编制避孕药具供应计划,并负责组织货源,保证及时供应;
9、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和省人口学会工作;
10、承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
(二)省计划委员会
1、审定、下达全省人口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
3、在制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时,安排计划生育部门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2、组织计划生育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研成果验收;
3、安排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事业经费。
(四)省教育委员会
1、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人口理论和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试点,并逐步推广;
2、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学研究;
3、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培养计划生育专门人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组织向少数民族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对全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行政措施,提出有关建议;
3、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引起的民族纠纷。
(六)省劳动厅
1、制定和组织贯彻有利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招工就业政策和职工的奖惩办法;
2、监督、指导基层劳动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临时务工手续时,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将审查结果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
(七)省人事厅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保福利政策;
2、制定对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法规的考核、奖惩措施。
(八)省财政厅
1、负责安排省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
2、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妥善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3、指导、监督计划生育部门制定和完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省卫生厅
1、指导和管理全省卫生系统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2、组织指导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咨询和系列保健服务;
3、协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省民政厅
1、负责管理全省的婚姻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早婚及其他违法婚姻;
2、把计划生育列为基政权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
4、办好社会福利机构,组织处理被遗弃的婴儿的扶养问题。
(十一)省广播电视厅
1、组织全省广播电视机构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科学知识;
2、指导全省广播电视机构报道有关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动态,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和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十二)省文化厅
1、组织创作有关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
2、组织和指导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团体,采用各种文艺形式广播宣传计划生育。
(十三)省公安厅
1、负责全省常住人口和暂、寄住人口的户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口统计数字;
2、监督、指导各级户籍管理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暂、寄住证时,严格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
3、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及时依法查处。
(十四)省司法厅
1、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中,组织宣传《宪法》、《婚姻法》中有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把《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2、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律师等法律工作机构做好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十五)省统计局
1、指导全省人口统计工作,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准确的人口调查统计资料;
2、组织和指导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3、指导、监督各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规查处瞒报、虚报、篡改及伪造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行为。
(十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其自学遵守计划生育法规和规章;
2、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的临时营业执照时,审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馈;
3、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同计划生育部门解决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个体工商户的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4、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处理。
(十七)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1、负责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2、拟订对贫困户实行计划生育的扶持措施;
3、帮助和支持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省计划生育协会在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如下工作:
1、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四普及”活动,引导育龄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2、积极配合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举办婚、孕、育五期短训班,宣传人口知识、婚育知识、保健知识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科学知识;
3、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反映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4、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和科学考察和学术研讨活动,编印必要的宣传学习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交流经验,传播技术;
5、负责地、县两级计划生育协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6、承担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1年10月3日
树立维护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之我见

司法权威是司法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制度保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
司法必须具有权威。然而现实中司法权威却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挑战。从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权威的突出问题。一是司法理念转变不到位,没有完全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司法观,不能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二是案件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审查不够,存在法律适用不当、随意变更和取舍诉讼程序、裁判文书不规范、案件办理拖拉等现象;三是审判人员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法官学习能力差,新的法律知识不能及时学习,旧的法律知识不能及时更新,致使业务素质低、办案能力差、驾驭庭审能力弱;四是审判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个别法官语言粗俗、态度生硬,甚至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损害了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另外,司法机关本身面临调查难、取证难的尴尬境地,暴力抗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在维护司法权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认为,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维护司法权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组织保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政治保证。
一、确保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重要遵循,也是法律精神和固有价值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将失去自身存在的合法基础,将失去社会民众崇尚司法权威的理由。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应该体现在法院的每一项工作当中,落实到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
一是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法律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公正司法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司法行为和状态符合法律规定。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案件的事实要认定准确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要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做到宽严轻重适度,罪行相当,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当。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虚无主义”的做法,坚持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并重,既保证实体公司,又保证程序公司,以二者的有机结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二是要高效司法。高效司法要求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实际工作中,民事官司如果旷日持久地拖下来,就算有关当事人最后赢了官司,可是公司倒闭了、家庭离散了、民心麻木了,胜的只是一纸裁判文书,又怎么谈得上司法公正呢?刑事案件如果得不到尽快审判,就不利于迅速制裁违法犯罪分子,让社会民众目睹正义的伸张,切实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效,坚决制止任意拖长办案时限和久拖不决。要着眼于从制度上繁简分流、分类处理,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节约司法资源,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避免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取证,或是不图办案质量,草率结案,任意损害当事人的应有权利。要建立拖延办案的警示机制,适时提醒办案时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分清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文明司法。文明司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有时候,案件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挑不出毛病,可当事人就是认定判决不公,症结也许在于在接待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举止不当,或者仅仅是因为在庭审前法官对一方当事人点头微笑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感受,引起“合理的怀疑”。我们的司法信任体系本来就不健全,甚至很脆弱,一点点的“不公平”都可能影响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信赖。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财富、地位或权力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要注意尊重当事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们的应有权利,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讽刺,不挖苦,不威胁,不恐吓。要注意细节上的周到,说话和气一点,态度热情一点,便利措施多一点,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和申诉,通过良好的服务赢得人民对判决的认可、对法律的信服。
二、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司法权威必须依靠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必须依靠公平、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完成。只有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法律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和遵从,司法权威才能最终确立。没有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良好的声誉、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司法权威也将受到影响。
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队伍是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改善人民法院社会形象的人才保证。所谓“千兵易得,一将难求”。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把政治立场坚定、懂得法律业务、年富力强、符合法官条件的人选拔到法院领导岗位。要创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善于发现具有发展潜力的好苗子,重点培养,知人善用,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一批叫得响拿得出的精英法官,让司法权威的旗帜在他们手中高高飘扬。要加强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鼓励自学,组织法律和业务培训,创造不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的氛围,着力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形成灵活的法律思维方式。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约束业内外行为,培养法官队伍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秉公执法,依法办案。要着力培养法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法官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奉献精神的职业,必须千方百计创造条件,满足作为一名法官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所能够、也应该享受到的尊严、体面和荣誉,使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让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与司法权威形成良性互动。
二是要加强基层建设。基层法院距离人民群众最近,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密切。基层法院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司法信心的建立,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彰显,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要沉下身子,加强对基层法院的调查和研究,摸清基层法院的家底,了解基层法官的工作和生活,体察基层法院工作当中存在的诸多实际困难,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加强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基层法院加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对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加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尽快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水平,不断促进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要切实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在人员配备、物质装备、干部待遇等方面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
三要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宣传是展示司法形象的重要手段。绝大多数人终其一生也没有走进过法院的大门来对簿公堂,社会民众对司法权威的感受和体会更多的来自大众传媒。我们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司法宣传,向普通民众打开了解和理解广大法官的大门,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和画笔描绘法官主体的良好形象。其一是要大力宣传那些坚持司法为民、秉公办案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干警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的形象,让广大民众领略我们法官的风采。这些年,我市两级法院涌现出像孙玉芹、于能凤等许多优秀的法官,他们默默无闻、勤勤恳恳,不计名利、忘我工作,塑造了我市法官的良好形象。把这些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展示给社会,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维护司法权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二是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支持司法公正、追求司法正义的氛围。我们要主动出击,拨开挑战司法权威的迷雾,占领维护司法权威的阵地,努力创造一种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司法权威的树立擦拭一片明朗的天空。
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党执政的重要工具。离开党的领导,离开党的总揽全局、为人民法院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人民法院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完成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历史使命,无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
一是要坚持党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坚持党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是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没有党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人民法院的工作将举步维艰。要坚持党提出的指导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确保改革发展顺利进行;服从党委对人民法院的组织领导,接受党委推荐的重要干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对重要情况、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党委的支持,请求党委的统一和协调。对经费、装备、待遇和编制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要主动向党委反映,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改善司法条件。
二是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民法院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司法大权,这种权力的行使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它权利密切相关,只有自觉接受党委通过人大和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才能防止它的滥用与被腐蚀。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活动置于党委的监督下,积极地、主动地接受监督,防止和纠正司法不公、执法犯法,保证正确行使权力,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自我检查,加强举报和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认真检查,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使违法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和惩罚,向世人展示司法的权威,在群众心中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范。
三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维护党的领导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办案,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这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最基本标准。另一方面,要考虑党的政策的实施,注重社会效果,注重发挥司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在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就事论事的倾向。二是一味地追求社会效果,不讲法律,不论程序,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这两种倾向都是以牺牲法律的权威为代价,实际上违背了党的意志,最终损害的是党和司法的权威。(王玉刚)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住房进行修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
(五)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六)具有不少于装修总预算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载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三)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四)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五)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在我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还应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复印件;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有关契约的真实性;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一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使用贷款前须将30%自有资金投入装修工程。根据装修施工进度,经贷款人审批,借款人可分期支用贷款。借款人提取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同时不超过装修工程总费用的70%。对于借用我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并且提供同一抵押物的借款人,其装修贷款额度与未清偿个人住房贷款之和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的70%(该额度限制以最低值为准)。质
押贷款的最高比例为: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面值的90%;记名式金融债券面值的80%。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办理展期。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应当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担保方式的一种或数种组合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一)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自有产权住房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须购买抵押房产的财产保险。
(二)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由我行或银行间有协议可协助办理质押冻结担保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记名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符合前述质押规定的储蓄存单(折)、记名
式国债、记名式金融债券为质物,或在我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贷款及利息的偿还方式和贷后管理比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操作方式执行。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在签订新的保证合同前,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抵押物权证或质物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它虚假信息,危害贷款安全;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人利益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等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十)借款人在《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中声明不继续履行合同,或拒绝签收、答复贷款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
(十一)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十二)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依法处置抵押物、质物清偿贷款;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七)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未清偿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