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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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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1997]第88)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4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审计暂行办法 号令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72号文 规定。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 1991年11月21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准,吉测字〔1991〕111号文 规定。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1986年5月8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规定 66号文 有新规定。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1986年5月9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7号文 有新规定。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7年1月5日吉政发〔1987〕3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条例》有新
号文 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 1988年6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有新
干规定 吉府法字〔1988〕16号文 规定。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6年4月15日吉政发〔1986〕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50号文 法》有新规定。
9 吉林省公路(内河)运输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中华人民
274号文 共和国公路法》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3日吉政发〔1985〕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试行办法 1979年6月9日吉革发177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1985年3月13日吉政发〔1985〕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56号文 法》和1992年《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 1989年6月24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5月21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 1985年2月7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75号文 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3月22日吉革发〔1980〕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7号文 有新规定。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 1986年11月4日吉政发〔1986〕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146号文 有新规定。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补 1990年12月13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偿费规定 〔1990〕63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16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7〕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1988年10月6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
法 准,吉府法字〔1988〕28号文 保护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23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有新
75号文 规定。
24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1984年12月24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4〕169号文
25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 1990年3月29日吉政发〔199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7号文
26 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9年3月28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
准,吉府法字〔1989〕12号文 理条例》有新规定。
27 吉林省种用畜禽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6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有
89号文 新规定。
28 吉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奖惩办法 1983年8月2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试行) 190号文
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含金银三 1989年2月10日吉政发〔1989〕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废中回收金银管理的若干规定 9号文
30 吉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1 吉林省统计数字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32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 1989年12月2日省政府第2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处理暂行办法 号令
33 吉林省草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8年8月24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准,吉畜牧草字〔1988〕150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4 吉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1987年6月16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
72号文 例》有新规定。
35 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5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36 吉林省入山管理办法 1979年9月8日吉革发278号 1986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和
文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规定。
37 吉林省护林办法 194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8 吉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1965年11月16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39 吉林省燃料配额管理超耗加价暂行办 1983年10月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232号文
40 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295号文
4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 1988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实施办法 准,吉计经委字〔1988〕891号文
42 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 1987年7月6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8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43 吉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办法 1966年3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发布 规定。
44 吉林省地方木材生产、调拨管理暂行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发布
45 吉林省清理林权试行办法 1955年12月15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46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15日吉政发 1993年《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
〔1985〕174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47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3日吉政发〔1987〕 被1997年《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
85号文 法》代替。
48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0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49 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省政府第13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50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36号文
51 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6年2月5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号文
52 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 1981年2月1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22号文
53 吉林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发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放管理暂行办法 30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5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外地采购食品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索取《检验合格证》的暂行规定 301号文
55 吉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 1988年4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政办发〔1988〕23号文
56 吉林省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10日经省政府批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准,吉府法字〔1988〕25号文 法》有新规定。
57 吉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 1987年2月21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管理规定 20号文
58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6月8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59 吉林省村卫生所管理办法 1989年6月9日省政府第14号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60 吉林省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7日省政府第19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1 吉林省血液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第3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62 吉林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省政府第4号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令 法》有新规定。
63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2日省政府第37 1992年《吉林省性病防治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64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4 1991年《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
号令 例》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65吉林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府法字〔1989〕13号文
66吉林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管理办 1991年2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卫防发〔1991〕4号文
6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 1984年8月18日吉政发〔1984〕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策的补充规定 111号文 规定。
6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 1985年4月20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规定 65号文 规定。
69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22日吉政发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85〕194号文 有新规定。
70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3号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71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3日吉政发〔1986〕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37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2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19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4号文
73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8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26号文
74吉林省文艺演出管理规定 1983年10月18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3〕245号文
75吉林省录音录像制品及录音录像设备 1984年5月3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67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76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政办发〔1996〕22号文
7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安 1982年11月2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2〕210号文
7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劳 1982年3月18日吉政发〔1982〕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动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 57号文 规定。
79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3 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80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29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省民政厅发布
81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993年9月6日省政府第5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令 例》有新规定。
82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 1989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作证管理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35号文
83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0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3号文
84吉林省个体托幼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1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5〕170号文
  

  附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1985年9月25日吉政办发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1985〕128号文 新规定。
通知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 1990年3月1日吉政办发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1990〕5号文
的意见的通知
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草原的布 1979年10月22日吉革发319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
告 号文 新规定。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开小片荒 1982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布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的通告 法》有新规定。
5关于积极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布 1982年4月1日省政府发布 1996年《吉林省绿化条例》有新规定。

6关于必须合理利用和大力节约成品油 1981年9月28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的通告 233号文
7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 1962年3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工作的布告 发布 规定。
8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放林权执照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被1981年《省人民政府关于给林木所
的通告 发布 有者发放林权执照的通知》代替。
9吉林省农村个体工商户若干政策规定 1983年3月3日吉政办发 1994年《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有
〔1983〕23号文 新规定。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关于贩运农副产品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18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72号文
11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和木 1961年11月30日省人民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材管理的几项规定 会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2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民需材的规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3 关于芦苇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1982年8月2日吉政发〔1982〕 被1987年《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
138号文 法》代替。
14 关于野外地质勘探占用耕地、林地的 1983年5月19日吉政发〔1983〕 1994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新
暂行规定 109号文 规定。
15 关于新建续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 1989年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的若干规定 〔1989〕22号文
16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自用材的几 1956年2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项规定 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 1981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动)《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115号)。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对将中移动及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中移动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SIM卡,手机或手机补贴,其他有价物品或等价物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法人)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帐面上反映;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二、关于有价电话卡销售折扣的处理
中移动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是企业为市场竞争激烈需要采取的正常销售折扣折让,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中移动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在以后年度应纳税收入。
四、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处理
鉴于中移动公司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同意该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现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价值调整的折旧处理
中移动因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交的税额可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六、关于免收的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捐款提供短信服务费的处理
为支持我国的公益事业,救助失学儿童,中移动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中移动免收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企业债券利息的处理
中移动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支付的利息是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允许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考虑到电信行业的激烈竞争,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大职工的培训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精神,同意中移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2007年5月24日以粤农〔2007〕125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工作,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和农业部《农药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的农药药害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实施。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由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受理。

  第四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 件的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推广等机构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应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必要时可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或邀请种子、栽培、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条 专家组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员为单数,不少于5人。

  第七条 专家组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现场勘验、农药试验、农药检测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农药药害鉴定有关的咨询;

  (三)不得私自泄露与鉴定结论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与当事各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鉴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鉴定机构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鉴定申请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涉及的当事人;

  (二)农药产品、标签、农药使用说明;

  (三)农作物品种、种植时间、生育期;

  (四)施药地点、时间、用量、方法和用药期天气等情况。

  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核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符合条 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鉴定的农作物生长期已错过农药药害症状表现期,无法进行鉴定;

  (二)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进行鉴定;

  (三)没有提供农药产品和标签;

  (四)有确凿理由判定不是由农药药害所引起;

  (五)因其他原因认为不可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 专家组进行农药药害鉴定,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农药药害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农药药害鉴定:

  (一)申请人拒绝到场;

  (二)需鉴定的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

  (三)因其他因素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

  第十四条 专家组做出鉴定意见,应以专家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出具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

  鉴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由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五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

  (二)鉴定的依据;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鉴定意见(是否药害,药害程度及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植物保护机构应在鉴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和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意见无效,由植物保护机构重新组织鉴定:

  (一)专家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鉴定程序,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

  第十九条 参加农药药害鉴定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鉴定客观、公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干扰农药药害鉴定工作,扰乱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药药害事故处理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经鉴定是农作物农药药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 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药害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不能达成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请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书》格式文本由省植物保护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