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7 22:4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


《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11日(国家气象局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气预报、警报发布的管理,正确运用天气预报,趋利避害,防止因多渠道发布天气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动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是指通过宣传媒介和公共信息发布系统,如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的天气预报。
第三条 国家对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国家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发布。中央气象台及以下各级气象台站分别负责发布我国领域及本台站责任区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中央气象台及沿海各级气象台还需分别负责发布所承担的责任海区范围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四条 除国家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五条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或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不承担向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任务。
第六条 天气预报工作的重点是做好灾害性天气和重要天气的预报、警报服务。各级气象台站要切实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分析研究,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力求做到预报服务及时、准确。在公开发布重要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之前,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我国天气预报的时效规定是:长期天气预报是指10天以上,中期天气预报指4至10天,短期天气预报指3天以内,其中12小时以内也称短时天气预报。
国家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制作的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对社会公开发布。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或报道;若因防灾决策需要公开发布或报道时,应该经国家气象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审定同意。
第八条 国家鼓励有关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天气预报技术、方法。他们研制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可向当地气象台站提供或在各级气象台站主持召开的天气预报讨论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公开发布。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气象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各类天气预报(含长期天气预报),可及时转至当地气象台站,气象台对其应该认真分析,综合研究,若有重大分歧,必要时应该实事求是地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在安排生产、组织防灾抗灾等重要决策考虑气象因素时,以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警报)、天气情报等气象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十条 新闻、宣传等部门在发表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天气预报的新闻报道前,应该证得有关气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有权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三亚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是市政府为完善我市体育基础设施,给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多更好的健身场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而配建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而配建的区镇、社区、街道、公园等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管理。


  第四条 市文体局负责器材的规划、设计、采购、安装,并负责对管理方的管理人员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培训。项目建设完工后市文体局要与管理单位履行好移交手续,确保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职能明确、分工到位、规范管理。



  第五条 器材安装地点选址应由市文体部门会同市规划、住建、区镇、园林等相关单位对拟安装地点进行勘察论证,确保器材安装地点的合理化,符合整体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发挥器材的健身作用。


  第六条 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器材安装所在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经常检查器材是否松动或损坏,做到每天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整理,保证器材的完好。发现器材严重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市文体局以便及时更换或销毁。管理人员更换时,要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确保器材使用安全。


  第七条 市文体局建立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日常管理台帐,建立资产卡片,并定期对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安全,对确实损坏的,要及时核销。


  第八条 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的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属地管理单位报市文体局审核,并由市文体局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经费。市财政局在安排器材配建经费的同时应把管理、维护费用一并列入安排。



  第九条 公园、绿地、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制定详细管理制度和使用告示等公告标识,应当对该公共场所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十条 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严格执行器材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为方便市民使用,器材安装地点没有照明的,管理单位负责在健身器材安装地点安装照明和路灯。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属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健身场所,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器材的完整和安全。


  在使用时应爱护环境卫生,不吸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和谐友好的氛围。


  爱护器材设施,维护城市文明,规范使用健身器材。故意损坏、盗窃健身器材的,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健身器材的安全责任,属于生产缺陷的由生产商负责,属于管理责任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笔者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经常对裁判文书中数字使用情况有一些把握不准,主要表现为: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或颠倒使用,数字简写不规范,阿拉伯数字移行或断开,数值范围缺单位或单位使用纷乱,概率数字不标准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应该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规范,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将情况与众位法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和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裁判文书中的数字应分别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数字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词素时应使用汉字。如,一清二白,七上八下,一审民事判决;二是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且其间不用顿号分隔。如,三两天,五六人,十之八九;三是夏历月日、星期几应使用汉字。如,正月初四,腊月初八,星期五;四是从上下文看,不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的数字应使用汉字。如,三份协议,四项专利,五种产品,六点建议。如果要照顾上下文的一致,或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时,可用阿拉伯数字。如,省法院下辖13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2个专门法院,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14000余人;五是带有“几”字表示的约数应使用汉字。如十几次,二十几天,百分之几;六是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及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应使用汉字。

  二、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公历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且不能简写。如,1997年3月8日,不能写成“97年3月8日”,1997年-1998年不能写成“1997年-98年”或“97年-1998年”或“97年-98年”;二是案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13]星民一初字第62号;三是分数、小数、百分比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3,0.7,43%;四是多位数的一个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如,2356吨,在排版时必须将2356排在一行,而不能分两行排列;五是用两个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范围之间用“—”连接,前后必须加单位。如,2300公里-4500公里,35%-50%;六是数字的增加和减少用阿拉伯数字,且数字的增加用倍数或百分数表示,数字的减少不用倍数,只用百分数表示。如,增加了3倍,提高了46%,减少了35%。

  此外,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表述的一致。如,在一份裁判文书中,要尽量统一计量单位,不要一会儿用“元”,一会儿用“万元”,一会儿用“公斤”,一会儿用“千克”。对于模糊数字的书写,应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100公斤不能写成“近100公斤左右”,约100公斤不能写成“约100公斤上下”,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加以注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