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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1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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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7〕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文物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文物局: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11年12月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国林区广袤,散布其间的众多文物,不仅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也是林业生态文化的重要内容。此次全国文物普查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同时也是我国林业生态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我国林业生态文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落实要求,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积极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其相关负责人列为领导小组成员,并争取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配合文物普查小组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要积极参与本地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各基层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文物普查。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文物数量较多的林业单位,还应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
四、巩固成果,加强保护。对林区的文物普查结束后,文物部门应同时将成果资料提供给文物所在地的林业单位,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文物名单汇总后,逐级报送至国家林业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基层林业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林区内文物保护成果,积极配合文物部门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并利用多种形式加以展示和宣传,加强林区生态文化建设。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文物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专家领衔的优势,在研究制订银川市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快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1、审查对我市城乡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

2、审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3、审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4、审查城市主干道沿街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5、审查城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方案;

6、审查重要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7、审查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立交桥、城市主次干道等)的规划设计方案;

8、评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9、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聘请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领导不超过专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秘书长制,设秘书长一名,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交通、消防、园林绿化、环保、美术、装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专委会组成人员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任期二年一届,委员可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专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九人,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随时抽选。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会议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由专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召开,会议由专委会办公室召集。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委员。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接到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四)会议纪要

专委会日常事务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指定专人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专委会专家本人或本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在研究该项目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审查书面意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修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凡通过专委会技术审查的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咨询费标准:根据会议的内容和会议时间的长短,每次每位发200~500元。

第十八条 专委会咨询费来源:专委会正常会议咨询费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专项咨询经费,市财政局核拨,由专委会办公室承办;专委会为个别建设项目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咨询费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有计划组织委员进行考察、调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确需修改时,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并获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1992年7月25日发布,国函〔1992〕9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本溪市列为“较大的市”的请示收悉。国务院批准本溪市为“较大的市”,该市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