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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5-10 04:5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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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并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

  标准化工作不仅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一个行业或企业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而且已成为企业参与并赢得国际激烈竞争的重要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对激烈竞争、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行业“狠抓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要把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所属企业的标准化水平与贯彻国家局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把“采标”工作作为提高各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

  二、各省级局及国家局直属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重大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技术改造及实行政府采购时,须将相关技术或产品的标准化纳入考核重点,并听取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意见。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技术文件。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应进行“采标”水平的评审。涉及设备、仪器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符合国际标准或达到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国家局在评定名牌产品和审定免检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采标”产品。

  三、行业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指导,要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并指导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积极组织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必须采用。要重点抓好事关国家、行业利益的重大标准和涉及安全、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到2005年,全行业在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标率要达到75%以上,并制定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发挥技术壁垒效能的技术或产品标准,以全面提高全行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维护国家和行业利益。

  四、各烟叶生产企业要紧密结合当地生产的实际情况,从种子培育到烟叶经营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具体的技术、产品和管理标准,做到每项技术、每个产品、每项工作都有相应的标准指导,努力实现烟叶的标准化生产和经营。具备条件的产区要积极推进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工作。

  五、各重点卷烟厂和行业其他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与“采标”工作紧密结合,积极按GB/T19OOO-ISO9OOO《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要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全面提升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部分具备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要积极推行ISO14OOO、ISO10012等国际先进标准。各重点卷烟厂和行业其他骨干工业企业要成立企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有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贯工作。

  六、各级卷烟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卷烟材料“采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用的卷烟材料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和动态监控,严禁无标、低标产品进入交易市场,确保卷烟材料质量。要通过推动“采标”工作,促进卷烟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卷烟材料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努力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分技术委员会要积极组织相关标准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各分技术委员会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展重大技术、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和行业各有关研究机构要积极搜集、研究、翻译和整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相关的情报、资料,为行业及时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要积极研究、分析现行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之间的差异,特别要加强具有技术壁垒效能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可行性研究。

  八、要高度重视对从事标准化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支持有关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为他们创造必要条件。行业要在2005年底前建立一支由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组成、热爱并精通标准化工作、专业配套、技术过硬的标准化技术骨干队伍,并重点培养一批标准化工作学术带头人。

  九、积极支持并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把具有优势的产品或技术标准按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程序,推荐作为国际标准的草案,争取发布为国际标准。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行业科技进步奖。

  十、各省级局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化工作措施。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2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4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邓鸿勋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成克杰(壮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安羽   陈 先   陈作霖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若   郁 文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周 南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程 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茂名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印发《茂名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0〕8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财政局联系。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茂名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按现状进行造册登记。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市财政局委托)重新评估价值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备案。

第四条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财政全额拨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将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移交给茂名市物业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由原单位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解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收入时,由市物业经营管理中心或原单位(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统一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征收,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出租、出借收入扣除依法申报缴纳的税费后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支出管理。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如下顺序安排支出:

㈠ 安排清偿形成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债务所需资金。经营性国有资产开发建设形成的债务余额,由原资产单位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的数额做出偿还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收入情况审核后,列入年度支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还债计划和该资产实际收入情况,将偿还债务的资金直接划拨给债权人。

㈡ 安排资产维修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按资产收入的20%提取资产维修专项资金,用于资产的维护维修。需要维修的资产,由市物业经营管理中心或原单位(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做出维修工作的详细预算,经投资审核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审核数在维修专项资金中拨付。

㈢ 安排公用经费等补助资金。根据目前各单位公用经费的财政保障程度,区别不同情况,按不同定额标准,从原资产收入中核拨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充原资产单位的正常经费不足。

1、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在财政预算内经费中已给予了保障。2010年预算年度暂按茂府〔2005〕92号文的标准及范围从经营性收入中核拨各单位的补充经费;2011年新预算年度之后,原则上不再另行从经营性资产收入中核拨各单位的经费。

2、实行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按“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原经营资产收入的限额内,由市财政局按编内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下达各单位年度经营性资产支出计划。支出计划按工资福利(含社保、公积金等)、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顺序安排,该项资产收入不足安排全部项目的,首先保障前面项目。如该资产拍卖后,拍卖款除清偿资产相关债务外,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以上经费。

3、市财政局仅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清偿因该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对其债权债务纠纷和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㈣ 安排经营性资产管理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安排,由市物业经营管理中心或原单位(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根据收入预算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汇总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管理制度。

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未到期经营合同继续有效,由原经营单位自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配合市财政局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将原合同的出租方名称统一更改为茂名市物业经营管理中心,重新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合同。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暂不改变合同,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监督。

第八条 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制度。

经营性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工作,由市物业经营管理中心或原单位(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签订合同,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九条 为抓好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成立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统一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对其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公开招租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擅自办理资产变更处置手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擅自处置资产,转变资产性质,隐瞒资产或突击转让及突击更改租赁合同、协议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委《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