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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犯罪的思考/袁征

时间:2024-07-22 03:5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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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犯罪的思考

袁征


  法律界有一句话“外国法制史”就是中国现代法制史,反映出我们在学习西方上尽心尽力,不惜人力财力来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法条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多,懂法的越来越多,知法犯法的越来越多,2003年以前五年全国的刑事案件,全国刑事案件:360万,涉嫌犯罪率0.25 %,国家工作人员:20万,涉罪率0.5%,司法工作人员:2.5万,涉罪率1.25% (1),不难看出,我们的法律有需改进之处,我们在把目光投向西方的同时,也应该审视一下我们的吏治文化,以期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吏治文化。

一,儒家的官吏修身思想

  先从儒家说起,儒学讲究的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唐太宗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可以批判的是“明君思想”在现代社会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修身”却是对每个时代每个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儒家追求的是修身,齐家,然后治天下,修身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修身好了,就天下大治了。所谓“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知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些观点,成为千百年来的做人做官甚至是为君的标准与旗帜,儒家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落实修身的追求,比如说孝道,孝道为自愿自发的道德实践,不为时间、空间、政治、人事、制度等外在因素所影响。孝顺父母即是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自然表现,是中国文化之起源及其能发展者,精神上乃是源於孝道文化(1)。封建制度也规定了许多制度来约束官吏,也使得孝的观念深入官吏的心,对鞭策其为人处世如何做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史为鉴,它是不能解决吏治的根本问题,但是它的重大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

二,法的慈心

  我佛慈悲,大慈大悲,有损已利人之心甚也,我们不能像佛那样忍受过错而一味凭任,但佛对罪的心态是可取的,犯罪的人是可以被改正的,只是误入迷途的羔羊,是可以回到我们之中来的,仇视和严刑酷法是不起重大作用的,作用只是一时的,长期来看,只会是误入歧途,引人入绝路,适得其反。 人谁无过,普通可能离犯罪远些,但日常生活中,难免普通人普通情况下有不普通的想法,然后超出普通一点,做了出来,就犯罪了。大部分犯罪都是出于一时激愤或冲动的无预谋的犯罪。犯罪是正常人的正常行为实施了侵害行为,部分人认为有道理或安全必要在其它一部分人看来很可能是没有道理和不安全的。上到秦始皇,下到朱元璋,严刑酷法都维持不久,犯罪的人反而越来越多,秦朝在大路上看到囚犯穿囚服的比例是1/3,弄的社会像地狱,民怨载道。朱元璋的残酷吏法连自己的子孙都不用,他们及他们的大臣们也明白了,人谁无过,自己也有可能犯法,万一用到自己身上,就太不值了,所以就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好了。所以没必要仇视,并巴不得一棍打死,要给予关怀,要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一样。给予机会,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会,要维护他们必要的尊严,逮捕的时候,维护他们的隐私。在公开或公众场合,可以不穿囚衣,找工作的时候,可以选择保留自己受过刑法处罚的历史,给予他们自己感受自己尊严的感觉。社会像个湖,她有自身的消除污染的能力,湖底有些黑污的东西总是要存在的,如果要是把黑污清除,湖水就要变浑,黑污总归要有,那湖水就一直浑了,所以不要怕有的人执迷不悟,黑污总归要有,社会能承受,能容纳,对犯法的人仁慈之心,不会减轻刑罚的教育作用,恰是相辅相成,很简单,自觉更有效果,当然不是说不要惩罚。犯罪人只是需要进一步教育的人,公务员犯罪也是社会文化历史等等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味的仇视,公务员大部分是从群众中的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违法犯罪,不是他们天生劣根,是没经得起诱惑。你我这些普通人与他们换位的话,类似的违法行为也会发生在你我身上,所以,不要仇恨的很,法律对公务员犯罪的定罪量刑是够严的,死刑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应该依法办案,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悲剧性,从而找到解决办法。

三,官吏的“铁饭碗”打破

  我的家乡沭阳,在仇和任职的时候,妇孺皆知仇和,这和以前的历任县委书记的“知名”情况是不一样的。其在沭阳四年左右,我那时还在家乡读高中,雷厉风行的种种事迹引人关注,当时说什么话的人都有,我当时也觉得不合理,现在口径大都统一了:他是好官,沭阳的恩人,有个叫张胤文的学者评价的很好:“以人治实现法治,在理论上正确,在实践上有实证。法治的行为主体是人,是广义人治的一种特殊形式,世界上没有离开人操作的法治,在实践中,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推行的办法就是明证。美国开国时华盛顿、杰弗逊等多位政治家以政治人格推动和坚守法治,也是明证。只不过要多几位同志者坚持推动,沉淀法治这一政治文化,积累人治向法治异化的条件而已”。(2)但这些不是我想说的。其在沭阳我曾看见过他一面,是一个什么的剪裁,也许是工程开工,也许是活动启动,也许没有必要也许,看了一面也是闻名如其见面,人很精神,眼睛炯炯有神,气魄非凡,威严摄人,是个有魄力的领导,当时我产生了崇拜之情,模仿之心,想的大概是,将来当如此,志在高远,气吞山河,纵横九州,龙虎英雄,唯我孤傲,这些也不是我想说的,我想说的是,在我的家乡,人们都在有念念不忘仇和,认为只有他或他这样的人在沭阳,大家的生活才会更好,这就是“清官情结”,这是一种朴素直观的思想,是感性的,不是理性的,这是把制度问题看作了思想道德作风问题,把希望寄托在某些个别的精英人物身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个仇和是不够用的,制度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辛勤的改革完善探索中,有些主张被提出,如西方的,高薪养廉,权力拆分限制等,也都被认为或证明不符合社会主义实践,至于监督什么的,每篇文章都提,也未有创新了,怎么改,要大胆创新,胆大了,而新的思路在哪儿,苦苦思索,繁文缛节的文字表达不出社会的需要,晦涩的论文语言会限制他的影响力扩大,或许最难办的事最难想的问题,也是很简单的,所以,感性的想,仇和在沭阳的时候,公务员们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岌岌可危,不努力工作,职位都难保,不再是铁饭碗了,老百姓就感觉很舒服,不会去想这个那个是不是贪官,事实上几乎就是无人去贪。富贵思淫,官员们的职位太稳定了,他们也会思富贵,从而为欲而走险;职位不保,前有鞭策,后有竞争者,这样会越来越强,同时也淘汰那些酒囊饭袋,想念仇和,不如想想他的岗位脆弱化,岗位问责制,岗位淘汰制等等。由此可见,根本方法还是防患于未然,在源头上进行整治,治其根本,才能正本清源,为老百姓流来源头活水,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共享和谐太平盛世。

参考书目

(1),陈忠林 “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

(2),原载于《南方周末》


沈阳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1995年第9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经营管理,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系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及食用油原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粮油经营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粮食食品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粮食食品局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隶属市粮食食品局指导。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做好粮油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应对粮油市场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法行为。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须出示市粮食食品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证。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接受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三章 经营资格和审批
第六条 开办粮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
第七条 开办粮油零售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或在集贸市场有固定的摊床、摊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必须向粮油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粮油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粮油,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需要增加粮油批发经营项目的,须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从事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必须凭交易票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出售合约范围内的粮油。

第四章 粮油收购和交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进行粮油集中收购期间,关闭收购地区粮油市场,除执行国家粮油收购任务的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收购地区收购粮油。
没有完成粮油定购任务的粮油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囤积或自销粮油。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粮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粮食收购价格和等级;必须及时兑现卖粮款,严禁打“白条”。
第十三条 除承担政策性调拨经营的粮食企业外,本市的粮油批发企业与外阜地区进行的粮油交易,必须到粮食批发市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外阜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我市购买粮油,必须到市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不在市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的,不予办理铁路、公路运输手续。
第十四条 在粮食批发市场进行粮油交易,买卖双方应各按合同金额的1.5‰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十五条 外埠粮油进入我市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本市,不得在市场销售。
严禁使用被污染的装具包装粮油产品。
第十六条 凡在市场销售粮油,均应标明粮油的品种、标准、等级并要做到名实相符,严禁在粮油中掺杂使假、以伪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七条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市政府规定的粮油价格,明码标价,严禁哄抬价格和变相涨价。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从事粮油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处以粮油采购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和市政府价格政策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管理部门按销售额一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粮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粮食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1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保密管理,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落实涉密人员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工作人员。

  签订人员的具体范围为:

  局机关: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机要与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组织人事工作人员、纪检审计工作人员。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机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

  第五条 在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前,应当将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以保密告知书的形式予以通告,作为签订保密承诺书时重点对照的行为规范与承诺内容。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其熟悉保密承诺内容,知晓违规和泄密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按照保密承诺履行义务。

  第六条 保密告知书应当根据省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制作,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保密承诺书应当根据国家保密局统一制发的样本制作,并结合本局实际补充相关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保密承诺书应当由本人签订,不得代签。

  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承诺人各一份。局长所签订的保密承诺书需报市委保密委办办公室(保密局)备案。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所签订的保密承诺书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新进人员应当于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离岗人员应当于离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保密承诺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违反保密承诺的,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对违反保密承诺而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