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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该如何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杨振波

时间:2024-07-24 21:4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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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该如何协调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司法证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服务领域。目前,全国大部分公证处已经转制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证体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是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并不能彻底解决公证事业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从行政体制脱离出来后,各个公证处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如何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也就是公证处的经济利益问题,同时社会效益是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不可偏离的出发点和基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必将使公证的公信力受损,破坏公证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最终必然会影响公证的经济效益。湖北彩票案、西安宝马案等都对公证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公证处如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是各个公证处面临的最大问题。下面笔者试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给公证行业带来的损害、追求社会效益面临的难题和公证处该如何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 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带给公证业的损害。
目前,公证市场化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导致很多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只是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寻求收入最大化,利益最大化,违规操作或者虚假操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有的公证部门以创收为单一目的,在内部分配机制上,实行的是业务量与公证员收入挂勾的唯一分配方式;在部门设置上,缺少监督机制和监管部门,甚至有的公证处也不设业务研讨部门或者形同虚设,只是多设办证点或者滥设办证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在管理上,放任无资质人员从事公证业务,降低公证员门槛。正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证员玩起了“猫腻”:只要能收到公证费,可以随意简化程序,对当事人要求的公证事项不认真审查,出现错证;有些公证员甚至可以无原则满足当事人无理甚至违法要求,出现假证;还有的公证处之间压价抢揽证源,想方设法提高业务量,提高业务收入;更有甚者,少数人心术不正之人利用手中的公证权,开展“寻租”活动,如拉关系、走后门、收回扣,滋生公证腐败。凡此种种问题,无一不与公证市场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公证是一个凭信用来支撑的行业,且背靠的是国家信用资源,具有一定的的公权性质,“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其应该坚守的职业道德底线。然而,公证一旦坐上了经济利益的大腿,甚至联姻,行业的价值观就会异化,公证就会偏离公正,公证“失真”,公证员“失口”也就再所难免。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员的失守就令人深思。如果公证市场化、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旦演变成行业“潜规则”,那么,公证就会彻底失去“贞洁”,就会彻底丧失他的社会公信力,公证行业也就真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公证市场化是透支信用的短期行为,最大受害者不是别人,正是公证行业本身。
所以说,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给公证业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二、追求社会效益面临的难题
追求社会效益是公证行业发展的目标之一,公证工作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的最佳化就是公证工作的根本利益所在。因为只有社会对于公证业的认可,赞同,才会有更多的人了解公证、理解公证,进一步增强公证业的公信力,但目前公证业在追求社会利益的问题上确实存在一些障碍,首先,社会对公证业的认知不够,公证业是服务业,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中介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公证的服务、监督、沟通、公正的作用,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作用,落实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但目前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公证书的认可程度十分有限,甚至有的法官连公证书都不看,直接依据自己的判断和想法断案,给公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其次,公证业被定位为市场中介组织后,迈出了铁饭碗的队伍,但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和规范,致使很多地方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生存问题出现了危机,在生存压力面前,很多公证员也无暇顾及公证业的社会效益了。
三、公证处该如何才能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品牌的价值是无形的,是综合素质、综合实力的体现。强势品牌带来可观的市场份额,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打造自身品牌,以品牌效应赢取市场,已为越来越多褪去行政色彩的公证机构所认识。唯其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以信用为本,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才是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一个行业的信用,是靠长期积淀形成的,预示着其前途和未来。公证的信用代表着国家的信用,是信用的最高形式之一。公证要发挥在国家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必须首先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信用,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一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笔者认为要想取得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效果,必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公证宣传力度,努力开拓服务领域
  加强宣传力度,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是公证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开拓公证服务领域,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有效的手段宣传公证职能作用,并通过为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宁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比如办好强制执行公证,为减少金融风险多作贡献。通过努力宣传和积极工作,让更多的金融系统各部门对公证的作用有更多的了解,因而对公证工作给予较大支持,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二是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公证服务,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当好参谋。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其目标是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将通过大量的法律行为来完成,从而形成新的经济关系,市场关系,社会关系和生活关系。这些都需要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和确认。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己任的公证机构,是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具有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职能。公证所持有的职能,独特的作用和效力,必将引起政府决策人,改制中的利益相关人的重视。我们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设想、要求、建议,从总体上取得通行证,介入“改制”工作。
  在企业改制中,公证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决策的负责人,改制中的利益当事人。通过宣传,使他们明白公证可以积极引导法人、公民、财团、公司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范当事人行为,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经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作用,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要尽快建立起公证信用体系,健全公证责任制度,明确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继续坚持质量至上,社会效益优先。任何时候,公证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公证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清除出队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作为保障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机构,适当的政策性收费是必要的。但以创收、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工作价值观则是公正行业的大忌。真正公证行业“公正”与“正义”的价值观弘扬光大。
(三)制定相关的制度规章,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制止不正当竞争不仅取决于人的道德素质,而且需依赖于法律和机制的建设。形成一套激励惩戒的机制,使违纪者承担其成本,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措施。用规范来引导和道德教化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为支配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准则是利益而不是道德原则,而利益问题的根本解决从来不听命于道德说教,而是听命于强制规范。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在新的世纪,公证事业面临着大好的发展形势,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在全体公证人员的努力下,努力把公证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继续推向前进。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效果。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原 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杨振波 84217037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煤炭部

19960101

煤安字(1996)第1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

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经过全煤炭战线共同努力奋斗,1995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局面好转,死亡人数和

死亡率均较1994年下降。但发展不平衡,重大恶性事故未得到控制,安全生产任务依

然十分艰巨。为了巩固发展已取得的成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和重大、特大瓦斯

煤尘事故大幅度下降,现对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如下决定:

一、1996年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

”,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深化改革,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

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促进防治重大事故工作和事故多发单位工作有较大起色。

2、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1.4,奋斗目标1.0;国有地方煤矿:百

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5.0,奋斗目标4.5;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9.5

,奋斗目标9.0(全国煤矿1996年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

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国有重点煤矿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

亡事故。

3、总体思路

继续坚持突出一个重点、搞好两个整顿、坚持三个原则、狠抓四个强化。即:突出防

治瓦斯煤尘、水灾等重大恶性事故的工作重点;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两个整

顿;坚持安全生产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

隐患不生产,不落实措施不生产)的原则,坚持事故处理“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狠抓强

化现场管理、强化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强化培训教育。

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稳定好转。

二、安全工作要点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乡的行政主要领导以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切实行使

政府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各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的局、矿长及其它各类所

有制煤矿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煤炭系统各级

领导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

、安全与改革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思

想松、管理松、纪律松和质量标准化滑坡的问题。

2、认真落实防治瓦斯煤尘、水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方面的管理和技

术措施,努力控制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煤炭系统从上到下要从领导、管理、装备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坚决把瓦斯煤尘、水

灾、冒顶、坠罐、跑车、皮带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尤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

瓦斯煤尘重大恶性事故控制住。全国各类所有制的煤矿必须坚决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有

关安全生产的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指令,落实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三个“十条”规定

,按照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制定的实施细则,编制防治瓦斯煤尘灾害

的年度计划。围绕控制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落实好十项管

理制度。

五个方面的工作是:

矿井通风系统尤其是采区通风系统必须做到合理、安全、可靠,保证生产所需的风量

;有条件的矿井尽可能实现分区通风;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减少角联通风;

最大限度减少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及局部反风;最大限度地

减少入风排风之间平面交叉。

加强生产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设备设施管理。在技术管理上,

要保证施工设计严格遵循《煤矿安全规程》。安监部门要对施工设计的审批和施工过程进

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继续推广使用好四项通风安全装备。

搞好瓦斯抽放及利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各矿务局都要制订1996年

到2000年的抽放规划。1996年瓦斯抽放量要达到6.2亿立方米。逐步解决设备

利用率低,漏风大,浓度低,钻机、钻具落后,抽放效率低等问题。

加强防突工作。全面落实部贵州防突会议精神,认真执行新的防突细则,保障防突措

施全面落实。

搞好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纳入矿井质量标准化,一起检查

、验收,进一步提高达标矿井比例。

十项制度是: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瓦斯报表审批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

理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装备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

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要保证以上工作的落实,关键是保证投入,重申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部《

关于保证治理瓦斯煤尘所需资金费用的通知》要求,保证吨煤不少于一元钱的资金,专项

用于“一通三防”的治理。

3、强化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罚等方面都要做到层层落实;要发

挥各种隶属关系的煤炭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生产、基建、制造、火工、地质勘探、科教等专

业职能部门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作用;企业要发挥分管副职的领导作用和业务部门作用

,全面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和职工自主保安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

理;各煤炭企业都要有配套的安全管理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广结构工资制,要使

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安全、质量紧密挂钩,以保证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安全监察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产煤的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军办矿、劳改矿的主管部门都

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其中各省(区、市)煤炭主管部门要设置安监局,并且要

由同级副职担任或兼任安监局长;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各类专业人员,对煤矿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察;加强安监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监察工作质

量,逐步实现安监人员资格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不仅要行使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察职能

,而且要行使对行业安全的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以及对事故的调度、调查工作。按《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煤炭部已任命了两批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员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5、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

不生产原则”。各级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抓安全管理;

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下井检查制度;领导干部和业务保安职能部门坚持现场

安全办公制度,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于作风浮飘、长时间不下井,严重

官僚主义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局矿长,要严肃处理。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

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局矿长责任制,要定期召开安全办

公会议,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

实。隐患排查的项目负责人对事故排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直至隐患消除。四是严格执

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都要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

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6、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各级安监部门

要把安全培训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所辖煤

矿和安全培训中心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情况和考核发证工作。要贯彻国务院两个行政法规和

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有关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部继续组织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培训班,今年要培训1000名矿级领导干部、1000

名安监人员、200名安培中心教师、200名矿山救护队员及一批“一通三防”管理干

部。重点安培中心要培训职工4.8万人。要在全国开展“一通三防”知识竞赛,继续组

织好地方煤矿矿长及煤炭局局长培训班。达标的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和标准化试验室,今

年分别新增5个和10个。

7、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全国煤矿要深入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依法进行安全整改。要广

泛开展《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暂行规定》、《矿

井防灭火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综合防尘标准和检查评定办法》、《矿

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煤炭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8、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继续贯彻执行《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全今年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

工作,作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逐步实现矿

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和装备

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把救护队建成抢险救灾、安全监察、安全装备

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9、搞好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及煤炭部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继续搞好矿办小井和

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

(1)矿办小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理顺关系。矿务局、矿办的小井,局、矿长及小

井矿(井)长为安全第一责任者。

(2)矿务局安监部门要对矿办小井实行统一的安全监察,并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

业务保安。

(3)各产煤省(区、市)、地、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都必须有专人抓乡镇煤矿安全

监督检查。

(4)对危及大矿安全生产以及非法私开的乡镇煤矿要坚决取缔;对合法开采、且具

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引导其走正规办矿的道路;对暂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

要限期整顿。

(5)各乡镇煤矿的主管单位要保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改善乡镇煤矿

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五消灭”,促进安全状况的改善。

10、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研攻关,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要努力提高煤矿的技术装备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做到新帐不欠,老

帐逐步补还。要在全面普及推广已经成熟的各项安全技术成果的同时,组织科研部门抓好

重大安全技术调研攻关工作。要尽快提出综放工作的安全措施办法,并要解决好防治瓦斯

、火等灾害尚存在的一些重大技术难题,重点解决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放率低的问题、瓦

斯突出预测预报问题、安全监测传感元件不稳定和寿命短的问题、制氮技术落后问题以及

搞好全面罩正压氧气呼吸器的引进消化等,使防治瓦斯、火灾等技术水平有新的提高。

附件:1996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接待、安置被迫害回国的旅蒙华侨,是一项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使被迫害回国的旅蒙华侨得到妥善安置,感受到祖国的温暖,而且有利于争取广大国外华侨进一步心向祖国,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望有安置任务的省、区,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做好工作。在接待安置工作中有
何问题,请随时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系。

附: 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五月三十一日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对蒙古驱赶华侨提出抗议和进行公开斗争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中提到的,要求国内做好全部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的安置准备工作,再作如下报告。
今年四五月间,为着紧急安置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同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民政部会商后,于五月五日向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被蒙古当局迫迁、驱赶回国华侨的安置工作的通知》,对接待安置工作中一些
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部署。财政部增拨了安置经费;海关总署和商业部对华侨带进物品的验放和收购作价,分别作出了以难侨对待,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各地铁路、交通部门也给予大力支持。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的各级党政领导,对安置被驱赶的旅蒙华侨的工作十分
重视,亲自落实任务,热情接待,妥予安置,工作完成得比较好,有力地配合了我外交上的斗争,使广大侨胞体会到祖国是坚决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的。由于前阶段我们对形势估计不足,只计划接待安置二千人,而截止目前为止,被蒙方迫迁的华侨已超过此数。根据当前的事态发展,需准
备接待安置六七千人。由于安置量大、时间紧、困难多,前述五个单位联合《通知》虽属可行,但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为利于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助,做好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目前必须尽快地做好接待、安置六七千名华侨的准备工作。考虑到河北、山西、内蒙三省(区)全部接受有困难,拟扩大安置地区。按七千人估算,初步分配方案是,河北省安置三千六百人(含已下达的一千二百人),山西省安置一千六百人(含已下达的五百人),内蒙古自治区
安置八百人(含已下达的三百人),另请河南省安置三百人,湖北省安置二百五十人,陕西省安置二百人,安徽省安置一百五十人,甘肃省安置一百人。拟请我驻蒙使馆多做工作,动员一些华侨自愿到上述省、区安置。请上述省、区及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接受妥善安置
。所需劳动指标,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由省(区)解决;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省(区)劳动厅、局和侨办按实际安置人数,年终报国家计委和劳动人事部专项解决。
二、建议各有关省(区)、地(盟)、县(旗)人民政府,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领导,建立有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的接待安置归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安置经费和建材问题。原计划安置二千人的经费,财政部已列预算,现需中央财政追加五千人的接待安置经费一千万元。请各地加强对这项经费的管理,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接待安置情况,管好用好。所需建房材料由国家计委作为特殊情况,按分配给各省、区的安置人数,将三材
指标专项下达有关省、区计委,然后由省、区直拨安置市、县。建房资金在财政部下达的安置经费中解决,由此而相应扩大的建设规模,年终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希望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归侨安置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安置任务重、侨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的地区,要从当前的实际工作出发,配备必要的干部,使组织机构的状况同所担负的繁重任务相适应,把工作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198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