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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是中学生违纪的延续/云中虹

时间:2024-06-17 15:5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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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是中学生违纪的延续

云中虹


导言: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人类的未来,国家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了不少部署,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法规接连出台和不断完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同样也引起我国领导人的强烈关注,青少年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是与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相悖的,因而,预防青少年犯罪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关键词:青少年 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
案例一:不久前,几个十六七岁的辍学生在外纠合在了一起,他们已在外玩了很久,身上已没什么钱了,就连吃饭的钱也所剩无几,更别说抽烟喝酒了。恰恰这帮人都是从抽烟喝酒上的道,这曾是他们在校时“有趣的事”和“光荣的英雄壮举”。有人提出,那商店不就有吗?于是,他们拿出了刀,几个人冲进了一个个体小超市,拿走了几条烟和一些饮料。事后被公安机关抓住,检察院批捕,法院一星期就定了罪:“持刀抢劫罪”,最高的领行8年,最低的是3年。
据犯罪学专家的研究表明,烟酒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道路都是从吸烟饮酒开始的。千万不要把这个问题当作无足轻重的小问题。
案例二:2000年,随州安居一名16岁的学生,在襄樊某技校读书,一次在人民广场坐‘麻木’,不仅没给钱,还让‘麻木’给钱他,多少呢?20元。‘麻木’报了案,构成抢劫罪,被判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一、二所说的几个未成年人,都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但犯的是八大罪中的抢劫罪,而且是持刀抢劫,属于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所以没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请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未成年人,它和青少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在我国,青少年是指12至25周岁的人群,而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群。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同样也引起我国领导人的强烈关注,青少年犯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是与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相悖的,因而,预防青少年犯罪也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8月1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公安部长周永康等高层领导、中央综治委及相关部委负责人一起审议、部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新举措。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多种原因,青少年犯罪就一直呈上升趋势,九十年代以后,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生犯罪的比率较八十年代增加了一倍多,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更是一路上升。据统计,2003年,青少年刑事案件占全国总案件的45%,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接近65%,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也就是说青少年犯罪已超过全国刑事案件一半以上,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并呈现出(年龄)低龄化——(手法)成人化、团伙化——智能化、恶性化——暴力化的新特点,有的甚至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我们说,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人类的未来,国家为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作了不少部署,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法规接连出台和不断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都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细致而严厉的警诫,同时对未成年人作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然而,为什么还会出现以上例举的未成年人犯罪呢?结合学校的情况,我们来作一些分析看看。
一、 生理特征——正常发育的人,在这个年龄段上,正是身体发育的旺盛期,精力充沛,体力过剩,有发泄不完的过剩精力,“走在路上连石头都想踢几脚”。
二、 心理特征——现代青少年,心理成熟往往滞后于生理成熟,处于半幼稚状态,猎奇心强,易受暗示,认识表象化,模仿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希望有更多的个人空间和时间,具有叛逆性和可塑性。
三、 家庭影响——家庭是青少年思想影响最深,联系最紧密的地方,家庭教育环境是青少年人生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场所,不良的家庭教育是导致问题青少年的温床。所谓家庭教育主要包括:家庭环境、父母素质和监护力度等等,而不良的家庭教育又是指:1.缺乏关怀。这又分几种情况,一是父母忙于事业,追求自身工作的完美,是所谓要事业,放弃未来型,从而忽略了对子女的关怀;二是父母为生计而背境离乡,子女得不到父母的呵护和关怀,这部分学生被称为“留守生”;三是父母离异,单亲家庭,子女有父亲不痛,母亲不爱的感觉,各自为自己寻找新的归宿,对子女是想起来就管,子女也就钻了父母都不管的空子。2.娇惯溺爱。除了天上的月亮,子女要什么,家长就给什么,不问为何,不问去处。在外出了事,总是自己子女有理,真在外闯了祸,又破财消灾。3.放任自流。父母对子女不闻不问,愿回来就回来,想走就走,在外干什么父母从来不过问,有的想管也管不了。4.动辄打骂。父母有时迫于生活的压力,脾气难免暴燥,对子女的过失不问青红皂白,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什么“滚”、“去死”之类的话语挂在嘴边,这种家庭暴力式的教育方法得到的效果总是与家长的本来愿望相背离,根本起不到教育的作用。
案例三:2006年5月,一名女中学生因父母离异,跟其奶奶住,一次将其男友带到家同居,遭到奶奶的怒斥,该女生送走男友后,竟残忍地用被子将自己的奶奶捂死,然后还跑出去玩了一天,竟无事一样。
案例四:小新,17岁,八年前因其父亲过分溺爱,为他杀死了小新的母亲,入狱服刑,小新只得跟随祖父母生活,为了上网,他找祖母要钱,祖母不给,就去偷,并怀恨在心,最后竟残忍的用斧头将祖母砍死,砍伤祖父。
以上两个案例骇人听闻,却是真实的。
四、 社会影响——未成年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在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的同时,也逐步接触到色彩斑斓的社会,而社会对他们的影响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同时他们对社会又知之甚少。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部分青少年都能积极向上,奋发有为,但也有人从商品经济的浪潮中受到了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错误的人生价值观。另外,一些非法网吧、不良信息和屡禁不绝的黄、赌、毒,宣扬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影视、书刊泛滥等等,以及辍学浪迹于社会的闲散青年的影响,使部分未成年人错误地认为,人生的价值不是去奉献,也不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而是向社会索取,认为打架斗殴、敲诈欺骗、不服从管理是“有趣”的事,是“光荣的冒险”,是“英雄”的壮举。他们往往忽视社会积极面,只看到社会的阴暗面,(如:社会分配的不均现象),并把这些当作犯罪的理由,把犯罪当成“潇洒”生活和致富的途径。
案例五:青年严某带着一个少年偷了600元钱,去上海玩,把钱都花光了,两人无法回家,就策划骗一辆出租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用准备好的酒瓶猛砸司机头部,抢劫未遂。公安机关问他们为什么这样时,得到的回答是:“看电影里这样可以抢到钱。”
五、 法制观念淡薄——多数学校只注重文化学习、注重升学率,而忽视了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即便是搞了一些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一般说教的层面上,显得比较肤浅,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制教育不感兴趣,不想着好好学习,也不计后果,以至犯了法还不知道。
案例六:某县高二学生冯某抽烟喝酒,没钱时就想到从低年纪同学哪儿搞钱,利用放学时机,寻衅找茬,说低年纪学生踩了脚或是碰撞了他,采取威逼、恐吓、殴打等手段,抢劫、勒索低年纪同学的钱,被抓后,他说:“我还钱不就得了吗?”干警们问他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犯罪时,他还反问干警:“什么时候放我回去上课?”
正是以上诸因素的影响,导致了青少年和更多的未成年人在没能得到正确的引导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几组数据,据统计,90年代,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某市不满14岁犯罪人员97年是27名,98年是35名,99年已到47年名,其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而14—18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更多。
截止今年上半年,我国网民总数达到约1.23亿人,其中18岁以下的网民达18.30万,约占总数的18%,而其中“问题学生”和“网瘾少年”比率高达13.2%,超过200万人,这中间有35.8%的未成年犯是上网成瘾的人。
中国17岁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干扰。
案例七:2003年4月17日,南昌一中学生因连续两天上网,死在网吧。
2004年3月21日,武汉某警校温州籍学生,因连续24小时上网,瘁死在宿舍。
2006年9月的一个上午,北京顺义一名中学生,瘁死在顺义金南街口的一个网吧。
这些残酷的事实足以让我们警醒!
以上种种,在我们学校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影子,而这些影子在我们学生中的表现为:抽烟喝酒、翻墙上网、谈情说爱、抹牌赌博、小偷小摸、敲诈勒索、打架斗殴,这些现象都极可能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国家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对未成年人都有特殊的规定,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十七条的内容,就排除了一些较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目的还是为了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在学校的一些事,还够不上违法吧?其实,一些同学的行为的确已经超越了法律法规的界线,而法认定的是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并不认定违反者在什么地方违法。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总则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同时指出:“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同学家长说:“我的孩子交到学校就应该由学校来管”,那么,《办法》还指出:“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老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指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这里的学校教育,老师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老师们大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管理职责,同学们绝大多数也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可令人遗憾的是有部分同学除前面例举的现象外,还存在不思进取、吊儿郎当、迟到旷课等严重违纪现象,特别是在行为养成上,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甚至连起码的礼貌也不懂,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不禁让人为这部分同学的未来担心。
通过教育实践和对学校学生心理分析,我们发现之所以有同学出现以上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心理困扰:
1. 学习方面:学习中的心理障碍、学习情绪的调节、克服学习困难的能力等。
2. 交往方面:同学间的关系、师生间的关系、家庭亲情间的关系。
3. 青春期的困惑:早恋、暗恋(单相思)等。
这些困扰在不同的年纪段有不同的侧重点。
我们常说,教育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复合型的社会有用人才,要让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做事,更要让学生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阵地,然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尤其是作为教育主导部门的学校政教工作的一道难题,仅靠学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仅靠老师声嘶力竭的说教,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何在学校这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的教育机构,采取有效的手段,辅之于家庭教育和社会力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仍然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前段时间听了湖南长沙望城特殊教育学校秦校长的一次报告,很受启发,在全国还有不少类似的学校,他们的做法就是把临近违法犯罪的问题学生,集中起来,用最严厉、最残酷的管理和挚爱,教育、挽救了一批学生,这其中外界的强制措施固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根本的还是这部分“问题少年”在这个过程中自身觉悟的提高,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也感到一丝悲哀,我们的一批未成年人真需要靠这种模式的教育才能成长起来吗?(由此看来,我们的教育法在新时期的现实中是否该作部分修改了?)
那么,我们同学们应该怎么做呢?我以为做到以下几点对同学们来说并不难,而一旦真正做到,就可以避免违法犯罪,那就是:1.正确认识社会,确立自己未来的目标;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和道德品质修养。学习上高标准严要求,生活上低标准,不攀比;3.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提升品味;4.学会感恩,多想想在家或在外勤扒苦做的家长和亲人,尽可能多的与家长、老师沟通、交流;5.学会约束、控制自己,遇事三思而后行。
为了同学们的明天,为了校园学习环境的净化,让我们共同努力,学法、守法、用法。

参考文献:

上海市民防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民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手续。”

三、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四、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民防条例(2003年修正本)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是指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与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民防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

区、县民防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第五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是本市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市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市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是本行政区域民防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区、县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民防办业务上受市民防办指导。

市和区、县的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负责火灾、水灾的预防、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财政、建设、交通、商业、民政、卫生、环境保护、物资、电力、电信、公用事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防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获得民防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民防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灾救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抗灾救灾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市民防办应当组织拟定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审核后,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火灾、水灾、地震灾害和其他灾害,灾害性的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和其他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民防办。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灾害性的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区、县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民防重点防护目标由市和区、县的民防办、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防空袭重要经济目标的确定,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财政、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平时物资周转供应,有计划地做好民防物资储备。

物资储备方案由市负责物资储备的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防空袭物资储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疏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通信和警报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电力、电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通信整体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民防办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空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防空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民防通信和防空警报网建设所需要的通信专线、指挥通信网和防空警报网的中继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保障。

用于民防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七条 民防通信、防空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八条 防空警报设施规划设置点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不少于十平方米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并为民防办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预留的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所需建造费用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予以补偿。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

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当报市民防办批准。重建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试鸣由市和区、县民防办具体实施,电力、电信部门以及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防空警报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刊播。

第四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防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等民防应急救援组织。

民防办负责组建民防特种救援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其他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负责组建。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组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建设、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境保护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电信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平时应当担负抗灾救灾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民防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由组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组建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和综合演练计划。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由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的综合演练,由市和区、县民防办会同组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群众防空应急救援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其中特殊的专用设备、器材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提供。

第二十三条 灾害、灾害性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统一组织指挥;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

有关部门接到灾害、灾害性事故的报告或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受灾或者发生灾害性事故的单位,应当在报告或者报警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自救互救,并配合应急救援组织进行救援。

第二十五条 民防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指令及时进行救援工作,不得拒绝、延误。

因应急救援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可以临时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设备和物资。被调用的设备和物资应当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本级计划、财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平衡、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灾害、灾害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并定期进行分析、研究,为本级人民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章 民众防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市公民的防火救灾意识。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防宣传教育计划。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的民防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的民防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民防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加强对民防宣传教育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本市公民应当学习民防的基本知识,接受民防基本技能的培训,参加民防演练,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疏散、自救互救等民防演练。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给予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民防演练。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民防办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成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民防培训,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组建、培训和参加应急救援活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灾害、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救援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第六章 民防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县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前款规定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应当参与。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就近修建。

民防工程建设费应当缴交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民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

第三十九条 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公用的民防工程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负责维护管理。其他民防工程由投资者或者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

对民防工程进行维修养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四十一条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应当自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

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本市的民防办批准;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建设相同面积的民防工程所需要的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新建民用建筑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民防办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拟定应急预案的;

(二)民防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管理部门不拟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

(三)受灾或者发生灾害性事故的单位,不及时报告、报警或者不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危害源,不配合应急救援的;

(四)民防应急救援组织不执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部门指令的;

(五)挪用民防工程建设费,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有民防职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漳州市交通局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交办发〔2002〕24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分站: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控制,我局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逐步完善我市农村公路网结构布局,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交通厅《普通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漳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省、市级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非省、市级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县道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后,一般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并实行审批制度。对项目投资及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而且方案明确的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批。
  1、初步设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业勘察与初步设计任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方案比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必要时,市交通局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到实地踏勘。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外业定测,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对符合初设批复要求和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批复。
  3、一阶段设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业实测与一阶段设计任务。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一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一阶段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方案比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必要时,市交通局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到实地踏勘。市交通局对符合路线规划要求、达到设计深度的一阶段设计文件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四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程序,即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组织审查批复并报市交通局备案。技术复杂的项目报市交通局会审。
  第五条:县道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县(市、区)境内全线设计,分期分批实施。为确保县道具有最优的路线方案,使乡(镇)之间路线衔接合理,尽量避免县道重复设计,切实减少项目投资,及适应分期分段建设的需要,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项目的路线规划实施方案。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达到相应规划要求的技术标准。
  1、县道建设项目,其技术标准一般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并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
  2、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其技术标准一般应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并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
  3、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鼓励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水泥路。对铺设等级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项目,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市交通局将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凡列入省、市级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农村公路网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2、必须在前一年10月中旬前完成初步设计(一阶段设计)审批手续。
  3、项目路线实施长度原则上不少于1公里,并要求铺筑水泥砼路面。
  4、新建、改造(加固)桥梁建设项目,原则上并入路线建设项目。特大、大型桥梁及隧道建设项目另行上报。
  第八条:凡需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并附项目审批文件于当年10月中旬前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通过审核并经全市平衡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省、市级补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负责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相关统计月报在每月25日前及时报市交通局(附表2)。市交通局将定期及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市交通局将暂停拨付该县(市、区)其它交通基建款项。
  第十条:市交通局将加强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市交通局每年将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积极上报项目并按时保质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对计划下达后,由于地方配套资金缺乏等原因,使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开工的,只有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考虑该项目所在乡(镇)其它公路项目下一年年度计划的安排。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附表1的内容、格式要求上报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表,并同时上报项目表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上报(EXECL格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省、市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1、属计划内的切块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分批拨至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季、年)及时向市交通局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2、属计划内的激励项目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省交通厅下达资金后,由市交通局下拨给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列入市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分批拨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省、市两级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一经下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市交通局将停拨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为加强市级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有限资金的效益,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市交通局将根据市级资金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章 施工招投标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对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规定要求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十六条: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业主,可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原则上要求参照使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的技术规范,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核备的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投标。施工招投标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施工招标评标细则》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评标报告应及时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未达到招标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承包、发包管理,以降低工程造价,防止腐败。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材料等全面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部颁施工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并支持监理单位依法开展质量监理工作,真正赋予监理工程师“三权”(即质量、工期和计量支付权),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局将予以通报并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道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工程质量核验,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县交通局认为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即可报请市交通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竣工资料:
  ⑴工程项目的上级批文、会议纪要等。
  ⑵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监督等参建单位执行报告。
  ⑶各阶段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⑷竣工图文件,包括竣工图表、变更设计资料、监理签证等。
  ⑸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市交通局接到请验报告后,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后印发各相关单位。
  4、竣工验收后,竣工文件资料分送市交通局、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各一份,接养单位应做好日常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验收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县道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列入中央国债交战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按照省交通厅《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