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现发布《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第三条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绍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体现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关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进行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协调处理产权纠纷、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工作;
(四)会同财政等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资产占用费的监缴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向本级政策、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核实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申报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总帐及明细帐的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并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及保值增值考核的申报手续,同时对投入经营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九条 产权登记工作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并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
第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可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除进行可行性论证外,应当办理申报手续,由申报单位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批。
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巨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经批准的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按行业提存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或修购基金,纯收益应按规定提足事业发展基金),并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享有收益权,同时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单位(台)帐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帐面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根据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原控购商品的国有资产变更产权不履行产权变动报批手续的,控购部门不予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七条 出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损报废国有资产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和超编定额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捐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范围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占用国有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企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五月十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
顾问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借助“外脑”提高汕尾市科学发展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汕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发展顾问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设首席顾问和顾问。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就业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及必要手续可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首席顾问或顾问。
(一)关心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以上领导干部。
(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同时转市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名单后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的科学发展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四)提供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调研、科研、考察活动的相关接待方便;
(五)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六)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二年后不再续聘的,与汕尾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