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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严打”/潘哲锋

时间:2024-07-09 07:5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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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严打”

潘哲锋


“严打”是严厉打击的简称,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是一个使用极频繁的字眼。如某某地方针对某事开展“严打”运动或者是经过某次“严打”运动取得了如何的成绩等等在全国各家报刊上频频见到。对于轰轰烈烈的“严打”运动,笔者总感到疑疑惑惑,总觉得有那么一点不对劲。下面就谈谈笔者的几点质疑。
一、“严打”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制精神,是否与我国的《刑法》原则相悖。
我国如今提倡的是“依法治国”,凡事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就是公安、法院、检察等执法机关同样不能例外。自1984年我国首次提出“严打”这概个概念开始,一直是公安机关的时尚名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适应,而“严打”的宗旨是严厉打击,召开各种各样的公捕公判大会,对在“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一律从重从快处理。我国《刑法》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其具体犯罪事实规定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但是这些在从重从快处理的“严打”方针下基本上遭到抹杀。“严打”体现更多的是人治思想,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制精神格格不入。
二、“严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良影响。
“严打“期间,普遍实行的是加重刑罚,与平常的打击犯罪分子的刑罚意识不同,导致量刑不均衡,造成适用法律事实上的不平等。一九八三年“严打”期间,为了体现从重从快原则,不少案件量刑过重,又将上诉期限缩短到三天。在轰轰烈烈的“严打”运动过后又出现了大批减刑的浪潮。上诉期限的随意缩短,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践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肃性。“严打”一般来说时间都不长,在“严打”期间犯罪分子畏法蛰伏,待严打风潮过后又卷土重来,使“严打”过后的一段时间变成犯罪活动的高发期。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持久稳定执法,才能保证长治久安,在执法上不能搞运动。
三、容易形成为“严打”而“严打”的不正之风。
对于那些在“严打”成绩突出的公安机关,政府会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在物质利益和虚荣心的双重驱使下,有的公安机关就会为了“严打”而“严打”,为了“政绩”而“严打”。
我们来看2001年中新社关于“严打”的一组数据:河南郑州市经过20多天奋战,共破案251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00余起,逮捕890余人,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42个;南宁4月份摧毁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188个,摧毁86个毒品犯罪团伙,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100多件;广东4月到8月共破获刑事案件6万余起,与严打前5个月相比增加22.4%,逮捕犯罪嫌疑人25000余人;浙江4月到6月破获刑事、经济犯罪案件311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9876人。从这些不完全统计的数据上我们不难看出,在严打期间各地的公安机关都是江山一片红,战绩突出。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平时破案率不高,但在这“严打”期间破案率是直线飙升,有些沉积了好几年的旧案也破获了,其间是否有“猫腻”就不得而知了。任何一种运动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严打”自然也不例外。在轰轰烈烈的“严打”行动中取得成绩固然令人精神振奋,但深究一下,笔者以为有以下的几个疑问:1、在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喊警力缺乏,人手不够,破案力量不足,破案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下,为何在“严打”这段短时间内就能破获如此多的治安刑事案件?平时那些公安机关又在做些什么呢?2、如此多的犯罪活动以前是如何在公安机关的眼皮底下存在,又是如何在“严打”中被发现的?3、某些拖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陈年积案又是如何在“严打”期间被破获的?在“严打”以前难道就找不到一点线索吗?为何不积极寻找线索? 4、短时间内如此大量的的治安、刑事案件是采用种手段破获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多少是靠刑讯逼供的?其中有多少冤假错案? 5、有没有好大喜功谎报成绩的?
为此,笔者认为,这种运动型的“严打”活动本意是好,但于实践并不可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内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对整个执法、审判体系及它们的工作规律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严打”过程中极易形成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为了政治利益而“严打”,捞取政治资本的不正之风,同时这种运动型的“严打”活动也是“刑讯逼供”滋生的温床,人治思想极为严重。所以“严打”既有悖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也难以维持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浙江省天台县 潘哲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监字〔200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已经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年8月3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200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防止和纠正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以下统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保障刑罚的依法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性加大,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成为当前刑罚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后继续违法犯罪,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从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依法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出发,把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监督,作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交付执行机关和基层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

  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设置网上举报信箱、落实“检察官接待日”制度等,认真受理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的情况。

  坚持定期检查与随时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单独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活动。定期检察中,要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核实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审查与监外执行罪犯相关的法律文书、档案资料、统计报表,了解重点罪犯刑罚执行的情况。加强对容易发生脱管、漏管问题的交付执行环节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重点核查,加强对对严重刑事犯罪罪犯、职务犯罪罪犯脱管、漏管的重点核查。

  对于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的,派驻检察机构要及时掌握情况,并于该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后七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寄送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防止出现脱管、漏管问题。

三、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纠正机制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照规定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的,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的,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擅自长期离开执行地脱管、漏管的罪犯,应当建议执行机关依法收监执行;对于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对脱管、漏管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要进行重点纠正。

  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要及时掌握纠正情况,注意督促落实。对于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后,有关机关不予采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正确的,应当向同级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四、建立健全纠防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协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监外执行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对于发现的可能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监督相关机关落实监外执行的工作措施。必要时,每年可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活动,及时研究监外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内部协调制度。公诉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监所检察部门。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者存在脱管、漏管情况,需要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由该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解决。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对监外执行检察情况进行微机管理,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等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实现对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

  负有监外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接到有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或者发现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违法情形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渎职行为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其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兰州市政府令[2002]1号 2002年2月1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2年2月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讨论决定:
  一、对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3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已经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附件二: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附件三:已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0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2年1月14日 兰政发
[1982]12号
兰州市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已被国务院1982年2月5日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代替

2 1983年7月7日 兰政发
[1983]100号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1994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3 1983年9月13日 兰政发
[1983]138号
关于清理、拔除少数拆迁“钉子”户的通知及其实施方案
已被1997年1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正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4 1984年9月4日 兰政发
[1984]58号
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已被1997年市政府10号令《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代替

5 1984年12月10日 兰政发
[1984]71号
关于控制城市环境噪声的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5月3日批准实施的《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代替

6 1984年6月5日 兰政发
[1984]95号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20日通过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

7 1984年12月8日 兰政发
[1984]1号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意见
已被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代替

8 1985年4月19日 兰政发
[1985]31号
兰州市防止新污染管理办法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9日修正的《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9 1985年6月14日 兰政办发
[1985]32号
关于加强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意见
已被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代替

10 1985年11月5日 兰政发
[1985]140号
兰州市农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占用市政工程设施的补充规定和收费办法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9日批准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11 1985年12月2日 兰政发
[1985]150号
兰州市河道、洪道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9日批准的《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代替

12 1986年5月17日 兰政发
[1986]44号
关于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2000]1号令《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代替

13 1986年7月15日 兰政发
[1986]79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该通知附有三个文件,已被《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代替

14 1986年11月18日 兰政发
[1986]125号
兰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9月1日批准的《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5 1987年6月24日 兰政发
[1987]59号
关于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7]76号《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代替

16 1987年9月22日 兰政办发
[1987]94号
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工作管理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3] 7号《兰州市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管理办法》代替

17 1987年11月23日 兰政发
[1987]117号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1994]27号《兰州市供热管理办法》代替
18 1987年12月7日 兰政发
[1987]123号
兰州地下通信电缆安全保护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5月28日修正的《甘肃省通信管理条例》代替
19 1988年1月23日 兰政发
[1988]8号
兰州市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省政府1994年颁发的《甘肃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实施细则》代替

20 1988年2月24日 兰政发
[1988]24号
兰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1996年市政府9号令《兰州市宗教场所管理办法》代替

21 1988年9月13日 兰政发
[1988]98号
关于发展城市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已被甘政发[1991]1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代替

22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
[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通知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3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
[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倒废物和乱贴乱画的规定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4 1992年6月9日 兰政发
[1992]7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阳台整洁的规定
已被1999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25 1992年8月3日 兰政办发
[1992]33号
关于印发兰州地区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三个办法的通知
已被甘政办发[1996]46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代替

26 1992年9月22日 兰政发
[1992]136号
兰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同上

27 1990年8月1日 兰政发
[1990]86号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已被市政府[2000]1号令代替

28 1993年2月8日 兰政发
[1993]15号
兰州市马滩、崔家大滩、迎门滩水源地防治污染暂行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批准施行的《兰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代替

29 1993年3月25日 兰政发
[1993]52号
关于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已被甘政办发[1996]46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代替

30 1993年10月6日 兰政发
[1993]95号
兰州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已被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0日批准修正的《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0年9月4日 兰政发
[1980]117号
兰州市基层企业事业物价工作奖惩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1981年1月26日 兰政发
[1981]18号
关于认真处理挤占、没收私人房屋问题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1981年4月23日 兰政 办发
[1981]79号
关于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1981年6月3日 兰政发
[1981]1110号
兰州市住宅分配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1982年4月15日 兰政发
[1982]117号
兰州市城镇新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物价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1983年12月9日 兰政发
[1983]182号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1984年1月17日 兰政发
[1984]10号
关于加强渔池管理的布告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 1984年10月4日 兰政发
[1984]170号
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1985年1月16日 兰政发
[1985]5号
关于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工作实施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1985年7月22日 兰政发
[1985]93号
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试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1985年9月13日 兰政发
[1985]107号
关于开发公房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1985年11月20日 兰政发
[1985]143号
兰州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1985年12月17日 兰政发
[1985]154号
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服务站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1986年1月15日 兰政发
[1986]2号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1986年1月23日 兰政发
[1986]6号
关于申报审批成立职业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1986年3月5日 兰政发
[1986]23号
关于粮菜、煤菜挂钩的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1986年4月13日 兰政发
[1986]33号
关于尽快实现兰州市城市园林化意见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1986年6月19日 兰政发
[1986]6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敞开城门、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办法(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1986年10月4日 兰政发
[1986]111号
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五个文件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1986年10月8日 兰政发
[1986]113号
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1986年11月3日 兰政发
[1986]122号
兰州市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2 1986年11月19日 兰政发
[1986]126号
关于进一步发展科研与生产横向联合的实施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1986年11月25日 兰政发
[1986]129号
关于进一步开拓兰州资金市场的意见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4 1987年6月4日 兰政发
[1987]59号
兰州市钢材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1987年11月27日 兰政 办发
[1987]118号
兰州市征集农业发展资金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6 1988年1月12日 兰政发
[1987]22号
兰州市工业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优质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1988年2月24日 兰政 办发
[1988]24号
兰州市交换机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1989年11月8日 兰政发
[1989]110号
兰州市住房合作社试点暂行规定(试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1989年11月13日 兰政发
[1989]112号
兰州市对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0
1990年7月8日
兰政发
[1990]79号
兰州市集贸蔬菜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1
1991年5月17日
兰政发
[198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兰州市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2 1991年11月20日 兰政发
[1991]132号
兰州地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试行办法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已被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发文日期 原文号
文件名称 废止说明
1 1983年11月18日 兰政发
[1983]169号
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的规定
已被市政府[1996]7号令《兰州市国家建设用地各种补偿、补助费的规定》废止

2 1986年7月13日 兰政发[1986]80号
兰州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被市政府[1999]13号令《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3 1986年11月25日 兰政发[1986]131号
兰州市城市建筑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已被兰政发[1993]89号《兰州市建筑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4 1987年6月24日 兰政发[1987]58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5 1988年11月30日 兰政发[1988]129号
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已被兰政发[1995]48号《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令废止

6 1991年9月13日 兰政发[1991]113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奖励办法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7 1996年12月12日 兰政发[1996]1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兰州市科技进步奖兰州市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奖金额度的通知
已被兰政发[2001]62号《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令废止